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最關注的海外資金匯回專法總算要上路!總統府7月公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後,包括財政部、經濟部及金管會都已預告相關子法,經濟部更針對子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並於8月2日再次公告。經行政院核定,專法預計將在8月15日上路。
圖片來源:Pixabay
為了吸引個人匯回境外資金,以及鼓勵公司將境外轉投資收益回台進行投資,根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規定,台商境外資金若在兩年內匯回專戶,可享第一年8%、第二年10%優惠稅率;若進行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等於最低只要被課4%。
表一、海外資金匯回專法重點
適用對象、範圍 |
- 個人:匯回境外資金
- 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並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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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
- 第1年匯回:稅率8%
- 第2年匯回:稅率10%
- 完成實質投資退回50%稅款(即稅率4%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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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限制及要件 |
- 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
- 匯回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專戶控管
- 應遵循洗錢及資恐防制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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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運用限制 |
- (一)實質投資:
- 直接投資產業(1年內提出投資計畫,2年內完成,得展延1次,期限2年)
- 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產業(1年內申請,4年內投資達一定比例)
- (二)自由運用:上限5%(不得購置不動產)
- (三)金融投資於信託或全委專戶:上限25%(範圍由金管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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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吳碧娥整理
立法院今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總統於7月24日公布。為儘速推動專法上路,經濟部於7月26日公布「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草案後,8月2日再次公告部分修正條文。勤業仲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惠明指出,本次草案再次修正的重點包括取消教育、文化、醫療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投資方式、限制投資方採設立或增資他營利事業之直接投資方式,取得新設或他營利事業增資股份(出資額)應持有達4年、下修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不得超過建築物及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支出合計數之20%、以及增加限制創投或私募基金除不得購買上市(櫃)股票外,亦不得購買不動產及國外金融商品,及其投資境外事業之金額也限制不得超過其資本母數之25%。
購置技術支出應取得所有權,不能僅授權使用
根據經濟部預告的修正重點,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出五點提醒:
- 直接投資產業:不論以現金出資新設或增資營利事業,持有該營利事業之新股/出資額均需達4年,避免因股權移轉而脫離資金管理。
- 購置技術支出範圍:雖然包含專利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等項目,但必須取得該等專利權或技術的所有權,若只是被授權使用,仍無法符合範圍。
- 購置軟硬體設備支出:依目前草案說明不包含租用形式,因此融資租賃或許可能被排除。林巨峯認為,考量融資租賃與直接購置的本質相同,並兼顧鼓勵回台投資政策目的,建議主管機關可參考研擬中產創10之1購置智慧製造/5G的子辦法,明定將融資租賃亦納入適用範圍。
- 採透過創投或私募基金的間接投資方式:雖可投資國內外事業,但不能投資國外金融商品,且國外被投資事業金額累計不得超過資本額25%的限制,避免引導資金回台後又流出境外,不符合立法目的。
- 投資計畫相關必要支出限額由30%下修為20%:可能侷限投資計畫的執行效果,建議主管機關維持7月26日預告草案的30%,甚或可提高至50%,以更加落實政府鼓勵資金回台實質投資的美意。
表二、經濟部8月2日預告子法規《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修正重點
直接投資 |
投資方式 |
- 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
- 新設事業:個人或營利事業以現金出資新設營利事業,且持有股份/出資額達4年,由新事業執行投資計畫
- 投資其他事業:個人或營利事業以現金對價取得他營利事業之新股/出資額達4年,由該他事業執行投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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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範圍 |
- 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自資金匯入專戶起8年內須自用,不得為住宅、出租或移轉所有權
- 自行使用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指取得所有權之支出,不含租用、授權形式,技術包含專利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等)
- 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且不超過該1+2投資金額合計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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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投資 |
投資方式 |
- 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國內創投事業、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達4年
- 創投/基金投資國內重要政策事業之比例,於第3年需大於20%,第4年大於50%。
- 創投/基金在4年投資期間不得購買上市/櫃公司股票、不動產及國外金融商品
- 創投/基金投資境外事業之比例不得超過25% (自投資基準日起累計至4年期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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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境外資金申請回台注意事項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認為,經濟部於短短一周內就本子法草案二度進行預告,顯見政府欲讓本條例能盡快上路的決心。從相關規定看來,實質投資之直接投資原則上不限產業項目,但須符合規定之投資支出範圍,且應以私募方式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新發行股份;間接投資對象,必須是重要政策領域產業項目之未上市、未上櫃事業,並達規定之投資比例,且不得購買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而金融投資可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但不含私募股票,還要注意符合投資分散標準。陳志愷也提醒,有資金回台需求之個人及業者,應盤點擬回台資金的性質、舉證可行性、回台後之運用規劃,還要考慮對現行租稅優惠的排擠影響,並結合個人匯回海外資金如何報繳基本稅額的規範。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營運長張芷則提醒,台商個人或公司欲選擇依本條例課稅者,應於108年8月15日起算二年內,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若經核准後,必須在核准文書發文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受理銀行辦理外匯存款專戶開戶,並將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匯回存入該專戶,應注意是,每一核准文書都要個別開立專戶,未能於期限內匯回存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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