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期
2021 年 0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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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授權契約必須了解的二三事
喻韜/北美智權 專利工程研究員

請求項範圍的解讀是一項很專門的技能,簡言之,在申請階段時,其解讀方式異於一般人對於文字含意的理解,令人更加無奈的是,當從業人員終於適應這種解讀方式 (或者終於解釋到客戶理解了這種解讀方式),在面臨侵權分析時,其解讀的邏輯卻恰恰相反,更有甚者,當面臨一份專利授權契約時,擬約/審約人必須同時考量正、反兩種思維。

一個很有可能成真的假設

在一系列討論之前,且讓我們花一點時間建立起背景故事的概梗。

假設:自然人甲與法人乙之代表人丙簽訂技術移轉契約,約定由甲提供乙專利A (該專利已公開,並於簽約後公告) 之技術並協助乙生產專利A之產品,由乙獨家銷售且對甲給付權利金。該契約第一條約定,任何由專利A修改、改版均屬此契約之專利A的範圍。丙熟習專利A之核心技術後,借用其友人丁之名義為發明人/申請人申請、並取得專利B (為專利A技術之延伸,且專利B之產品後經鑑定,已落入專利A請求項範圍內)。待該技術移轉契約終止後,丁先增列丙為專利B的共同發明人,之後再將專利B轉讓給丙[1]

在這樣的狀況下,甲要如何於事前或事後防備丙的行為?

專利權與物權的微妙差異

專利權並非我國民法上的物權,但因其具有絕對性、對世性,導致在法律行為方面,專利權與一般的物權非常類似,但仍有關鍵的差異。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可以打一個比方:某農場主人將羊隻借予友人用於電影拍攝,並約定拍攝期間羊隻脫落、產出的羊毛仍屬羊隻的一部分,亦即友人返還羊隻時需要一併返還脫落、產出的羊毛。在這個通俗比方中,我們可以很容易理解到,既然羊毛仍屬羊隻的一部分,而農場主人是此羊隻的所有權人,那麼農場主人自然就是羊毛的所有權人。

但以上所有權的連鎖邏輯卻無法透過約定「任何由專利A修改、改版均屬此契約之專利A的範圍」而建立在專利權上。

無意義的條款

幾乎所有的專利從業人員心裡都有「下位技術內容揭露上位技術內容,上位技術內容未必使下位技術內容喪失可專利性」的概念。包含有元件a、b、c的先前下位技術內容會導致包含有元件a、b上位技術內容申請案被揭露;反之,包含有元件a、b先前上位技術內容未必使包含有元件a、b、c的下位技術申請案不能被授予專利,只要元件c對於整體內容可以建立起可專利性即可被授予專利,實際上的確有不少被授予的專利是這種狀況,但從請求項範圍解讀的角度來看,如果包含有元件a、b上位技術內容已經是一個獲准的專利,包含有元件a、b、c的專利勢必落入其請求項範圍。

換言之,「任何由專利A修改、改版 (即專利A的下位技術內容) 均屬此契約之專利A的範圍」的契約條文純屬冗文。

專利佈局的重要性

事實上,一旦專利內容公諸於世,任何人都可以本於公開內容再加上有辦法建立可專利性的其他技術成分,而另外取得新專利。此處帶入了申請人/專利權人的概念,舉例來說,IBM擁有一專利 (像是前述包含有元件a、b的狀況),Apple本於其公開內容另外取得了自己的專利 (像是前述包含有元件a、b、c的狀況),Apple的專利的確是落入IBM的專利權範圍內。

棘手的地方在於,如果Apple專利的產品確實有極大的商業利潤,基於專利權為排他權的性質,Apple無法販售其專利產品 (因為IBM的專利權範圍內,會被IBM給排他掉),IBM同時也無法販售此專利產品 (會被Apple給排他掉)。這時候就演變成互相制衡的局面,理性的狀況下,雙方應該進行商業談判、規劃交互授權,一起分潤商機。

但如果可以獨佔市場,又何苦與他人分享利潤。其中一種解套的方法就是針對一項技術利用優先權、分割案 (在美國制度下還有各種延續案可供選擇) 等制度去建立起龐大且細緻的專利家族,對這項技術任何有價值變體、延伸極盡保護之能事,避免競爭對手基於己方專利的公開技術取得下位的專利,而發生前述互相制衡、不得不談判的場面。

契約關係

以上我們介紹了背景故事中的甲可以做的一種事前防範,那麼是否可以透過契約來防止丙的作為,答案是:一般說來,很難!

前面我們已經解釋過,任何人都可以基於已經公開的專利,在合乎可專利性的前提下,取得自己的下位專利,即便在背景故事中的契約寫入「禁止被授權人 (乙) 基於、利用授權之專利技術內容另為申請專利」的條款,也很難防止丙的作為,因為絕大多數的狀況下被授權人都是公司法人,該公司中會接觸授權專利之產品生產的員工都可能有類似於丙的作為,難道要將相關員工全數納入前述的禁止條款中,這太不實際了!而且,君不見背景故事中的丙就玩了一手借名登記。

結語

背景故事中的甲最終的確是可以透過侵權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現實狀況可能是時間與金錢的巨大消耗,這是任何一個專利權人所不樂見的。因此,基於專利權性質的特殊性,專利授權契約的擬定必須要有相關訴訟經驗的專利工程師對法務部門進行支援,提供可能發生的情境,再由法務部門針對這些情境制定預防或是懲罰性質的條款,方能較為完備的保障自身的權益。

 

備註:

 

作者: 喻韜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工程部專利工程研究組研究員
經歷: 台灣知名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學歷: 東吳法碩乙法律專業組碩士
台科大專利所碩士、清華大學生資所碩士
北科大電子系學士、東華大學生科系學士
專長: 專利申請 (佈局、撰稿、答辯);
歐盟、美國、中國、台灣專利法規及相關判例研究;
台灣專利 舉發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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