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期
2023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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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應積極發展太空與海洋產業!
蔣士棋╱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在討論台灣經濟的競爭力時,幾乎每個人都會先入為主地把地狹人稠、資源有限當作客觀上的劣勢,所以台灣永遠無法與土地廣闊、資源豐富的大國競爭。真的是這樣嗎?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如果只看土地面積,台灣僅有3萬6千平方公里出頭,還得扣掉山區、河流等難以利用的部分,剩下能夠利用的空間確實少得可憐。但若把眼見放寬,把太空跟海洋都看做待開發的天然資源,形勢可能就大不相同了。

地球表面有70%被海洋覆蓋,意味著俄羅斯、巴西這些面積在世界上排名數一數二的國家,跟海洋一比都微不足道。而且,在海洋中航行不像陸地上有著層層國境,只要不進入各國的領海區域,想去哪裡都是暢行無阻,更不用說海洋中蘊含的豐富漁業、礦產、洋流等資源,很多都還沒有被好好利用。

太空更是如此。在過去,太空總被視為國家之間軍事科技實力的競技場,直到亞馬遜(Amazon)創辦人貝佐斯(Jeff Bezos)進行了太空旅遊、還有SpaceX的商用火箭成功發射後,世人才發現這是另一個未曾被好好重視的新領域。如今,在6G技術的推波助瀾下,全球的衛星、太空產業正在加速成形。

太空與海洋的發展潛力無限

台灣在這兩塊領域並非毫無作為。以海洋來說,由於台灣四面環海,再加上又是全球的硬體製造重鎮,所以台灣很早就建立海運業,長榮、陽明兩大業者的運量穩居全球前十名;同時,台灣遠洋漁業的規模也名列世界前茅。至於太空,早在1999年時台灣就發射了第一枚自有的低軌道科學實驗衛星:福爾摩沙衛星一號(福衛一號)。到2019年為止,已經總共發射了5枚衛星、10枚火箭,進行遙測、氣象與科學任務。

圖1:福衛一號是台灣第一顆自主擁有的衛星
https://www.tasa.org.tw/userfiles/images/F11.png
圖片來源:https://www.tasa.org.tw/history_prog.php?c=20021801&ln=zh_TW

可惜的是,台灣一直忽視太空以及海洋本身的發展潛力,縱使有諸多作為,目的也停留在服務製造業出口,或停留在科學研究目的。最明顯的例子,就是肩負國家太空計畫的國家太空中心,縱使台灣已經發射了十多枚的衛星和火箭,長期以來卻一直僅僅是國科會下轄國家實驗研究院當中的一個單位,直到2022年《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通過後,才在2023年1月1日成為獨立的行政法人。

海洋產業受忽視的情況也不遑多讓。在2015年時台灣就已經通過《海洋委員會組織法》,卻直到2018年才正式成立海洋委員會。之後,雖然在2019年就擬定了《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卻直到2023年2月、前副總統陳建仁就任行政院長後,行政院院會才通過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許多的商機,就在行政與立法的延宕中默默流失了。

第三期太空計畫,終於把產業議題納入目標之中

亡羊補牢時猶未晚。在2019年啟動的第三期台灣太空計畫目標中,特別把「產業擴散」納入其中,期待能連結學界、產業界的力量來帶動台灣太空產業發展。因此,國家太空中心的組織架構裡,特別設置了太空新創事業處,將內部技術對外尋求商業化機會,帶動台灣太空產業的整體發展(圖2)。

圖2:台灣太空三期計畫目標

資料來源:https://www.ey.gov.tw/

至於海洋產業,從《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的草案內容也可看出政策的規劃方向。依據草案的定義,海洋產業包括了海洋能源、海洋生物科技、海洋非生物資源、海洋礦資源……等16個子產業,涵蓋了運用海洋資源、運用海洋功能以及直接與海相關三大面向;此外,草案當中也明訂政府必須擔負編列推動海洋產業運算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提供產業發展優惠融資以及設置輔助、獎勵、補助辦法等四項責任,以鼓勵民間投入海洋產業。如果這部法案能在今年順利通過,可望引發台灣企業界對發展海洋產業的興趣。

表1:《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部分條文摘錄

條號

草案內容

立法目的

第4條第1

本條例所稱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之下列產業:(以下略)

規定海洋產業之定義及範疇,並依「運用海洋資源」、「運用海洋功能」及「直接與海相關」予以分類及排序。

第6

政府應寬列推動海洋產業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海洋產業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

為保障海洋產業政策推動時之經費充裕。

第7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建立海洋產業發展投資之優惠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機制,協助海洋事業取得推展海洋產業所需資金。

為鼓勵民間參與海洋推展,並協助海洋事業以較低成本取得所需資金,以利海洋事業取得所需資金。

第8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法人或自然人依法設置海洋產業園區或劃設海洋產業專區,並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給予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為透過群聚效益促進海洋事業發展。

第1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對海洋事業給予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以下略)

為推動海洋產業發展,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宜多面向針對海洋事業採取適當之輔導、協助、獎勵或補助措施。

第12

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海洋事業投資於產品與服務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

為鼓勵海洋事業積極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育,以提升其技術能力及人才素質。

第13條第1

海洋事業自國外輸入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設備,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用途屬實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者,免徵關稅。

為獎勵民間參與海洋產業,第一項明定海洋事業自國外購置其所需用於海洋產業發展之機器及設備等,得免徵關稅之條件,以降低其營運成本。

第15

為提升及促進海洋產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以專責法人辦理相關業務。

為促進海洋產業之發展及提升,因傳統與新興海洋產業涉及諸多領域,具有高度專業性,以中央主管機關現有人力實有推行困境。

資料來源:https://www.ey.gov.tw/

台灣不該再一直把資源有限掛在嘴邊了。如果我們能夠積極發展太空與海洋產業,台灣能夠享有的資源和產業機會,絲毫不比其他大國遜色!

 

作者: 蔣士棋
現任: 北美智權報主編
學歷: 政治大學企管系
經歷: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天下雜誌記者
今周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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