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9期
2018 年 0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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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的可專利性判斷 ─ In Re: Nordt案
蘇之勤╱北美智權專利工程研究組

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 (Product-by-Process Claim) 是一種以製造方法界定製造物的特殊請求項撰寫方式,其本身為物的請求項,各國對此類請求項的定義與審查略有不同,本文依循的是美國的規定。

MPEP 2173.05(p)對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的定義是「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是以製造產品之製程來定義該產品的裝置項」。MPEP 2113則是說明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中的方法對於請求項的限制之判斷以及其新穎性與非顯而易見性。

案件背景

Nordt Development Co., LLC (以下稱Nordt)是系爭專利申請人也是上訴人,其申請的美國專利號13/241,865係有關彈性護膝,在2012年被審查員以美國專利號6,238,360 (以下稱Gildersleeve)核駁其新穎性,Nordt將請求項修改成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從說明書引入射出成型(injection molding)的技術特徵,但審查員認為該製程沒有可專利份量(patentable weight),無法使請求項與Gildersleeve有所區別。Nordt提出訴願,專利審理暨訴願委員會(PTAB)同意審查員看法,確認該製程無法對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產生限制,Nordt不服,上訴至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CAFC)[1]

圖1.  美國專利號13/241,865彈性護膝

圖片來源: USPTO

代表請求項1及相關技術特徵在產品的對應位置如圖2所示。雖然Gildersleeve已經揭露請求項1中的框架(framework)、支架組件(strut component)、臂組件(arm component)等技術特徵,但Gildersleeve教導其產品是用布料製造,因此Nordt希望藉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實施例較佳地是在射出成型製程中製造」內容,將上述元件以射出成型予以限制,也就是框架、支架組件、臂組件是「產品」,射出成型是「方法」,二者構成「方法界定產物」。

圖2.  代表請求項

圖片來源: USPTO

CAFC階段

判斷「方法」是否能限制「產品」的原則是確認該方法是製程限制(process limitation)還是結構限制(structural limitation)。如果是製程限制,方法就無法限制產品,跟引證案的比對僅需針對產品本身,相對地,如果是結構限制,方法就能限制產品,檢視可專利性時就必須把方法也考慮進來。製程限制的判決先例是Thorpe案[2],結構限制的判決先例是Garnero案[3],所以Nordt當然緊抓Garnero案作為其上訴的主要論點。

在先前的訴願階段,PTAB首先假設射出成型是製程限制,然後要求Nordt藉由解釋射出成型所提供明確的結構限制以推翻PTAB的假設,在Nordt無法給出有說服力的解釋下,PTAB確認審查員的核駁理由。

CAFC法官認為PTAB混淆了二個有區別的調查-「射出成型的是製程限制還是結構限制」以及「如果是結構限制的精確意義」。

關於第一個調查,雖然系爭專利說明書提到射出成型是製造物的製程,但Nordt的以射出成型組件製作的護膝與Gildersleeve的以布料組件製作的護膝確實存在清楚的結構差異,系爭專利說明書也提到「框架與支架組件是由彈性材料一體成型地形成」、「用於每個支撐組件的射出成型製程較佳地包括多步驟射出成型…組件是一體成型地被建構」等,故在最低限度下,說明書揭露了「射出成型的」意謂一體成型結構(integral structure)。

至於第二個調查,CAFC表示,依據3M Innovative案[4],對於暗示產品結構之特徵或製造物之製程上具有相同力度的文字限制,通常都以結構解釋。

CAFC法官表示,雖然Nordt無法有說服力且精準地解釋射出成型給予的結構限制,但從其字義與說明書可得出其為結構限制的結論,故撤銷核駁判決,將此案發回PTAB重審。

結論

希望以方法界定產物請求項中的方法來限制產物的申請人,應注意說明書要揭露該方法或製程對於產物在結構上的影響或之間的連結關係,才能使方法具有可專利份量。

 

備註:

 

作者: 蘇之勤
現任: 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專利工程研究組研究員
學歷: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碩士
交通大學材料與工程學系學士
經歷: 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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