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一例一休上路後,勞基法明訂每月加班時數上限為46小時,但卻造成企業無法彈性運用人力、有加班需求的員工被迫減少收入的負面影響,雖然休息日出勤的工時和工資都提高,但仍有三成民眾認為實際上是被減薪了!不僅勞工有感收入減少,企業更是面臨勞動成本上升、獲利下降,在勞資「雙輸」的反對聲浪下,行政院和勞動部終於要面對該修法的現實了!
勞動部長林美珠去年曾聲明「一例一休的方向正確,絕不會走回頭路」,一席話言猶在耳,今年9月賴清德接任閣揆後,就將一例一休修法列為優先法案。在工商業界不斷的呼籲下,勞動部終於在10/31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含休息日工時工資核實計算、放寬加班時數上限至54小時、放寬輪班間隔時間、特休可遞延至次年等重要修正(詳見表一),行政院版預計最快年底就可以通過。
表一、勞動部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 |
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
加班時數 |
- 甲案:得將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
- 乙案: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週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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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制間隔 |
- 甲案:以給予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 乙案:仍以給予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至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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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安排 |
除實施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 |
特休假 |
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
資料來源:勞動部
對照先前工商團體提出的修法建議版本,差異最大的是加班時數上限,工業總會和科學園區工會都希望提高到每月60小時、半年為計算週期(請見表二及附錄);但勞動部預告的版本則是每月54小時、3個月為週期。雖然兩種版本仍有差距,但新的修法方向大致符合工商業界期許,只不過一例一休整個立法過程似乎是繞了一圈又回到原點,但先前刪除的七天國定假日並未還給勞工,因而飽受勞團抨擊。
表二、工商團體建議版本
修法項目 |
工總版本 |
商總版本 |
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 |
加班費用中小企業為1+1倍、上市櫃公司採1+1.5倍 |
加班費用採1+1倍計算 |
加班時數 |
每月加班上限從46小時放寬到60小時,以半年總量管制300小時為限 |
現行的46小時拉高為54小時,6個月為一期總量管制,而且單月不能超過60小時 |
輪班制間隔 |
勞資協商可加減3小時 |
未提出具體時數,更換班次應給予「適當休息時間」 |
例假安排 |
七休一規定放寬行業別 |
休假日須經由勞資協商,不限定行業別來管制 |
特休假 |
由勞資雙方協商遞延或代金 |
可遞延兩年度或發放代金 |
資料來源:各單位
104資訊科技在今年9月進行「一例一休暨勞檢影響調查」[1],超過七成企業(72%)認為一例一休對公司整體影響「負面」居多,其中,一般服務業及傳統製造業因勞力密集、淡旺季波動等產業特性,在排班、工資計算、加班工時上所受衝擊較大,也是這一波修法呼聲最高的產業。在受訪企業中,有6成企業表示勞動成本增加11.7%,又以「傳統製造業」增加最多;另有6成企業指出獲利減少13.4%,對於「一般服務業」影響最大。
破除勞基法三大緊箍咒
根據104調查,62.5%企業支持立法院新會期重新修法,贊成修法比率最高的產業是傳統製造業和一般服務業。最迫切需要修法的條文,近半數企業投給「休息日工資增加,且工時納入加班計算」;第二是「每7日至少1日例假、1日休息日」,因為讓排班需求高的企業彈性度降低;第三是「增加特休,且年度未休完發給工資」,因為大幅提高特休給假標準,且未休完需換發工資,增加企業勞動成本。如今勞動部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企業最害怕的這三大緊箍咒可望解套!
圖二、一例一休中,企業認為最需修法項目
資料來源:104資訊科技
缺乏配套是台灣勞基法最大的問題
曾擔任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的台北市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陳業鑫,在參加「勞動基準法修法倡議研討會」時指出,在他擔任長達4年9個月期間,曾有許多和國內勞動法學者接觸的經驗,在這過程中他發現台灣勞動法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勞動法整個立法過程中,都是被勞團和勞動法學者牽著走,完全聽不到資方和實務工作者的聲音。而勞動法學者又各自擁戴所留學的國家,結果就是把各國最嚴格的規定都抄進來,但相關配套並未一併納入,才會導致台灣勞基法動彈不得。近日颱風假是否應該入法就是一例,放眼世界各國並沒有將颱風假入法的趨勢,只有台灣在討論是否應該明文規範。
圖一、台北市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陳業鑫
吳碧娥/攝影
一零四資訊科技副人資長鍾文雄則贊同勞基法的修法方向,在去年勞基法修法後,因部分條文限制了企業運作彈性,讓勞資雙方關係陷入緊張,尤其在計算工時上出現很多的糾結。其實政府在制訂法規時,除了要保障勞工的身體健康,家庭的經濟需求也必須兼顧,現行勞基法規定一個月加班上限為46小時,但加班其實是有淡旺季的,或許可引用德國或日本「工時銀行」的概念,用三個月時間去衡量工時是否過量比較恰當;另外未休完的特休不一定要硬性規定全部折算成工資,可讓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是否遞延到下個年度,會較具有彈性。
附錄、台灣科學工業園區公會對於勞基法修法建議
資料來源:園區工會/台灣科技產業法務經理人協會提供
備註:
- 104於2017/9/8~9/18針對企業人資及用人主管進行「一例一休暨勞檢影響調查」,總計回收1,036份有效樣本,在95%信心水準下,抽樣誤差約± 3.04%。
作者: |
吳碧娥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
學歷: |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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