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期
2017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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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歐盟共同設計的補充要件及實務作法
葉雪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蔣士棋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歐盟註冊設計制度從2003年4月1日開始運作,2003年3月19日公布的第1版的共同設計審查指南(Examination Guidelines Community Design)對於申請案圖式的規定非常簡單,除了中性背景及1設計7張圖的限制之外,僅規定不主張設計部分的呈現方式。十多年來,藉由申請實務及案例的發展,經過幾次的修正,2016年8月1日,EUIPO公布新修正的註冊設計審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Registered Community Designs),其中關於圖式的規定及案例的圖解示範更為清楚明確。本文將介紹歐盟註冊設計審查指南的申請日取得要件、實質審查要件、圖式的基本要件及補充要件,以及相關實務作法(Common Practice, CP6)的範例,提供給我國產業界、設計業界及專利業界及做為參考之用。

※本文摘錄自[淺談歐盟共同設計的圖式相關規定及實質要件審查]

【本文前接北美智權報179期:淺談歐盟共同設計的圖式的補充要件

設計圖式的補充要件

一般原則

根據實務作法,建議註冊設計可使用的各面視圖,是依據某一方向(或角度)的視圖所揭露的設計來定義請求設計,包括:透視圖,前視圖,頂視圖,右側視圖,左側視圖,後視圖和仰視圖等。如圖10所示之範例(除了底視圖之外的所有圖式)。

圖10:歐盟註冊設計No 002325456-0001(攪拌器)

有些設計在提交申請案時,只需要提交一個視圖就足夠。但是,其他(非傳統)視圖類型,特別是分解圖和剖面圖不能單獨提交。關於設計圖式的形式要件可根據提交申請的方式(紙張、電子申請或使用樣本)而有所不同。

無論是以何種方式提交的申請案,即使是根據CDIR第5條規定以樣本代替設計圖式,申請人必須在延緩公告30個月前提交最近三個月的圖式或照片。

在申請案中發現的任何缺陷,及與本章節相關的一項或其他要件的任何缺陷,都不會影響申請日的核定。但是,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補救缺陷,主管局將寄出審查報告,申請案將被拒絕。如果是多設計申請案中的某些設計有缺陷,則主管局將僅會拒絕該等設計的申請。

視圖的限制及編號規定

最多可以提交七個不同的視圖來表示一個設計。電子申請以外的申請,每一視圖必須由申請人用阿拉伯數字編號,每一視圖由點分隔,第一個是設計的編號,第二個是視圖的編號。例如,申請案的第二個設計的六個視圖的編號是2.6。

如果申請人提供的視圖超過七個,主管局將會忽略任何額外的視圖。如果圖式少於七個視圖,且沒有編號,審查人員將對申請案的視圖依序進行編號。

視圖之間的一致性

審查人員將檢查視圖式是否屬於相同的設計,亦即,同一產品或其部件的外觀。根據實務作法,EUIPO建議只使用一種視覺方式(例如:繪圖或照片)來表示設計,因此,不應提交如圖11所示的圖式。

圖11:由繪圖及照片兩種視覺方式的組合圖式之間不一致[1]

如果要使用不同的視覺形式,每一張圖式必須顯示出是相同設計。當不同的視覺形式顯示出彼此不一致,就不會被認為是相同設計。在圖12的椅子設計案例,座椅在繪圖中是平坦的,但在照片中是中央拱起的,靠背也具有不同的形狀。

圖12:兩種不同視覺方式組合的圖式之間不一致

Invented example

RCD No 001282099-0013(Chairs)

在設計申請案中審查視圖的一致性是特別困難的。如果視圖之間不一致又涉及多個設計,主管局會要求申請人撤回一些視圖或將申請案轉換為不同設計的多設計申請。

可變化位置或外觀之設計

可變化位置或外觀的設計可以修正為各種不同的變化外觀,但不可添加或移除任何部件。根據實務作法,如果沒有添加或移除部件,則顯示該設計變換成不同外觀的視圖是可接受的。設計可活動或可移動部分的變化狀態必須在單獨的視圖中呈現。圖13是一個具有變化外觀設計的範例。

在一些案件,不同的外觀變化會導致變成不同的產品,如圖14所示之設計,將一個袋子改變成一條毛巾。

圖13:具有變換外觀設計的揭露方式

RCD No 000588694-0012(Mobile phones with cameras)

圖14:克羅埃西亞的設計No 20110100

分解圖

分解圖是顯示產品的某些部分可拆解的視圖,必須與不少於一個產品組裝的視圖相結合。在這些視圖中,所有產品的部件必須拆解且分別揭露在單獨的視圖中,拆卸的部件必須按照組裝的順序逐一揭露。圖15是實務作法中一個具有組裝和分解圖的設計範例。

圖15:歐盟註冊設計No 001847468-0003(包裝)

部分放大圖

放大圖是以一定的放大比例來揭露整體設計的一部分。揭露設計放大部分的視圖必須在單獨的視圖中呈現。圖16呈現的放大圖是不被接受的案例;而圖17則是可被接受的案例。

圖16:實務作法(CP6)所示範的案例

圖17:歐盟註冊設計No 0019113690-0002

局部視圖

局部圖是單獨揭露產品的一部分之圖式,可以局部放大圖的形式為之。局部圖至少必須與組裝產品的一個視圖相關連(不同的部件需要彼此連接),圖18是與局部圖一起提交的可接受之組裝視圖的案例。如果所有視圖都揭露不同的細部特徵,而不能顯示這些特徵彼此的關連性,審查人員將發出缺失通知信,給予申請人兩個選擇:(1)將其申請案轉換為多設計申請,將有問題的每個細部特徵結合為一獨立設計,並支付相對應的費用;(2)僅留一個設計在該申請案,撤回其他設計的視圖。

圖18:歐盟註冊設計No 2038216-0001(空氣濾清器)

組合圖

局部圖

局部圖

局部圖

剖面圖

剖面圖是將產品之一部分切開,藉以補充揭露產品外觀的一個或多個特徵(例如:輪廓,表面,形狀或構造)的剖面視圖。根據實務作法的技術指示,圖式中有軸線或尺寸、數字等是不能被接受的。剖面圖應明確表示是相同設計之視圖,不應在沒有其他傳統視圖(例如:各面視圖)的情況下提交剖面視圖。圖19及圖20是在實務作法中列舉的實例。

圖19:西班牙的設計No 10152702D

透視圖

剖面圖

圖20:盧比荷的設計No 38478-0002

透視圖

剖面圖

序列快照(動畫設計)

快照是用於顯示一個動畫圖像設計在不同特定時刻之變化的短序列視圖,藉以理解變化過程。這適用於:(1)動畫圖像;(2)動畫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根據實務作法,動畫圖像和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所有視圖必須在視覺上是相關的,以便能清楚得知其中的動作/變化過程。圖21所示的是由序列快照所組成的動畫圖像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圖式範例。

圖21:由序列快照構成的動畫圖像以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RCD No 2085894-0014(動畫圖像)

RCD No 001282388-0033(動畫式圖形化使用者介面)

成組物品

成組物品是相同種類的一組產品,通常被認為是一起銷售及使用。複合式產品和成組物品之間的區別在於,相對於複合式產品,「成組物品」之的物品不是以機械方式連接。

成組物品本身可符合設計法第3條的「產品」定義。如果該組物品通過美學和功能互補性的連接組合,且在正常情況下可作為單一產品一起銷售,例如:棋盤及棋子、或刀具組的刀叉及湯匙,都可以放在單一申請案。然而,圖式必須清楚揭露成組物品(如圖22所示),因為是請求成組物品之組合的保護,而不是對於其中每一物品單獨請求保護。申請人的7張視圖至少要有一張能清楚揭露成組的所有物品。

圖22:歐盟註冊設計No 685235-0001(餐具組)

差異性的設計

成組產品不應與差異性的設計混淆。相同概念的不同實施例不能在單一申請案的同一分組中,因為每一個實施例本身是單一設計,如圖23所示的多實施例設計。在單一共同設計的申請案中所揭露的視圖涉及一個以上的外觀設計,審查人員將發出一份缺失信,給予申請人兩個選擇:(1)將該申請案轉換為多個設計申請案,並支付相當的費用;(2)僅留一個設計在該申請案,撤回其他設計的視圖。

圖23:歐盟註冊設計No 1291652的4個設計(裝飾)

色彩的變化

設計的圖式可以黑白(單色)或彩色的方式提交。如果提交黑白與彩色的組合圖式,將因圖式之間的不一致性而核駁。相同的推論適用於在各個視圖中以不同顏色表示相同特徵的情況。這種不一致性說明了該申請案包含一個以上的設計[2]。因此,申請人將被要求撤回一些彩色視圖,藉以保持其餘視圖之間的一致性,或將申請案轉換為多個設計申請案。

有一些情形是上述原則的例外,如果申請人證明在產品使用時,在不同時間點會有不同顏色的變化,則可在不同視圖中用不同的顏色來揭露請求設計相關的設計特徵,如圖24所示之案例[3]

圖24:歐盟註冊設計No 283817-0001(展示場所)

請求設計之外的元素

視圖中不應包括請求設計之外的事物,除非那些內容僅作為說明性之目的。如圖25所示之醫療用具,其中在一個視圖中包括手部,是用來說明該設計將如何被使用(儘管使用方式不構成請求設計之一部分)。

圖25:歐盟註冊設計No 210166-0003(醫療用具)

重複的表面圖案

當申請案是關於由重複表面圖案組成的設計,設計的圖式必須揭露完整圖案和重複表面圖案的足夠部分(如圖26所示),藉以呈現該圖案並無邊界之限制。如果申請案中沒有明確說明設計由重複表面圖案所組成的描述,則主管局將認為不是重複的表面圖案。如果附加視圖是為了說明該圖案可應用於一個或多個特定產品之目的,則申請人必須以不請求設計的任何方法明確說明。

圖26:歐盟註冊設計No 2321232-0001-0002(紡織品)

視覺上不主張方式的使用(Use of visual disclaimers)

根據實務作法,各主管局同意的一般性建議,以平面圖式或照片來揭露所請求保護之設計是首選。然而,當設計的圖式或照片中包含不請求保護的產品之部分時,可以使用視覺上的不主張方式來聲明。在這些情況下,不主張的方式必須清晰明確,主張及不主張的設計特徵必須能明確區分。

設計是由多個視圖所揭露時,揭露在所有視圖中的排除部分必須一致才會被接受。在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建議使用斷(虛)線,只有基於一些技術原因(例如,當它們是用於指明在服裝或圖案上的縫合線,或在照片上使用時)不能當成不主張設計時,可使用其他方式呈現。

斷(虛)線(Broken lines)

斷(虛)線是由點或短線(或兩者的組合)組合而成的圖形線條,在圖式中可用來表示註冊設計中不想保護之設計特徵。圖式中以斷(虛)線組成的視覺上不請求設計之部分通常會與實線相結合。圖式中不請求保護的設計特徵應以斷(虛)線清楚地揭露,而請求保護之部分應該用連續的實線方式表示。圖27是EUIPO及實務作法中確使用斷(虛)線之範例。

圖27:實務作法中允許使用的視覺上不主張方式

RCD No 30606-0003

RCD No 141957-0006

RCD No 2238527-001

如果是以斷(虛)線揭露的設計特徵,例如:在服裝上的車縫線(如圖28所示),必須在圖式中清楚揭露,放大圖有助於文件的清楚揭露。在圖式中以斷(虛)線揭露的設計特徵及其他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情況,可使用其他視覺上不主張的方式,例如:顏色陰影,模糊化或邊界。

圖28:以斷(虛)線揭露服裝上的車縫線案例

RCD No 3188424-0001(衣服口袋)

RCD No 3352582-0003(短褲)

為了便於說明,斷(虛)線也可以圖解表示分隔線(如圖29所示),指明設計的精確長度不是主張的(不確定的長度)。鑒於實務作法,主管局不建議使用斷(虛)線來表示在該特定視圖中不可見的設計部分。

圖29:以斷(虛)線表明不確定長度之物品的分隔線

RCD No 2509430-0001(浴缸)

RCD No 3227578-0002(絕緣板)

模糊化(Blurring)

模糊化是一種視覺上不主張的表現方式,包括遮掩申請案中的圖式或照片中不請求保護的設計特徵。只有請求保護的設計特徵與不主張的(模糊化的)特徵清楚區分時,才是可接受的。圖30是實務作法中正確使用模糊化的範例。

圖30:不主張設計的設計特徵模糊化之範例

RCD No 244520-0002(輪胎)

RCD No 3377159-0001(自行車)

顏色陰影(Colour shading)

顏色陰影是一種視覺上不主張的呈現方式,使用對比的色調以充分模糊設計申請案的圖式或照片中不請求保護的特徵。使用彩色陰影,請求保護的設計特徵必須清楚可見,而不主張保護的特徵必須以不同的色調表示。圖31是實務作法中正確應用色彩陰影的範例。

圖31:不主張設計正確使用彩色陰影模糊化之範例

RCD No 910146-0004(汽車)

WIPO DM/078504(汽車)

邊界(Boundaries)

邊界是在設計申請案的圖式或照片中使用的一種視覺上不主張的形式,藉以指明不落在邊界線內部的特徵不請求保護。圖32是在實務作法中正確應用邊界的範例。在邊界線內包含多個且不明確的設計特徵會有相當的風險(如圖33所示),因此,在圖式/照片中必須仔細使用邊界線。

圖32:實務作法中正確使用邊界線之範例

RCD No 2182238-0002(路燈)

RCD No 1873688-0003(鞋底)

圖33:圈選超過一個以上設計或設計特徵的邊界線案例

CP6的案例

CP6的案例

結語

原則上,歐盟註冊設計在申請提交後,不得修正或更改圖式。除非是EUIPO明確允許或要求,否則申請人不得提交額外的視圖或撤回某些視圖。所以,經過審查和公告的圖式大都是申請人在初始申請案中所提供的圖式。如果是經由EUIPO的允許可以提交修改或補充的視圖,必須是在主管局的網站(而不是電子郵件)以JPEG格式經由電子送件提交,或是經由郵寄或傳真方式提交。

值得注意的是,審查指南特別指出,審查設計申請案中視圖的一致性是相當困難的,尤其是關於變化位置或外觀的設計,或是分解圖、部分放大圖,局部圖,剖面圖、或序列的快照以及成組物品的視圖。因此,無論是在歐盟、美國、台灣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主管局都一致認為,提交正確且完整的申請案內容(包括設計的圖式及書面說明)是申請人的責任。

特別提醒申請人及專利業者:歐盟註冊設計制度沒有更正或再發證(reissue)的補救措施,共同設計一旦註冊且公告,無論是EUIPO或是設計權人都無權對於揭露不足或不一致視圖的缺陷進行補救[4]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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