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5期
2020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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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協商制度成為企業排除異己的私器?
─ 日產前董事長戈恩案之反思
林家珍/北美智權 專利工程處

2019年底,日產前董事長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於保釋期間上演一齣驚世逃亡劇,從大阪關西機場搭乘私人飛機成功脫逃出境。此舉不但躍上國際新聞的頭版,也讓日本檢警與海關顏面盡失。而正好在戈恩被捕的半年前,日本剛導入刑事協商制度,與本案發展息息相關。本文介紹此協商制度的特點以及其對於戈恩案的影響。


圖片來源:Photo by TORU YAMANAKA / AFP

2019年底,日產前董事長卡洛斯戈恩(Carlos Ghosn)於保釋期間上演一齣驚世逃亡劇,從大阪關西機場搭乘私人飛機成功脫逃出境。此舉不但躍上國際新聞的頭版,也讓日本檢警與海關顏面盡失。在成功抵達黎巴嫩後,戈恩發表聲明表示自己「已不再是有罪推定、充滿歧視、無視基本人權、國際法與公約的日本司法體制的人質」,並強調自己是為了逃避政治迫害而做此選擇。無獨有偶地,在戈恩被捕的半年前,日本剛導入刑事協商制度,與本案發展息息相關。

日本刑事協商制度

日本自2016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350條導入「偵查、審判協力型協議、合意制度」,並於2018年6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下簡稱「刑事協商制度」)。一般而言,協商制度可大略分為坦承自身的犯罪,或是供出他人的犯罪作為交換條件,換取不起訴、減刑或免刑。唯兩者立法目的並不相同,前者在於鼓勵認罪,加速案件審理,減少時間、金錢等訴訟成本;後者則著眼於取得相關人士提供的犯罪證據,協助偵查,提高破案率。此次日本導入的刑事協商,僅針對協助他人犯罪的偵查、審判,換取不起訴、減刑或免刑;針對自己認罪的部分,雖修法過程中有列入討論,但最終並未導入。以下摘要日本刑事協商制度的相關規定。

(1)    適用犯罪類型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50條之2第1項規定刑事協商僅適用於特定案件,並於第2項明定該特定案件包括違反藥物、槍械、贈收賄、詐欺組織犯罪、禁止壟斷法、金融商品交易法、破產法、商標法、專利法、租稅法等約50項經濟犯罪類型的法律,至於殺人罪或性犯罪則排除適用。

(2)    啟動時機
第350條之2第1項規定檢察官於特定犯罪事件中認為嫌疑人或被告與他人刑事事件相關,且根據其提供證據的重要性、犯罪情節的輕重、犯罪關聯程度及其他事由,於檢察官認為有必要之時,得與嫌疑人或被告進行協商。

(3)    協議範圍
第350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嫌疑人或被告應於調查、證人詰問中提供真實陳述,提供證據或其他必要的協助。後段則規定檢察官提供之協商條件包括:不提起公訴、撤回公訴、以較輕刑責提起公訴、起訴後變更請求較輕刑責、請求簡易判決或略式命令(100萬日幣以下的罰金)。

(4)    辯護人需在場
刑訴法第350條之3規定協商必須在檢察官、被告或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協商結果須有辯護人署名同意。

(5)    撤銷協議
刑訴法第350條之10第1項規定若其中一方違反協商內容,另一方得撤銷此協商。例如,原本雙方協議被告會提供真實陳述,之後卻拒絕作證,或是檢察官未遵守原先承諾的協商條件等。

在此制度導入前,日本檢方在偵查組織型犯罪時,常因無法獲得內部證據及有力證人而不得其門而入,眼睜睜看其逍遙法外,這也是協商制度導入的最大動機。此法施行後,可想而知對於企業的行賄、逃漏稅、財務舞弊等案件,參與者揭發同事或上司的罪行,或是複數企業涉案,其中一家企業協助調查其他家企業的犯罪行為的情況定會增加。然而,制度本身也引發許多爭議,主要在於法院如何判斷證詞的真實性? 如何避免冤獄發生? 配套法律雖有被告和檢方進行協商時必須要取得其辯護律師的同意及背書,以及作偽證最高可處五年以下刑責等相關規定,然而能否就此防止偽證、避免冤獄? 仍有相當疑慮。

日產內部參與刑事協商

2018年6月刑事協商制度導入不久,戈恩就被動地參與了這個尚在實驗階段的協商制度,成了被日產供出的一方。原始導火線為日產內部員工告發戈恩短報薪資以及公器私用、濫用公司資源圖自身之利益,經過日產內部調查小組半年以上的蒐證,決定將相關證據提供東京地方檢察廳特別搜查部(下稱「特搜部」)。內部調查小組並說服兩位高層主管參與刑事協商制度,配合提供證據和證詞給檢方,以換取不起訴。

2018年11月,為了參加董事會從國外飛回日本的戈恩,並不知情特搜組已佈下天羅地網,當飛機一降落在羽田機場,特搜組便立刻衝上機將其逮捕,昔日的日產救世主在一夕之間成為階下囚。在那之後,檢方又陸續以不同的罪名起訴戈恩,而戈恩雖曾取得保釋,但旋即又遭到另一個罪名起訴,導致在拘留所數度進出。表1依時間順序整理出戈恩被起訴罪名以及雙方主張。

表1. 戈恩歷經的四個指控及兩次保釋 (2018年11月~2019年12月)

時間

罪名

檢方主張

被告主張

2018/11/19

(1) 有價證券報告書記載不實
<金融商品交易法>
(2) 特別背任罪[1]
<公司法>

(1) 於有價證券報告書上短報2010~2014年報酬。
(2) 將私人投資造成約18.5億日幣的損失轉到日產名下。

(1) 認知這是日產和戈恩約定在戈恩卸任後的報酬,實際上尚未領取,故認為無須申報。
(2) 該投資損失為估計損失,非實際損失,之後又從日產轉回戈恩的資產管理公司,因此並未造成日產實際損失。

2018/12/10

有價證券報告書記載不實
<金融商品交易法>

於有價證券報告書上短報2015~2017年報酬

認知這是日產和戈恩約定在戈恩卸任後的報酬,實際上尚未領取,故認為無須申報。

2018/12/21

特別背任罪
<公司法>

為取得投資信用擔保之目的,指示日產子公司自2009-2012年共匯款1470萬美金給沙烏地阿拉伯企業家。

提供當地銷售代理商報酬為日產進行業務推展,例如參與王室活動、改善與其他代理商的關係等。

2019/03/06

戈恩以十億日幣保釋

2019/04/04

特別背任罪
<公司法>

指示日產中東資公司匯款約17億日幣給阿曼銷售代理商,而後從該代理商匯入5.6億至黎巴嫩某投資公司,又輾轉流至戈恩夫人及兒子持有的企業

提供當地銷售代理商之合理販售獎勵金,並無回流到戈恩家族情事。

2019/04/25

戈恩以五億日幣再次保釋,原定2020年 4 月在日本接受審訊。

2019/12/29

戈恩棄保潛逃

製表:林家珍/北美智權

質疑聲浪

戈恩透過律師團否認所有指控,並發表聲明表示整件事情是日產偕同檢方共同策劃,目的是讓戈恩下台,防止日產與法國雷諾汽車合併,背後則有不欲讓日本企業落入法國手中的國家政策在撐腰。這使得調查一開始就缺乏獨立性、扭曲事實、存在缺陷與偏見,違反了刑事協商的原本立法目的。戈恩對日本司法失去信心,認為自己無法在日本得到公正的審判。

有此質疑的,不僅是戈恩本人,多位日本法界人士也提出以下幾點疑問。

(一)戈恩身為日產董事長,財務申報必定經手會計、財務等相關單位,因此報酬不實記載不會是戈恩一人的責任,經手相關單位也須負責,卻不見檢方偵辦日產內部涉案人員,只針對戈恩窮追猛打。

(二)日產的西川廣人總經理也跟戈恩一樣,與日產有卸任後的報酬約定,也同樣未於有價證券報告書申報,卻未見檢方起訴西川,倒是後來於2019年6月日產內部舉發西川同樣有報酬相關不正行為,引發內部強烈不滿,西川才因此辭職下台。令人懷疑檢方是否有刻意包庇或選擇性起訴的情形。

(三)參與刑事協商的日產高層若為共犯身分,為避免其避重就輕或僅就對特定事實進行部分陳述,其供詞真實性和可信度應該要更加嚴格審視,並取得其他相關證據的支持才能被採信。

此次日產參與刑事協商,不論是在檢方辦案公正性、動機純正性、日產內部證人證詞的可信度等,都令外界質疑此制度是否被濫用為企業內部派系權力鬥爭的工具,悖逆了制度的立意。

後續

戈恩雖然已回到黎巴嫩,但和戈恩同時被捕的,還有一位外籍前總經理凱利目前仍在保釋中,原定四月的審訊應該還是會如期進行。近期,日產也再對戈恩提出100億日幣的損害賠償訴訟。至於戈恩,據傳找了好萊塢的經紀人打算將自己精彩的生平和逃亡故事搬上大螢幕。整個事件的後續發展值得我們持續關注。

 

參考資料:

  1. 日本經濟新聞  2018/3/16 日本版「司法取引」6月スタート、捜査の武器に
    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MZO28234190W8A310C1EA1000/
  2. The New York Times 2020/1/2 Carlos Ghosn, Fallen Nissan Boss, Flees Japan to Escape ‘Political Persecution’ https://www.nytimes.com/2019/12/30/business/carlos-ghosn-left-japan.html
  3. 法取引が適用された2事件https://www.jiji.com/jc/graphics?p=ve_soc_police20190601j-07-w480
  4. 「司法取引」に対する重大な疑念  https://news.yahoo.co.jp/byline/goharanobuo/20181121-00104899/

 

備註:

 

作者: 林家珍
現任: 北美智權 專利工程處
學歷: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 法律碩士(LL.M)
陽明大學 生物化學研究所 碩士
清華大學 生命科學系
經歷: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權處主管
工業技術研究院 東京辦事處 專案經理
台灣知名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專長: 日本智慧財產權法、國際(德、美、日、中)專利訴訟與專利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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