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期
201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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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科技設計發展與圖像及GUI的設計保護
葉雪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蔣士棋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美國、韓國、日本、中國及歐盟,圖像及GUI的設計發展與成長相當迅速,但是由於這一類創新設計的某些獨特性質,各國的申請與審查的時間都不長,所提供的設計保護、相關資格要件及權利範圍等都存在相當多的差異。以下介紹WIPO所定義的「新興科技設計」及各國對於保護制度的差異,進一步討論對於新興科技相關的圖像及GUI設計保護的問題。

※本文摘錄自[新興科技設計發展與圖像及GUI的設計保護]

這些年,對於圖像及GUI的設計保護已經成為全球工業設計保護的主流之一,世界上許多國家及區域已經將圖像及GUI納入設計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之法定標的。因為這一類新興技術相關的工業設計是極重要的經濟驅動力,WIPO/SCT[1]對於這一類新興科技相關的圖像及GUI的設計保護相當重視,已經著手收集相關資訊,提供平台討論世界各國如何對於圖像及GUI的設計提供保護,希望有助於申請人及各國主管機關能進一步的了解這個主題。

新興科技設計的發展

現在,圖像及GUI普遍被應用在與行動裝置(或app)相關,或以網際網路為基礎的全球性應用市場(app marketplaces),例如:Amazon.com(網路商店,如圖1所示)、Google Play(應用平台)和Apple的應用商店(iTunes)等。這個由電信、媒體與科技產業串連在一起的漣漪效應,所產生的經濟利益已超過公司本身,同時也對這些創新者所在的社群,使用應用程式的族群作出顯著的貢獻。

圖1 Amazon網路商店的GUI設計專利

USD 588,149(GUI)

USD 573,602(GUI)

有些曾經被視為是夢想的未來科技,如今即將成為產業發展的主流,例如:無人駕駛汽車(如圖2所示)、全像投影的鍵盤(holographic projected keyboards,如圖3所示)、與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簡稱VR)、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簡稱AR)顯示器、以及Microsoft的HoloLens的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簡稱MR)顯示器(如圖4所示)。WIPO/SCT適時地開始討論工業設計對於圖像與GUI設計相關的保護,同時也將這類設計廣泛定義為「新興科技的設計(new technological designs)」。

圖2 Google公司的無人駕駛汽車及圖像設計[2]

USD 734,211(無人駕駛汽車)

USD 708,217(無人駕駛汽車的圖像)

圖3 全像投影的虛擬鍵盤[3]

CL850雷射虛擬鍵盤

VKEY 的虛擬鍵盤

圖4 Microsoft的HoloLens顯示器設計專利與產品[4]

USD740,815(混合實境顯示器)與實際產品

圖像及GUI的普遍使用及商業化

美國將圖像及GUI作為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已有20年了。1970年代,美國Xerox公司的Palo Alto研究中心設計了第一個GUI,但並不普及。直到1980年代,Apple推出麥金塔(Macintosh)個人電腦,將圖像及GUI運用在電腦的操作上,才使得圖像及GUI的使用變得逐漸普遍。

2007年1月,Apple公司推出首款智慧型手機iPhone,導入許多現代智慧型手機平台所採用的設計理念,以類似真實世界物件和概念,將可用的應用程式圖形化的圖像整齊地表列顯示,提高它們的可用性(Dock的圖像也計算在內,如圖5所示)。

圖5 Apple公司的iPhone及其使用的GUI的設計專利

Apple的iPhone 3G

USD617,334(GUI)

圖像及GUI本質的多變化及多元化

圖像及GUI設計在本質上是多變化、活躍的及多元化的,無論是變形、變化、改變顏色或是以其他動畫方式呈現,主管機關要求必須將圖像及GUI的設計在申請案中呈現。在可以保護「動畫圖像」的國家或區域,通常會要求要在圖紙上清楚揭露圖像動態變化時的不同外觀樣貌。為了要滿足這一要件,在美國、加拿大、台灣、中國及歐盟,可以提交一系列靜態依序排列的圖像。韓國智慧財產權局(KIPO)自2011年4月起,允許申請人提交IGES(Initial Graphics Exchange Specification,初始圖形交換規範)格式的立體圖像申請,以影音格式檔案(video files)提交動態圖像的申請。

平面設計是著作權還是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

2016年4月11日,WIPO/SCT在會議中曾討論「如果一件工業設計受著作權保護,是否還可作為工業設計予以保護」[5]。當一個產品符合設計專利及著作權保護的法定資格時,創作人無需在設計專利和著作權保護之間作出選擇。這是美國CCPA(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關稅及專利上訴法院)在In re Yardley案件[6]所做的決定,該案所爭執的設計專利申請案是一個手錶的錶面裝飾性設計(如圖6所示)。由於該錶面設計早已登記為著作權,USPTO的專利上訴及衝突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 &Interferences,簡稱BPAI)基於禁止反言(estoppel)原則而核駁該申請案,理由就是大家所知道的選擇性保護理論(the election of protection doctrine)。

圖6 In re Yardley案件中的錶面設計申請案

報紙上的照片

申請序號No.21,125的錶面設計

CCPA撤銷這個核駁理由,並且說明:美國國會對於這種在設計專利和著作權部分重疊的創作,提供不同的保護,而且法律並沒有規定只能選擇其中一種保護,也沒有要求一位發明人兼作者必須在設計專利或是著作權之間作出選擇,因此,這種做法顯然與立法目的相牴觸。[7]

美國設計專利制度保護圖像及GUI的緣由

Xerox 公司的圖像設計專利申請案

1985年10月起,Xerox 公司開始提出有關軟體圖像的設計專利申請,總共有21件。1988年5月,其中有11件獲准設計專利[8],其中包含:USD295,630的使用者資料圖像、USD295,631的分隔符號圖像及USD295,632的垃圾桶圖像(如圖7所示)等。這很快就引起法庭及專利業界的注意。

圖7 Xerox公司的軟體圖像設計專利

USD295,630

USD295,631

USD295,632

1989年初,Xerox公司又提出了幾個圖像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但審查人員認為該公司所申請的圖像不是適格之法定標的,都予以核駁。Xerox公司向BPAI提起上訴,其中一個是申請序號No. 07/303608的申請案(如圖8所示),申請專利範圍是「一個如圖所示及所述應用於資訊或是類似用途的圖像」。這就是美國設計專利制度開放圖像設計保護主要案件之一的Ex parte Strijland案。

圖8 Xerox公司被USPTO核駁的設計專利申請案

序號 No. 07/303608 的設計專利申請案

BPAI認為:雖然申請人修正的設計說明、申請專利範圍及設計名稱已說明「所請求之設計是應用於程式化電腦系統的顯示幕上」,但是圖式中並沒揭露一個被應用的設計。而且在In re Schnell案例[9]中,法院已清楚說明:揭露「被應用於物品的設計」是美國專利法第171條所規定的設計保護必要門檻,因此不符合「工業產品」的要件。

圖像及GUI必須符合工業產品的專利要件

1996年,USPTO修訂MPEP(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專利審查程序手冊)第15章設計專利,公佈電腦圖像(以下簡稱圖像)的審查基準。在MPEP第1504.01(a)中規定圖像的設計申請案,應遵循美國專利法第171條之規定,其中說明:圖像,無論是顯示在整個螢幕上或是其中個別的圖像,都是二維空間的影像,應實施於電腦螢幕、終端機、其他顯示面板、或其部分,才能符合「工業產品」的專利要件[10]

各國有關圖像及GUI必須應用於物品的相關規定

韓國

2003年韓國開放圖像及GUI的設計保護,KIPO說明:圖像設計是指「顯現於物品的液晶表面等顯示器的圖形設計」,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GUI)、圖像(Icons)、字型(Character)的圖像或符號、螢幕保護畫面及指示標記(indices)等設計。

日本

日本JPO公佈的「設計(意匠)註冊申請的申請書及圖面記載相關的審查基準」,放寬設計的保護範圍可包含液晶顯示螢幕上的圖像設計。2006年修訂的意匠法第2條明定:所稱「設計」者,係對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者。第2項規定:前項物品之部分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為供物品操作用途之圖像者(限於為發揮物品之功能狀態而創作者),應包含顯示於該物品及與其一體使用物品之圖像

設計(意匠)審查基準中明白規定:(1)為了符合物品性之規定,圖像設計必須直接顯現於物品的顯示螢幕上,而該顯示螢幕必須是該物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必須是要發揮物品本身具有之功能而顯現出來的操作介面;(3)圖像變化的態樣必須是特定者,例如:最初始的選單畫面,[11]

加拿大

加拿大的工業設計法(Industrial Design Act)的2條定義,物品是由手工、具或機器製造的任何東西。設計或工業設計是指完成品(finished article)的形狀特徴、表面配置、圖案或裝飾或其結合,僅能透過視覺來判斷者。在官方發佈的工業設計申請實務(Industrial Design Office Practices)[12]附件B的圖式樣本(Sample Drawings)中,舉例說明可以接受及不被接受的圖像圖式。其中說明:圖式中必須呈現出電子圖像及其所應用的成品(如圖9左側所示),設計名稱必須是確定圖像要被實施的最終成品(finished article)。如果設計名稱是「電子圖像」,且圖式中未揭露圖像所應用之最終成品(如圖9右側所示),是不會被接受的。

圖9 加拿大工業設計申請實務可接受與不接受的範例[13]

Computer Monitor

Electronic Icon

台灣

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第九章中說明:電腦圖像係指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雖無法如包裝紙或布匹上之花紋、色彩能恆常顯現於物品上,惟在性質上仍屬具視覺效果之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外觀創作,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為一種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符合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其中也明白規定:若圖式中僅揭露平面圖形本身而未以虛線表示所應用之物品,且說明書亦未記載所應用之物品者,則不符合圖像設計之定義。

中國大陸

2014年3月,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SIPO)公佈關於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透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方式,將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外觀納入外觀設計專利可准於專利之標的,同年5月1日實施。惟因其尚未開放部分設計,介面的外觀設計可以說是只開放了一半。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三段之後新增一段,內容如下:就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應當提交整體產品外觀設計視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為動態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的上述整體產品外觀設計視圖,對其餘狀態可僅提交關鍵幀的視圖,所提交的視圖應當能唯一確定動態圖案中動畫的變化趨勢。另在第4.3節第三段第(6)項之後新增一項,內容如下:(7)對於包括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必要時說明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用途、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產品中的區域、人機對話模式以及變化狀態等。又將第7.4節第一段「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形」第(11)項的內容修改為:「遊戲介面以及與人機交互無關或者與實現產品功能無關的產品顯示裝置所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螢幕壁紙、開關機畫面、網站網頁的圖文排版」。

圖10 中國大陸多設計合案申請的介面外觀設計專利

CN 201530160711.0(帶圖形化使用者介面的手機)

歐盟對於圖像及GUI的設計保護

歐盟設計法第三條對「design」的定義為:設計,是指產品(product)的整體或一部份的外觀,其中包含有由線條、外形、色彩、形狀或材質/產品本身的材料/或是產品的裝飾等所構成的特徵。其中也將「product」的定義清楚寫明:其所稱產品,是指工業產品或是手工藝產品的項目,但不包括電腦程式[14]

歐盟允許申請人僅揭露圖像或GUI的設計(如圖11所示),並不強制申請人必須在圖面中以實線或斷線的形式表示圖像或GUI設計所實施之顯示螢幕、終端機、其他顯示器、或其部分者;也無需說明「圖式中以點線或斷線所表示之部分,不是設計權所主張之部分」。

圖11 歐盟設計中圖像及GUI不必揭露所應用之物品

歐盟001371892-0008(GUI)

歐盟002258392-0014(圖像)

對於未來新科技設計的設計專利保護

無人駕駛汽車的圖像或介面

不管是Google公司的無人駕駛汽車、或是特斯拉(Tesla)公司的自動輔助駕駛(Autopilot)系統,這些汽車的儀表板上都有顯示螢幕、顯示器或其他顯示裝置(如圖12所示),都能符合應用於物品或工業產品的法律規定,只要能符合其他的專利要件,在美國、歐盟、我國、韓國、日本、加拿大及中國大陸等,應該能取得設計專利或設計權的保護。

圖12 Tesla的自動輔助駕駛[15]與Rinspeed公司的自動駕駛概念車[16]

Tesla的Autopilot 8.0系統

Rinspeed公司的自動駕駛概念

VR、MR與AR顯示器的介面

這幾年,全球許多公司都在發展VR、AR及MR的科技產品,我國的HTC發展出一款HTC Vive的頭戴式VR顯示器(如圖13左側所示)[17],Samsung也開發一款結合手機使用的Gear VR頭戴式顯示器(如圖13右側所示)[18],這些裝置裡面有兩個分別對應左右眼的畫面,當使用者戴上VR顯示器後,再搭配環繞音效的音源與耳機,這個虛擬環境的感官刺激,讓使用者感覺到置身於實境之中。

無論是VR、AR及MR的頭戴式顯示器都是一種物品或工業產品,顯示器上的圖像或GUI都是設計專利保護之法定標的,只要能符合其他的專利要件,應能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Samsung公司在美國已申請且核准了幾件VR介面的設計專利(如圖14所示)。

圖13 HTC及Samsung的頭戴式VR顯示器產品[19]

HTC Vive頭戴式VR顯示器

Samsung的Gear VR顯示器

圖14 Samsung的頭戴式VR顯示器的GUI設計專利

USD761,284(GUI)

USD761,285(GUI)

全像投影的鍵盤及虛擬顯示器

全像投影鍵盤是一種藉由紅外線或雷射光投射在平面上的虛擬輸入裝置。這種投影鍵盤的優點是不需要實體裝置、電纜、電線或維修。例如,由俄羅斯設計師所創造的且命名為「Marat Kudryavtsev」的小型通訊裝置(如圖15所示),可投射出虛擬的顯示器及鍵盤。

這種虛擬的投影鍵盤及顯示器並未實施或應用在特定物品或工業產品中,不符合「工業產品」或「應用於物品」的要件,除了歐盟之外,在我國、韓國、日本、加拿大及中國大陸等可能都無法成為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

不過,美國可能透過CCPA在In re Hruby案例的判決理由來解釋。CCPA說明:USPTO認為設計必須依賴其外界東西而存在,而噴泉的設計是一種不能應用在「工業產品」的設計[20],不得授與設計專利。我們不同意這種說法,我們認為噴泉的設計是應用在工業產品上,是一種可授與專利的設計。BPAI認為,電腦圖像是依賴中央處理器及電腦程式而存在,不能因為這個理由,而認為該設計不能應用在工業產品上。

依據CCPA及BPAI的解釋,全像投影的鍵盤、顯示器或其他可互動的介面,是依賴電子裝置而存在的設計,應該也是一種可授與專利的設計。

圖15 Marat Kudryavtsev投影出的虛擬鍵盤及顯示器[21]

Marat Kudryavtsev的通訊裝置

結語

每年都有新的技術進入市場,新興科技設計的發展也越來越快。鑒於目前各國對於新興科技設計保護的法律和慣例都不盡相同,今年WIPO的SCT對於新興科技設計的保護相當關切,就這些新興科技設計及其所產生的設計保護相關問題、相關智慧財產權制度上的技術和法律經驗,邀請其他各國的代表團來分享他們的專業經驗及想法,我們希望,不久的將來可以從這個論壇中獲得豐富的討論成果。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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