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台工作的外籍人士而言,台灣可以說是一個「不怎麼友善」的社會,因此也比較難吸引優秀的國外專業人才;在保守的風氣及求才不易的影響下,外資企業在台投資的意願也是大減。針對此一情況,總統蔡英文於 (2016年) 12月12日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會中針對「外籍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政策」進行討論,並邀請國發會說明,指出將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國發會表示,唯有制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才可以快速、通盤解決當前限制,比逐一修正現行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來得有效率。
對岸這幾年挖台灣的人才挖得很兇,不管是各行各業的中、高階主管;或是有想法、有衝勁、對創業有熱忱的年青小伙子,大陸的官、民營企業對台灣不同領域、不同階層的人才都相當歡迎,不是以高薪厚祿來吸引人才,就是以豐厚的補助款來利誘有潛力的年輕創業家。現在政府有意修法或是立法來營造更友善的環境以吸引外國人才是一件好事,然而,由於台灣對外的開放程度落後亞洲其他已開發、甚至是開發中國家許多,因此在修法或立法的時候,要避免閉門造車,多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才有可能設計出合時合宜的法規;如果只是換湯不換藥的玩文字遊戲,那不管是修法或是立專法,都只是虛晃一招,於事無補。
前陣子有一位在網路社群認識的香港朋友查詢如果想來台灣唸大學或是研究所,有什麼獎學金可以申請。讓筆者想起之前唸大學時也拿過一些獎學金,像是僑委會發的優良僑生獎學金、廣東同鄉會發的品學兼優的獎學金......等等,於是便跟那名網友提起,但最後又忍不住補了一句:「一個學期只有幾千塊台幣,應該只能算是零用錢,不算是獎學金。」
後來,認真的上網幫那名網友尋找一下台灣給外國學生的獎學金資料,卻發現廖廖無幾。看來最多的就是給陸生的補助,和一些給邦交國學生的獎學金吧。不只官方或半官方單位如此,就連大專院校本身也是如此,根本找不到什麼相關的項目。反倒是香港大學,祭出每年近百萬新台幣獎學金,分別在台灣及大陸搶優秀學生。
筆者突然間覺得很納悶,因為前陣子才在幫小孩子找香港的大學資料,發現不管是在國際化、學術交流的活絡度及師資方面,香港的大學都勝台灣大部分的大專院校一籌(註:這幾點均是許多大學評比的重要指標,香港許多大專院校在這些指標都領先台灣的大學),該名網友為何要捨近求遠?撇開師資、國際觀或是學術交流的活絡度不談,單畢業後的就業環境也不太友善。
即使是2014年6月所核定的「優秀僑外生留台工作行動計畫」,門檻也不算低。現在先來看看政府對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的規定,再來談當中「嚴苛」的地方。
表1. 港台外籍人士就業規範列表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台灣) |
一 般 就 業 政 策 (香港) |
第 二 章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第 4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指外國人受聘僱
從事下列具專門知識或特殊專長、技術之工作: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二、交通事業工作。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五、移民服務工作。
六、律師、專利師工作。
七、技師工作。
八、醫療保健工作。
九、環境保護工作。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獸醫師工作。
十三、製造業工作。
十四、批發業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第 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 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第 5-1 條
在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 (表2)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
,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
根據一般就業政策來港就業的申請 , 如符合下列準則,可獲考慮批准:
沒有保安理由拒絕申請,而申請人亦沒有任 何已知的嚴重犯罪記錄 ;
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 範疇的學士學位,但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 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 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可予接受;確 實有該職位空缺 ;
申請人須已確實獲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 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並且不能輕易覓得 本地人擔任;以及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 屋、醫療和其他附帶福利)須與當時本港專 才的市場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香港入境事務處
表1是港台兩地外籍人士就業規範列表,單看表列出來的就了解到台灣的規範是有多煩瑣。就是因為太繁瑣,筆者已把大一部分省略掉,像第二章從第10條到37條,從事不同領域的工作之內容規範都鉅細靡遺的列出,到底是要防範什麼?不得而知。
至於表中列出的是第二章第4條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規範,這部分是應該作規範的,但似乎又有一點太超過。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如醫生、律師、會計師、專利師、建築師……等等需要考取證照的職業,需要考取當地的證照,或是取得當地認可的證照才能執業,這是合理的,且大多數國家都是如此,但其他條文中列出的工作像是移民服務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工作……等等,都被納入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範疇,需要被法令規範,就有點匪夷所思。
舉個例子來說明好了。第二章第31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出版事業:新聞紙、雜誌、圖書之經營管理、外文撰稿、編輯、翻譯、編譯;有聲出版之經營管理、製作、編曲及引進新設備技術之工作。……(以下省略)」,這是「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的工作內容。意思是說,假設一個外籍人士在台灣要從事翻譯工作,他就必須要接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規範」,亦即要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第二章第5條):
一、 |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
二、 |
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
三、 |
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
四、 |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
只是當一個翻譯人員,不是只需要對所翻譯的語言熟悉、或運用自如即可?為什麼如果沒有取得證照,就要碩士畢業或是大學畢業後有二年經驗?如果沒有學士學位,就需要5年相關經驗,這是什麼邏輯?如果一個台灣本國人從事翻譯工作不需要這麼多限制,那為什麼對外國人要規範那麼多?是怕外國人來搶工作嗎?
杜東祐,前台積電法務長,他同時也在台灣的大學當兼任老師,教授法學及智慧財產相關的科目。他就曾經表示台灣大專院校對聘請外國老師限制太多,也「幸好」自己有碩士學位,不然即使是兼任,也無法在大學教書。
另一位在台灣工作10多年的外國人更是毫不諱言的指出:「能符合那些條件的外國人,條件是非常優秀的,他們根本不會考慮來台灣工作。台灣應該多開放一點,考慮那些剛大學畢業,沒有工作經驗,但有想法、願意嘗試的外國年輕人,他們也可以對台灣有很多貢獻。」
同樣的「高標」要求也出現在《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計劃》中,就表二的評點中,僑外生要滿70點才能在台灣工作,似乎比外籍人士來台工作要求更高。其中更是有一些奇怪的評分項目,例如:「他國成長經驗:具有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以上之成長經驗」,為什麼一定要「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以上」才算有外國成長經驗?這又是什麼標準?
反觀香港對「外國人士來港工作」的規定就簡單許多,除了無犯罪紀錄外,只要:「申請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但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可予接受;確實有該職位空缺;申請人須已確實獲聘用,而從事的工作須與其學歷或工作經驗有關……」。簡單來說,條件基本上是顧主認可、顧主認為有需要即可,也沒有設什麼工作年資之限制。
筆者認為如果政府真的有心要吸引國外人才來台灣,根本不需要立什麼專法,只需要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廢掉,像香港一樣將外國人來台工作的原則納入一般就業政策來處理即可。
想一想,為什麼針對一些專業或是高階人才的工作,本國人就業沒什麼限制,卻對外國人限制那麼多?
表2. 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配分表
評點項目 |
內容及等級 |
點數 |
備註 |
學歷 |
博士學位 |
三十 |
|
碩士學位 |
二十 |
學士學位 |
十 |
聘僱薪資 |
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以上 |
四十 |
|
每月平均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未達四萬七千九百七十一元 |
三十 |
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上未達四萬元 |
二十 |
每月平均新臺幣三萬一千五百二十元以上未達三萬五千元 |
十 |
工作經驗 |
二年以上 |
二十 |
指國內外專職工作經驗。 |
一年以上未達二年 |
十 |
擔任職務資格 |
具有企業所需該職務特殊專長能力者 |
二十 |
指具備職務所需特殊專長能力,如接受專業訓練、技能檢定、創作著作比賽得獎專利等。 |
華語語文能力 |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 「流利」等級以上 |
三十 |
指具備華語文能力檢定證明、曾經學習華語文之成績或一定時數證明。 |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高階」等級 |
二十五 |
經華語文能力檢定達「進階」等級 |
二十 |
他國語文能力 |
具有華語以外二項以上他國語文能力 |
二十 |
指具有他國語言能力檢定證明或修習他國語言達一定時數等。 |
具有華語以外一項他國語文能力 |
十 |
他國成長經驗 |
具有於他國連續居留六年以上之成長經驗 |
十 |
指具備海外聯招會、僑務委員會或取得學位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 |
配合政府政策 |
配合政府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之企業受僱者 |
二十 |
指雇主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認定函或證明文件。 |
資料來源:優秀僑外生留臺工作計畫,國家展委員會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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