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解析美國、日本與歐盟的GUI及ICON設計專利申請實務(下)─ 日本與歐盟篇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葉雪美

2009.12.30

作者簡介: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2006年6月公廳版「新式樣專利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撰稿者
˙第八版「羅卡諾國際工設計分類」編譯者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大同公司工業設計工程師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財產權」講座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保護暨新式樣專利」講座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設計創意的多重保護架構-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卓越計畫》, 2009(印製中)

日本 GUI 與 ICON 設計保護之相關規定與申請案例

日本特許廳於2002年修定「有關液晶顯示部等之指南」,2004年2月16日公佈的「意匠註冊申請的申請書及圖面記載相關的審查指南」(註1),放寬意匠之定義,涵蓋液晶顯示畫面之意匠,「畫面設計」(Image Design)之名稱涵蓋GUI及Icons之設計。審查指南第7章規範有關液晶顯示意匠(整體意匠篇)之申請,第10章規範有關液晶顯示意匠(部分意匠篇)之申請,明確規定可以整體意匠的形式或部分意匠的形式來保護呈現在液晶顯示幕的電子畫面設計。2006年,日本國會在意匠法第2條之規定中納入「供物品操作用途之畫面者」,明定電子畫面設計為意匠保護之標的。

一、審查基準與相關的法律規定

日本意匠法第2條第1項:本法稱「意匠」者,係對物品(包含物品之部分)之形狀、花紋或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可引起美感者。 第2項:前項物品之部分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為供物品操作用途之畫面者(限於為發揮該物品之功能狀態而創作者),應包含顯示於該物品上及與該物品一體使用之物品上之畫面。

審查指南中明白規定,電子顯示畫面得為意匠保護之標的,必須符合下列要件:(1)為了符合物品性之規定,畫面設計必須直接顯現於物品的顯示幕,而該顯示幕必須是該物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to be indispensable);(2)必須是由於物品本身具有之顯示功能所顯現出來的畫面,例如:行動電話、PDA、數位照相機、汽車用導航顯示器、股票買賣下單機等,才是意匠保護的對象,如果是 操作物品外部所傳來之訊號所顯示之畫面,例如:電腦顯示器、筆記型電腦顯示器等,則不受意匠保護 ;(3)畫面變化的態樣必須是特定者,例如:最初的選單畫面(註2),而其他的變化畫面則須另案申請。

日本意匠所保護的畫面設計,只限於特定物品之顯示幕的最初選單畫面或開機畫面設計,如果物品本身沒有顯示螢幕需透過傳輸線或藉由其他螢幕顯示開機或選單面者,例如:VCD或DVD播放器、投影機或工業用機械控制器等,也可成為意匠保護之標的,不過,其他經由操作電腦傳遞訊號而顯現於顯示器上之畫面設計,或是經由網際網路傳遞的畫面設計,則不給予意匠的保護。


圖12 日本 D1231616 意匠
車輛用衛星定位機
  日本 D1241570 意匠
車輛用導航顯示器
 

2008年10月修訂的意匠審查基準第7部第4章「關於畫面設計的審查基準」,雖已略為放寬變動性畫面之設計保護,仍須符合一設計一申請之原則,申請人可在圖面中揭示變化前後的數個畫面設計,不過,該數個畫面之間必須是(1)基於相同操作目的;(2)畫面有形態的關連性,如不符合前述兩個要件則需分割申請,或以參考圖之形式揭露。圖13與圖14是說明畫面形態的關連性,圖13右側的畫面只有捲軸(bar)的變化,左側的畫面是指定中央方格的畫面;圖14都是指定的功能選單之說明變化(註3)。

圖13 形態關聯性之複數畫面

 
     

圖14 形態關聯性之複數畫面

 

二、設計名稱與圖面揭示

設計名稱(Title)
日本電子顯示畫面設計之意匠申請,其物品名稱必須是該畫面設計具體實施之物品名稱,例如 :「行動電話」、「個人數位助理」、「作業用操作器」、「汽車用液晶顯示器」、「遙控器」、「數位相機」等,不得以「行動電話之畫面」、「數位相機之開機畫面」、或「汽車用衛星導航機之畫面」作為物品名稱。

日本意匠所保護之電子畫面設計必須結合所實施之物品,方得成為意匠保護之標的。因此,如果該畫面設計可應用於行動電話,也可應用於汽車用衛星導航機,則應以兩個不同物品名稱「行動電話」與「汽車用衛星導航機」之申請案提出意匠申請。

圖面
日本的電子畫面申請與一般意匠申請之圖面揭露方式相同,可以線稿繪圖方式或是照片的形式揭露。電子畫面設計亦有整體意匠與部分意匠兩種申請形式,申請人 在圖面中以實線的方式表現物品及畫面設計者,是以整體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請(如圖15左側所示),如果在圖面中以實線的方式表現畫面設計,以斷線或虛線的方式表現所實施之物品,則是以部分意匠的形式提出申請(如圖15右側所示)。

圖15 整體意匠之形式
意匠登錄第 1226884 號
(腕時計本體)
  部分意匠之形式
意匠登錄第 1149611 號
(腕時計本體)
 

畫面之整體意匠申請案,必須備具六面視圖用以揭示所請畫面設計 具體實施物品之整體形狀,畫面之部分意匠申請案,也要揭露所請畫面設計具體實施物品之整體形狀,只不過是以虛線的形式揭露(如圖16所示)。

圖16 日本畫面設計之部分意匠案例(註4

VCD或DVD播放器、投影機或工業用機械控制器等物品本身沒有顯示螢幕,而需藉由其他螢幕顯示開機或選單面,這一類產品的畫面設計的意匠申請案中除了要有一組物品的六面視圖之外,還須揭露 只有畫面設計之畫面圖,畫面圖中只能揭露所請之畫面不得揭露顯現畫面之顯示螢幕之形狀或輪廓線條, 畫面圖中不得以實線或虛線的形式揭露顯示畫面之顯示螢幕,否則,會被認為揭露兩個物品,例如:DVD播放器與顯示螢幕(如圖19所示),不符合一物品之設計一申請案之原則,而不准予意匠登錄。

圖17 DVD 播放器選單畫 面意匠申請案之圖面案例(整體意匠)
 
圖18 播放器選單畫面意匠申請案之圖面案例(部分意匠)
 
圖19 DVD播放器與顯示螢幕兩種物品(不適當之揭露圖面)

意匠說明
日本之「意匠說明」類似於我國新式樣專利申請之「圖面說明」,其中可記載圖面省略之事由,以及部分意匠之請求登錄事項之說明,例如:「正面圖面中實線的部分是申請意匠登錄之部分,虛線的部分則非申請意匠登錄之部分」。

意匠所屬物品之說明
日本之「意匠所屬物品之說明」類似於我國新式樣專利申請之「物品用途」欄位,係用來說明該意匠物品之用途或主功能與附屬功能等,在畫面設計之意匠申請案中,可記載可使物品發揮功能之畫面設計之操作說明事項,例如:「本物品是家庭用瓦斯熱水器之遙控器,本物品是作為控制洗澡用水、廚房用水等的遙控器使用,正面圖所表示控制畫面是關於表示各種能源消費使用之前的操作畫面,各個框格表示各種不同的操作按鈕,按下各種不同能源消費的操作按鈕,則各個不同能源消費表示的畫面都會變化成不同的畫面」。

三、實務上的申請樣態

日本特許廳在2006年的意匠修法,雖已擴大資訊家電操作畫面的設計保護,但並未開放電腦圖像或是網頁、電腦選單畫面,因此,日本畫面設計的申請案大多為資訊、電子產品或家電產品的開機畫面或操作畫面,畫面設計意匠的保護範圍並不寬廣。

圖20 意匠登錄 D1238630 號(外匯用顯示器)
 
圖21 意匠登錄 D1309589 號(電視接收器)
 
圖22 意匠登錄 D1349469 號(數位音響)

圖23 意匠登錄 D1260509 號
無線電話機
  意匠登錄 D1260511 號
無線電話機
 

歐盟GUI與ICON設計保護之相關規定與圖面揭示

一、審查指南與相關的法律規定

歐盟設計法第3條中「design」的定義:設計,是指產品(product)的整體或一部分的外觀,其中包含有由線條、外形、色彩、形狀或材質 / 產品本身的材料 / 或是產品的裝飾等所構成的特徵。法條中也清楚定義「 product」:其所稱產品,是指工業產品或是手工藝產品的項目,包括複合產品的零件、包裝、產品外裝( get-up)、圖像表徵(graphic symbols)及印刷字體(Typographic typefaces),但不包括電腦程式 (註5)。不過, 設計法中明定「 圖像表徵、符號及印刷字體」的設計,亦為共同設計保護之法定標的,只要能符合設計的保護要件,即應授與設計保護。

設計法第37條規定,多個設計可併案申請,但其所應用或實施的產品,在工業設計國際分類中是屬於同一類別,不得跨類;惟有裝飾性設計(ornamentation)例外。多個設計倂案申請,除了規定費用外,還要繳付額外的註冊費及公開費用,該費用視設計數目而遞增。不過在權利方面,多個倂申請的每一個設計,可單獨適用法律、單獨授權、強制執行、或單獨主張權利、執行扣押或破產程序、或是放棄、延展、讓度。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下,倂案請也可以分割成若干個單獨的申請案。

二、設計名稱與圖面揭示

設計名稱
歐盟共同設計保護的是應用於產品的設計,設計權利的範圍解讀也較廣,包含任何不會讓具有相當認知的使用者(the informed user)產生明顯不同整體意象的設計,亦即任何足以造成混淆、誤認的設計,甚至連不同產品種類的設計也包含在內。

設計規則第36條第2項清楚地規定: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案中指明設計所想要實施或應用之產品,申請人可在申請案中指定設計可實施之數種不同物品(註6);不過,那只是一項關於行政事務的規定,如同申請所在地須具備的必要文件、申請人的身分證明以及設計的再現。第36條第6項清楚說明:本條第2項及第3(a)規定中所提資訊的元素將不會影響申請設計的保護範圍。

圖面
歐盟共同設計對於申請註冊之設計的圖面及樣品之規定相當簡單,對於GUI及Icons的設計申請案的圖面也沒有特別規定,另在歐盟設計法第36條及補充規定的第4條中規定,由於是以圖面的方式界定請求設計保護的設計特徵 ,所以,圖面必須完整且清晰,與設計無關部分不應留在圖面上。圖面、照片(除幻燈片外)、電子列印的圖面或者任何其他圖示,只要是能重製的,都可被接受。

在實務上,由歐盟共同設計公報上所公告圖面可得知,歐盟對於申請註冊的設計所附圖面的審查相當寬鬆,只要申請案所揭示之圖面可重製,且可清楚揭露及辨識所申請之部份設計即可,且由其所公告的GUI及Icons的設計申請案得知,歐盟共同設計允許申請人可以僅僅揭露GUI或Icons的設計,並不強制申請人必須在圖面中以實線或斷線的形式表示GUI及Icons的設計所實施之電腦螢幕、終端機、其他顯示面板、或其部分者;也無需在圖面說明中清楚敘述:「圖面中以點線或斷線所表示之部分,不是設計專利權利所主張之部分」。

三、實務上的申請樣態

這幾年Microsoft公司在歐盟申請關於GUI與Icon的註冊設計大約有740個設計,Apple公司也申請了640個GUI與Icon的註冊設計,多採用一個申請案中包含許多設計的方式申請註冊。

圖24 178793-0003 註冊設計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330105-0005 註冊設計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圖25 154216-0005註冊設計
Graphical user interfaces
  178793-003 註冊設計
Screen displays and icons
 
     
圖26 264288-0006註冊設計
Video image
  305362-0001 註冊設計
Icons [for computers]
 
     
圖27 264288-0006註冊設計
Icons [for computers]
  329594-0001 註冊設計
Icons
 
     

圖28 429097-0001-000 8 註冊設計(Microsoft)


美、歐與日本GUI與ICON設計保護制度之比較

  美國設計專利 歐盟設計 日本意匠
法定標的 可應用於工業產品的GUI、電腦圖像與符號設計 可應用於產品的GUI、電腦圖像與符號設計 限於特定物品顯示幕的最初選單畫面或開機畫面設計;電腦軟體或網路之畫面,則不予以保護
設計或物品名稱 不限制單一特定物品,例如: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Icon for a display screen) 不限制單一特定物品,例如:電腦圖像或使用者介面(Icon、image、GUI) 使用所應用之單一特定物品名 稱,例如:DVD播放器,如畫面應用在不同物品,則應分案申請
部分設計
有(同法定標的之限制)
可變動與動畫式的圖像 可在一案中提出多數個images的圖面(沒有變動中圖像數目之限制) 可在一案中提出多數個images的圖面(不過變動圖像限制7張圖) 只有基於相同操作目的且畫面有形態的關連性的變化畫面,才能符合一申請案複數畫面的要件
圖面 無圖面數目之限制,清楚揭露即可 清楚揭露,但不得超過7張圖 須揭露所應用之物品(六面圖),可揭露參考圖
圖面說明或設計說明 清楚記載圖面中請求權利的部分,說明虛線的使用目的 無需記載 清楚記載圖面中請求權利的部分
多實施例或多設計 多實施例可倂一案申請 多設計可倂一案申請 不可,畫面有變化時,則應分案申請
權利範圍之限制 設計名稱不限制權利範圍 設計名稱不限制權利範圍 物品名稱會限制權利範圍
近似設計之申請 連續申請或部分連續申請(母案公告前提出申請)
關聯意匠(母案公告前提出申請)
保護期限

自授與予專利權之日起14年

自註冊之日起為期5年,保護期間可展延,最多可展延4次,每次不超過5年,最長可達25年。

自申請日起算20年屆滿。
備註      

結論

由於Icon與GUI的圖像本身很容易解讀他們想表達的功能或物件(object)的意思,越來越多的通訊產品、消費性電子產品或是專業性的檢測儀器與設備等,為了讓使用者易於了解與方便操作,都透過螢幕上顯現的Icon與GUI,提供使用者操作指南。因此, 產業界除了開發技術、整合與豐富產品的功能、設計產品外觀之外,簡單及容易使用也是未來產品設計趨勢之一,而 直接面對使用者的操作選單介面的Icon與GUI的設計與保護應不容忽視。

近年來,應用GUI及Icon的產品愈來愈多,GUI及Icon的設計日受重視,主要工業國紛紛立法予以保護。我國業者在應用軟體、韌體、使用者介面的開發及設計能力也已趨成熟,為了配合國內產業的需求、鼓勵業者自行研發及創新設計,注重使用者需求強化GUI及Icon的設計,另一方面,為了配合國際間工業設計保護的趨勢以及調和我國工業設計保護制度,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這一次專利法修正,也將GUI及Icon納入設計專利之法定標的,開放GUI及Icon的設計保護。

由於各個國家對於GUI及Icon設計 所提供的保護不同,申請要件、權利效力及保護範圍也有所差異,申請人的GUI及Icon設計 在不同的國家應要有不同的申請策略,才能取得最有利、最適當的保護範圍。例如:在美國,GUI及Icon 設計可提出整體設計或部分設計的申請,對於 基於同一概念下發展出來多個GUI及Icon設計,可以同一設計概念下多實施例倂案申請的方式提出申請,除了可節省專利申請及領證的費用,還可以確定及擴大GUI及Icon設計保護的範圍;提出申請後,發現GUI中的某一個Icon有被他人抄襲或盜用時,可用連續申請的方式提出該Icon的部分設計申請案,必須注意的是要在母案公告前提出申請。 對於在申請之後部分改變的GUI設計,則應以部分連續申請的方式提出申請,原設計已揭露的部分可享有該設計的申請日利益(該部分的新穎性審查以原設計的申請日為基準日),可避免喪失新穎性。

在歐盟,GUI及Icon設計可提出整體設計或部分設計的申請,對於系列發展的多個GUI及Icon設計, 應以多個設計倂案申請的方式提出註冊,Apple與Microsoft公司大都採用這種方式註冊,可節省註冊及領證的費用。由於日本意匠制度對於GUI及Icon設計保護限制過多,保護範圍過窄,實務上,只有日本廠商提出些許的GUI及Icon設計的意匠申請,國際知名大廠很少在日本提出GUI及Icon設計的意匠申請。

註釋:

  1. 2004年2月16日公佈之「意匠登録出願の願書及び図面の記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 今まで掲載していた「液晶表示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部分意匠対応版)」については、当ページ第10章 液晶表示等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部分意匠編)に記載内容全て含まれるので、削除しました。
  2. IIP Bulletin 2002, Chapter 2 Study on Protection of Image Designs Indicated on the Display Screen, For example, in the case of an article that has a variety of display functions, e.g. a mobile phone, at least the summary page (initial menu page) that integrates individual functional pages may satisfy the requirement of indispensability, but whether other pages following the summary page are “indispensable” is not clear.
  3. 參照日本意匠審查基準第7部第4章「意匠法第2條第2項關於畫面設計的規定」。
  4. 引用日本特許聽「畫面設計之意匠申請書與圖面」。
  5.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 General Provision : Community Design, Article 3.
  6. 例如:000041645-0002號案的裝飾性圖案所指定實施於(1)家庭用品;(2)浴室用品;(3)園藝用具;(4)裝飾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