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結合資源共享、資訊科技的新型平台服務業,早就在全球展開,Uber面臨的競爭對手,包括東南亞的Grab Taxi、印度的Ola、中國的滴滴出行、美國的Lyft,還有Airbnb的競爭對手:Home Away、途家……等,這種商業模式創新(Business Model Innovation)未來只會在許多行業雨後春筍般地展開。
不過像是Uber這種運作模式,在實務上會有規避雇主責任的問題,也就是這種平台業者與服務員的關係,究竟是僱傭制,還是承攬制?相對於僱傭制,採用承攬制可以讓資本家要承擔的聘僱成本大幅降低,於是採用聘僱制的整體競爭力就沒那麼好,因為聘僱制無法把許多成本外包,至於如何認定,截至目前為止還有很大的爭議,例如美國加州法院認為,若Uber、Lyft這樣的企業想透過司機員賺錢,就必須將其視為公司的員工(employee),而不只是工作的承包者(contractor),但是美國全國勞資關係委員會(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卻認定,Uber司機為「獨立承包商」,無資格擁有加班費、最低工資保障、健康保險等傳統福利,因為司機幾乎可以完全控制他們的車、工作時間表和登入APP的地點,也能自由為Uber的競爭對手工作,並因此擁有重要的創業機會,Uber司機可在任何一天、任何空閒時刻,決定最符合其經濟目標的工作方式,如同時透過Uber的應用程式接案、為Uber的競爭對手工作,並追求自己的事業。事實上,這確實很難判定,或許,未來人們的思想更能接受共享經濟模式,或許又會有新的想法也說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