297期
2021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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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行動支付專利之方法請求項及其複數執行者問題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金融科技在行動支付的應用產生許多專利申請案。以發明專利第I 625684號「行動支付方法及行動支付設備」為例(稱「本件專利」),其有兩組標的物:「一種行動支付設備」和「一種行動支付方法」。「一種行動支付設備」其實是「行動裝置」包含的元件有:處理器、記憶體單元、資訊取得單元、及通訊單元。因而,侵權行為人會是手機使用者,即終端消費者,其是否為適當的專利侵權訴訟被告,不無疑問。

更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方法請求項。「一種行動支付方法」涉及複數單位一同執行該方法內的步驟。因而,侵權行為人會是數個單位,則在專利侵權的主張上是否有疑問,值得討論。

本件專利技術

本件專利針對缺乏認證機制的儲值卡做為支付工具時的交易風險,提出利用手機為支付工具之方法專利。支付機制涉及行動支付設備(即手機,其內含支付卡或SD卡、與支付軟體)、交易電腦裝置(即商店端的結帳機器,其內含支付軟體)、以及支付機構(其內含交易平台、且其執行支付所需資訊儲存在支付卡內)等三方單位。

支付機制由商店端啟動。商店端開啟支付軟體以連線至支付機構的交易平台,以下載空白支付清單。商店端透過支付軟體之支付清單輸入相關交易資訊,並經消費者端按下「確認」後,由消費者將行動支付設備接近交易電腦裝置而連線交易。接著,商店端將確認之支付清單傳輸至交易平台。商店端亦將支付清單傳給行動支付設備,而經消費者端確認後,行動支付設備將該支付清單傳輸給交易平台。

之後,交易平台確認支付清單的資訊與原商店端所提供者是否相同;若是,則交易平台會送出啟動支付卡之要求給行動支付設備。行動支付設備啟動支付卡的驗證機制,例如支付卡密碼之輸入,以確認消費者端的支付意圖。一旦支付卡的啟動密碼正確,行動支付設備會產生支付請求,並將該請求傳輸至交易平台。最後,支付機構根據該請求而將所請金額從消費者端之帳號移至商店端之帳號,而完成支付。支付機構並傳輸支付結果通知給商店端及消費者端。

本件方法請求項

本件專利之請求項1「一種行動支付方法」,其前言的內容為「適於一交易電腦裝置執行,該交易電腦裝置能與一行動支付設備互動,該交易電腦裝置及該行動支付設備能與一支付機構伺服器通訊」,亦即該支付方法的執行過程需依賴商店端(交易電腦裝置)、消費者端(行動支付設備)及銀行端(支付機構伺服器)等參與。

該行動支付方法有四個步驟,其順序與解釋如下:

A)「接收一支付清單,該支付清單相關於一交易,及一對於該交易的支付」。
本步驟涉及商店端於結帳時連線至銀行端而下載支付清單,以填寫相關的購物資訊,故接受支付清單的一方為商店端。因此,既然本步驟起使用詞為「接收」,則該步驟由商店端(即交易電腦裝置)來執行。

B)「傳送該支付清單給該支付機構伺服器,該支付清單使該支付機構伺服器當接收到該支付清單時依據該支付清單產生一條碼,及傳送該條碼給該交易電腦裝置」。
本步驟涉及商店端寄出支付清單(已填入相關交易資訊)給銀行端。雖該支付清單啟動銀行端產生條碼與傳遞該條碼至商店端,但因本步驟的用語以「傳送」為起始,故商店端(即交易電腦裝置)必為本步驟之執行者。至於銀行端部分,假設銀行端的作業描述僅是陳述支付清單的功能,即啟動銀行端的條碼產生與傳送,故銀行端(即支付機構伺服器)並不執行本步驟。

C)「當該交易電腦裝置及該行動支付設備相互鄰近時,提供該支付清單給該行動支付設備,該支付清單使該行動支付設備將該支付清單傳送給該支付機構伺服器,且當該支付機構伺服器判斷接收自該行動支付設備之該支付清單與接收自該交易電腦裝置之該支付清單相同時,該支付清單使該行動支付設備基於至少該支付清單產生一支付請求,該支付請求用於使該支付機構伺服器依據該支付請求所包括之該支付清單處理該支付」。
本步驟涉及商店端將支付清單傳輸給消費者端。雖本步驟起始用語設定步驟的執行條件(即「當 … 鄰近時」),但條件後隨即出現「提供」用語,故本步驟必須有商店端(即交易電腦裝置)之參與。至於消費者端或銀行端,假設支付清單從消費者端傳輸至銀行端、銀行端的判斷作業、消費者端產生支付請求、和銀行端的支付作業等僅在陳述支付清單的功能時,則消費者端(即行動支付設備)或銀行端(即支付機構伺服器)未參與本步驟的執行。

D)「自該支付機構伺服器接收一支付結果,該支付結果是在完成該支付之後由該支付機構伺服器產生」。
最後的步驟是商店端收到銀行端的支付結果通知。因為本步驟重點在「自 … 接收」而起始動作應是「接收」,故本步驟由商店端(即交易電腦裝置)執行。當然,支付結果也會送至行動支付設備,不過,從步驟(A)至(C)所顯示之該些步驟的動作係由商店端執行,則步驟(D)應亦為商店端所執行,才符合動作詞與用法的一致性。

複數侵權行為人之可能性

假設步驟(D)不考慮消費者端對支付結果資訊的接收行為,則本件請求項1是商店端所執行,因而潛在的侵權行為人是提供行動支付選擇的店家,單一侵權行為人。反之,若本件請求項1是由商店端和消費者端一同執行、或由消費者端單獨執行,則此乃產生複數侵權行為人。

另如果步驟(B)和步驟(C)的支付清單的功能敘述被解釋為銀行端或消費者端在該些步驟中執行部分的程序,則步驟(B)即由商店端及銀行端等二者一起執行,而步驟(C)則由商店端、消費者端、及銀行端三者一同執行。此亦屬複數侵權行為人之狀況。

共同侵權行為之理論與分析

根據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以行為人之不法行為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後,「認為在一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假設以銀行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被告。在步驟(B)中,雖銀行端完成條碼並傳送給商店端,但不代表步驟(C)必然會發生。在條碼產生後,消費者端可能沒有義務完成行動支付的流程;亦即,消費者事實上可隨時變更支付方式,例如以現金、信用卡、悠遊卡等方式支付。一旦消費者不利用條碼來執行支付,則步驟(C)不會發生。

此外,在步驟(C)中,雖然消費者端有支付請求,但不表示銀行端一定執行支付。例如若支付是依賴消費者端在銀行端的存款,消費者端可能沒有足夠的存款來支付;或若支付是依賴消費者端從銀行端所取得的信用卡,消費者端的信用額度上限可能低於支付所需的價金。因此,既然未完成支付,也不會發生步驟(D)。

因此,銀行端的行為未必造成其他步驟的發生。銀行端的行為和本案方法請求項未經同意實施之間無相當之因果關係。

另假設以消費者端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之被告。如同銀行端在步驟(C)中的分析,雖消費者端發出支付請求,但不代表銀行端必然執行支付。因此,步驟(D)未必發生。本案方法請求項之未經同意的實施和消費者端之行為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請求項解釋的重要性

假設本件請求項1被解釋為由商店端(交易電腦裝置)、消費者端(行動支付設備)及銀行端(支付機構伺服器)三者一同完成。因為消費者端和銀行端無法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則專利權人無法證明共同侵權行為之存在。因此,本件專利雖有效,但專利權人卻無法實質行使其專利權。

為讓本件專利有維權之機會,對本件請求項1最適當的方案是將銀行端(支付機構伺服器)或消費者端(行動支付設備)之行動解釋為支付清單的功能。亦即,本件請求項1的實施者主要是商店端(交易電腦裝置),單一侵權行為人。如此,專利權人才有潛在的被告。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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