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6期
2024 年 0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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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協工業設計實質審查的共通指南》
工業設計註冊的保護要件-3:從網路取得的證據的方式與例外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355期文章說明了東協工業設計在網路上公開的可能來源,本期將繼續說明如何提出從網路取得的證據,以及網路上設計可用性的例外情況。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提出從網路取得證據的方式

外觀設計的公開不能透過機率或假設來證明,而必須透過有效和充分的外觀設計公開的可靠和客觀的證據來證明。有利益的一方可以透過提交各種類型的證據(例如列印輸出、螢幕截圖、圖像、影片和詮釋資料)來證明設計在網路上的公開。 即使某些證據本身不能確定揭露事件,它們也可以與其他證據一起提交,因為外觀設計的揭露事件是透過考慮提供的所有證據來評估的。從網路上提取的證據應明確表明外觀設計公開的來源,並在必要時提供這方面的額外資訊。 此外,它應該具有定義所公開設計的特徵並標識公開日期的品質。

1.列印輸出和螢幕截圖

列印輸出和螢幕截圖是證明網路上設計公開的最常見方法。 它們應包含訊息,特別是有關內容獲取來源的訊息(例如 URL 地址); 相關日期; 所公開的設計。關於相關日期,重要的是要區分文件(列印輸出)的印刷日期和外觀設計的公開日期。 印刷日期將被假定為揭露日期,除非可以從 URL 確定更早的相關日期、地址、文件本身的內容或任何其他證據。當列印輸出或螢幕截圖中標明多個日期時,建議明確標示相關日期。

關於所公開的設計,如果以多個視圖公開,建議提交盡可能多的螢幕截圖或列印輸出(也可以放大較小的視圖)以完整地表示該設計。 如果螢幕截圖或列印輸出中出現多個設計,則首選設計的放大視圖。此外,也應明確指出所引用的相關設計。

不應手動修改列印輸出或螢幕截圖,例如新增揭露日期或來源。當列印輸出或螢幕截圖未包含所有相關資訊時,建議提交額外證據以提供缺少的元素。

2.電子商務平台的列印輸出和螢幕截圖

電子商務平台通常會註明特定產品首次銷售的日期。在確定該產品中所包含的設計的公開日期時,列印輸出或螢幕截圖中包含的資訊可能是相關的。當使用電子商務平台的列印輸出和螢幕截圖時,建議包含使用者在平台上購買產品後留下的評論,因為這些資訊可能有助於確定設計的公開日期。

此外,特定的產品參考(例如識別產品的唯一代碼)可以充當電子商務平台上顯示的資訊(例如設計)和其他證據(例如銷售日期)中包含的資訊之間的連結。[1]

3.線上資料庫的列印輸出和螢幕截圖

線上資料庫的列印輸出或螢幕截圖中指定的發布日期可能與證明揭露的目的相關。線上資料庫中僅顯示的申請或註冊日期並不一定意味著包含相關設計的智慧財產權已經公佈。

智慧財產權線上資料庫的列印輸出或螢幕截圖應標示公佈日期,與申請日期或註冊日期無關。此外,在展示文件或線上資料庫摘錄或註冊參考時,要顯示發布日期和/或 INID 代碼 43 或 45,因為該數字指的是向公眾提供設計的日期[2]

4.圖片和影片

可以透過在網路上分享顯示包含該設計的產品的圖像和影片來公開設計,並提供有關來源的資訊。就相關日期而言,應為實際查看圖像或影片的日期,或可供查看或下載的日期,例如, 在一個線上平台上。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相關日期可能是記錄影像或影片的時間。 該資訊可以透過分析相應文件的詮釋資料來獲得[3]

雖然圖像通常以列印輸出或螢幕截圖的形式表示,但呈現影片中包含的證據的方式可能是將視訊本身作為證據提交(例如作為文件),或者僅捕獲設計所在的相關部分。感知到的。 僅提交影片的 URL 是不夠的,因為其內容可能會被刪除或更改。 它必須附有該視頻中包含的設計的相關捕獲。

提交影片本身時,有關向公眾提供影片的時間和地點的資訊(例如提供證據,例如在社交媒體網站上發布的影片的列印輸出或影片何時作為廣告出現在網站上)應提供。此外,在提交影片時,建議註明設計在影片中可見的確切時刻(分鐘、秒)。此外,如果沒有其他日期表明揭露,使用者發表的評論可以作為證據,只要它們註明了日期[4]

5.詮釋資料Metadata)

在網路上設計公開的證據可以透過分析圖像、影片和網站等嵌入的詮釋資料來建構。 例如,影像可能包含有關其自身的訊息,例如作者、創建或修改的日期或拍攝的位置。

此類資訊在提供設計公開的證據方面非常有用,特別是圖像上傳到特定網站的日期,或圖像拍攝位置的證據。取得詮釋資料的方法有多種, 根據裝置(例如智慧型手機或數位相機)以及相關檔案的儲存位置,可以透過簡單地選擇影像本身的「資訊」選項或使用更專業的軟體來存取詮釋資料(即詮釋資料檢視器)。可以提取的詮釋資料類型取決於裝置儲存檔案的方式及其功能。當詮釋資料作為證據提交時,建議提供其獲取方式、提取的資訊類型以及資訊來源。

6.URL 位址和超連結

URL位址或超連結本身不能被視為證明外觀設計公開的充分證據。 應該用額外的證據來補充它們。這是因為透過 URL 位址或超連結存取的資訊可能會在以後被更改或刪除。 此外,可能難以識別設計、揭露日期等相關資訊。提交URL地址或超連結時,也應提供所含相關資訊的列印或螢幕截圖。

7.書面陳述[5]

原則上,宣誓或確認的書面聲明(例如宣誓書)本身不足以證明揭露事件,或證明設計尚未向公眾公開,若由獨立第三方製作可能會增加其證明價值,但前提是它們附有顯示揭露的額外證據。書面、宣誓或確認的聲明中包含的資訊應有其他證據支持,例如列印或螢幕截圖,顯示與揭露相關的資訊。

網路上設計可用性的例外情況

鑑於網路的全球性,線上內容通常在全球範圍內提供。然而,由於網路上資訊的可訪問性或可搜尋性受到某些限制,線上設計的特定揭露事件可能無法合理地假設已為在特定地理區域中操作的相關使用者圈子所知。在評估與在網站上發布外觀設計相關的揭露事件時,可能有必要評估該網站在技術上是否可以在某個國家/地區訪問,以及實際上是否能夠在網路上找到現有技術。除非內容在某些內部資料庫中受到限制存取(例如僅供公司員工使用),否則一般情況下,密碼或付款要求均不應被視為妨礙存取網路上發布的資訊。

在評估外觀設計揭露事件是否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未合理地為相關行業的專業人士所知時,必須考慮以下方面[6]

1.密碼和支付:透過密碼保護限制對有限人群的訪問,也不需要為訪問付費,都不會阻止已在網頁、應用程式或文件共享平台上提供的設計形成現有技術。

然而,此類外觀設計揭露事件是否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未被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合理知曉,可能取決於特定案件的具體情況。 另一方面,對某些內部資料庫(例如僅由公司員工使用的資料庫)的存取限制,可能會阻止設計在正常業務過程中被揭露。[7]

2.語言和頂級域名:在評估揭露時,必須確定業界在正常業務過程中是否需要以各自語言搜尋資訊。 圖片搜尋技術已達到了技術成熟的水平,即使設計發佈在非該國通用語言的網站上,也可以找到該設計[8]。至於頂級域名,原則上不會影響在網路上找到外觀設計的可能性。 然而,它們可以作為相關業界是否更有可能訪問某個網站的指示[9]

此外,網路的可搜尋性、網站內容的地理封鎖,以及保密聲明的有效性,都是必須考量的例外狀況。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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