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勞動基準法》一修再修,都無法讓勞資雙方滿意?第一次修法約在一年多前完成,2016年12月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那一次修法最具代表性的產物就是「一例一休」。「一例一休」可以說是一個兩面都不討好的政策,不只資方怨、勞方哀,甚至連消費者也遭池魚之殃,可以說是史上最爛勞基法。修法是一條不歸路,總不能說新法不好用、新法惹民怨,就把新法放棄回歸舊法,唯一能做的就是繼續修法。因此,在短短一年後,勞基法再次修法。2018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基法》部分修正案,距離上一次修法才短短400天。由於新法於2018年3月1日才上路,故尚未能評估這次修法所帶來的效益。然而,從再次修法開始到三讀期間的抗爭,便可得知各方矛盾仍是不斷;甚至有人諷刺第二次修法把《勞基法》修成了《勞積法》。
《勞基法》在短期內歷經兩次修法均宣告「失敗」,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於把修法層次拉得太高,完全忽略了產業自治的精神。
截至2017年底的數據顯示,台灣共有超過1,100萬勞動人口,分佈在19大類的產業中 [1],如果連中類、小類都算進去,台灣甚至有超過300類產業。每一種產業都有各自的特色,每一種產業的顧主及僱員都有不同的訴求,試問一套勞基法如何能以偏概全,把大、中、小類共300多種不同特色、需求迥異的產業都涵蓋過去?
早在第二次修法前,小英總統就曾經表示:「《勞基法》修法要分階段處理,現在企業所需要的彈性,由政府來檢視是否有需要調整。第二階段則希望處理的是創新產業,創新產業工作時間方式很不一樣,可以考慮給予比較彈性的勞資關係」。其實,小英這一番言論十分矛盾,而且也看得出來政府在《勞基法》的修法上處理手法相當粗糙。
《勞基法》無法一體適用
也許是因為「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剛三讀通過不久,所以政府的心都懸在創新產業上,不然為什麼只會注意到「創新產業工作時間方式很不一樣,可以考慮給予比較彈性的勞資關係」,而忽略了眼前19大類的產業各自的工作時間及方式也很不一樣,硬要把一套勞基法套在所有產業上?
表1是最新的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19大類),隨便找2個例子,像K類的金融及保險業及H類的運輸及倉儲業,工作時間及方式就有很大的差異。金融及保險業基本上是坐辦公室的白領,刷卡上下班,工作時間固定;反觀運輸及倉儲業則是大部分時間都要往外跑,而且上班時間也不固定,基本上都要輪班,國家假日通常都不能休假。其他像醫療保健及服務業就更不用說了,這些產業性質更是特殊,如果特要把同一套勞基法套上去,會讓勞資雙方都很困擾。
表1.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之19大類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
《勞基法》修法應該分層而不是分階段
小英總統說修法要分階段進行,此言差矣。怎麼說呢?因為如果用錯誤的方式來修法,即使是分階段也不會把因錯誤而造成的衝擊減低,反而會把受衝擊的時間拖長。一次修法會牽動的社會成本非常可觀,更何況是錯誤的修法,社會成本更是可觀。所以應該是用對的方法一次把法規修好,才能將衝擊及所耗的社會成本降至最低。
《勞基法》修法最大的敗筆就是把層次拉太高、把範圍涵蓋太廣。最恰當的做法就是將勞基法用母法與子法的方式分層處理。也就是說將《勞基法》定為母法,只需要簡單規範一些勞動基準的基本原則,如最低工資、最高工時、休假天數……等等,而其他例如輪班方式、休假安排、加班費給付等等,則應就產業分類以子法方式處理,例如:「《製造業勞動基準法》為《勞動基準法》之子法,依據《勞動基準法》第XX條制定之……」。
就性質上,母法先於子法制定,內容較為原則性、基本性及一般性,而子法內容則較為具體性、細節性及個別性,故二者不僅同時適用,且具補充適用的關係。就法律地位上,因子法乃源自母法而生,母法如有修正或廢止,子法亦需隨同修正或廢止,但若子法有修正或廢止,母法並不因此受到影響。因此,若是特定的產業有比較嚴重的意見分歧,只需修改子法即可,除對整體衝擊可降至最低,也可更切合不同產業之需求。。
應將個別企業的勞資會議擴大為整體產業的勞資會議
那個別產業的《勞基法》子法法條又該如何制定呢?當然最主要的精神是落實產業自治,如此一來才不會被政治或利害關係所操控,其實方法很簡單。在第二次勞基法修法時,加入了各種不同的「彈性」,而這些彈性之程序要件是「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和送「備查」,意即必須勞資雙方都「同意」,才可能有那些彈性;既然如此,如果要制定個別產業的《勞基法》子法的法條,最恰當的做法就是用勞資會議方式進行,不過要擴大為整個產業的勞資會議。
如果勞基法要勞資雙方都滿意,必須要個別產業的勞方 (可以各產業工會為代表) 及資方,再加上消費方的代表,三方坐下來溝通,這樣子才可能有三贏的結果。你可能會奇怪為什麼消費方要參與?其實很簡單,記不記得一例一休的前車之鑑?第一次修法後因受到一例一休的影響,服務業的勞動成本變高了就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到最後連消費者也開始反彈 ,這也是為什麼要消費方參與的原因。當然,消費方的代表可以由消基會來擔任。
重申一次,如果政府忽略各種不同產業的特性,單純用少數「專家學者、部會官員、民意代表」的意見來修法,那不管分幾階段修法、再修幾次,都不會讓勞資雙方滿意,也無法讓抗爭停止。唯有回歸產業自治,讓各產業自行制定勞基法子法,方有望為勞基法修法解套。
備註:
- 「行業標準分類基於成本、統計資料銜接及國際間修訂週期等考量,定期每 5 年修訂乙次。 本次行業標準分類修訂共分為 19 大類、89 中類、254 小類、551 細類,大、中類架構與第 8 次修訂相同,另增 1 小類、減 6 細類」,P.8,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9次修訂),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中華民國100年3月。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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