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期
2016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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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阻礙重重 台灣是先進還是先禁國家?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台灣過去是最「容許」創新的國家,不能說是「鼓勵」,但至少是「容許」;如今面臨數位經濟發展所衍生的法律爭議,凸顯出台灣正處在兩頭不搭的危險處境:既不屬於不管的那一頭,卻又沒有建立更好的法治機制管理。台灣向來都是以外銷生產最佳化為考量,因此我國的公司法規定單一、交易規則簡單,但在面對多元創新的時候,才赫然發現我們根本沒有做好準備……

全球數位經濟發展翻轉傳統的產業格局,科技法律一直在「保障」與「創新」之間尋求平衡點。台灣最早是做美國生意,後來西進大陸,台灣身為一個小國,面對國際的競爭,接下來該作什麼?經濟、產業的定位又在哪裡?台灣過去都是以外銷生產最佳化為考量的思維,因此我國的公司法規定單一、交易規則簡單,但如今開始要面對多元創新的時候,才赫然發現我們根本沒有做好準備。之初創投(AppWorks)合夥人詹德弘日前在「2016科技法制前瞻論壇」中強調數位經濟的重要性,因為人類經濟社會已經大幅改變,一切過去對我們來說好的事情,現在都有可能變成負面的阻力。

圖一、資策會科法所舉辦「2016科技法制前瞻論壇」,探討數位經濟下創新活動的全新法律規範思維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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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資策會提供

法治觀念模糊  新創事業到底該怎麼管?

詹德弘指出,台灣是個行政主導的國家,雖然推行法治國原則,但從1992年以後國會全面改選、2001年才開始實行《行政程序法》,在此之前對法治架構非常模糊,長久下來對於行政程序不夠重視。舉例來說,每月平均銷售額未到20萬元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但《營業稅法》第24條第3項又規定,「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評斷的標準包括下列四項:以連鎖方式經營利用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或號碼透過網路銷售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因此,即使是一個人經營的一家小茶館,只要使用電子設備APP進行點餐,或是透過網路銷售,就有可能不符合查定課稅的規定,而必須開立統一發票。詹德弘質疑,新創事業或是小型店家願意採用新科技讓自己的事業更進步時,得到的不是獎勵而是懲罰,政府制訂這些條文時又是怎麼樣心態?

最近吵得沸沸揚揚的計程車表又是另一個問題。過去幾十年台灣有這麼多計程車業者和從業人員,但從計程車表到相關管理辦法,都沒有與時俱進,現在面臨管理問題,主管機關應該要「碰原來的問題、管原來該管的業務」,才是真正治本的方法。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去年才重新修訂關於計程車計費功能表的相關規範,可惜的是考慮的並非怎麼讓整體行業進步、如何讓計程者業者有競爭力,只想到怎麼規範計程車封印的細節。經過這麼多年台灣的計程車終於可以印收據了,但就連最保守的日本,明年都開始接受電子影像化的收據,世界轉速變快了,我們還在制訂10年前的標準。數位經濟的法規制度應如何規範?「政府在制訂法規時,網路DNA是很重要的」,詹德弘認為,最簡單的標準莫過於「忘記所有現有的業者、忘記現在所有做事的方法」,只要專注思考政策的目的是什麼、前提是什麼?「在網路時代下,重點是怎麼做最有效率最方便,主管機關不能永遠只顧慮現有的業者會不會賺錢,因為如果你問現有業者,他們永遠會告訴你對他們最有利的方法」。

台灣是先禁或先進國家?

為滿足不同乘客需求、因應消費者多元需求差異性,並結合行車軌跡、電子支付及資通訊技術等應用發展,政府正在研擬《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引導Uber加入多元計程車方案,走向合法化營運。政策公布時也引發計程車工會團體抗議,認為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是為了幫Uber合法化。另一方面,行政院立法政策協調會最近公佈將修正《公路法》,對Uber違規運輸祭出重罰,從目前的5~15萬元罰款,上限大幅提高到2,500萬元。

詹德弘認為,台灣過去是最「容許」創新的國家,不能說是「鼓勵」,但某種程度至少是「容許」,像是台灣的有線電視是非法存在很長一段時間後才合法,只要不是太嚴重的事情、本質是好的,基層公務人員也會願意幫忙。對於數位經濟發展所衍生的種種爭議,「台灣現在是落到兩頭不搭、最危險的處境」,因為法規沒有先進到能讓新創業者能放手嘗試新的東西,但又方便到讓舊有業者可以不停去打擊新的東西,最容易被人截圖檢舉莫過於數位產業,在商業扭曲的競爭下,有時行政機關反而成為業者最好的打手。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法律研究員許芳瑜則指出,嚴格的市場管制規範可能阻礙數位創新的有效擴散,管制者應思考管制目的(是否涉及公共利益?)、管制嚴格程度、可預測性、規範彈性,以及是否已有現行的監管法規。在制訂管制政策時,必須進一步考慮是否有立法的必要性,如何同時支持市場既有參與者、新進入者及公共利益,原則上,「禁止」是絕對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可考量不同專業程度建立分層管制

許芳瑜表示,數位創新活動具有「去中介化、點對點提供服務」特性,服務提供者不再像過往需要很高的技術門檻,因此也可以考量針對「不同專業程度」建立分層管制,像是歐盟執行委員會將市場進入者區分為「偶發性質」和「專業經常性質」,若屬於「偶發性質」的服務提供者,可負擔較輕的消費者保護義務。義大利也推行類似的作法,在今年發佈的《有關分享貨品、服務以促進共享經濟之數位平台規則》草案中,將共享經濟活動收入區分為「非專業」以及「專業」兩種,課予不同的稅率。新創數位經濟另一個爭議點,在於現行稅制難以對跨境數位創新服務業者進行課稅,為了因應數位創新經濟的興起,必須建立適當的課稅機制。歐盟執行委員會亦呼籲會員國,應簡化並明確協作分享經濟活動的稅制,數位媒合平台須與稅務主管機關配合,提供相關必要紀錄資料。

詹德弘感嘆,行政法在台灣不受重視,除了稅務這塊做不到什麼生意,行政命令和相關辦法的演進非常慢,但面臨網路數位化的日息萬變,台灣業者面臨很大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進步,行政部門的責任重大。詹德弘強調,讓新創事業窒礙難行的規定不一定是法律條文,有時問題出在繁瑣的「辦法」,甚至藏在附件裡的表格,或是表格裡的一項,如何這些辦法和細節規定能跟得上數位時代,是主管機關最大的挑戰。

註釋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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