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四)」之第五部分。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電離子切割槍的電極(T617/21)
R2843/2019-3的決定涉及針對第1292122-0001號註冊設計提出的無效申請。該設計描繪了電離子切割槍的電極(如圖10所示,簡稱系爭註冊設計),並註冊為「焊槍(-的一部分)」。無效申請人辯稱,電極是複合式產品(電離子切割焊槍)的組成部分。因為在正常使用電極時是看不見的,無效申請人主張不符第4條(2)款規定的可見性要件。相反的,設計權人美國Hypertherm公司認為,第4條(2)款規定不適用於消耗品。這是因為它們要與零部件分開處理,且電極是消耗品。
圖10:Hypertherm公司 1292122-0001 號註冊設計的所有圖式
歐盟設計規則包括一類受設計權保護的特殊產品,即複合式產品(例如,汽車或割草機)。根據第4條(2)款規定,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僅受設計權保護,如果它一旦被納入複合式產品,並在後者的正常使用過程中保持可見。複合式產品的零部件示例包括:吸塵器吸嘴或拖把頭。如果此類部件在正常使用期間不可見(例如,割草機的引擎在修剪草坪時),則設計無法取得保護。但是,歐盟設計規則沒有說明消耗品是單獨的產品還是應該被視為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與被視為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不同,如果消耗品被視為單獨的產品,則消耗品在正常使用期間不需要可見(例如:遙控器內的電池)就有資格獲得設計保護。
圖11:產品正常使用不可見的設計特徵
學術文獻[1]建議將消耗品與零部件區分開來的一個標準是零部件和複合式產品應具有相似的使用壽命。這一點與消耗品不同,因為後者的壽命比整體對象短得多,因此不應被視為組成部分。這條防線在R2843/2019-3中被設計權人採用。認為消耗品是一個獨立的類別,不屬於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規定中,設計持有人主張電極不需要在切割焊槍內可見即可受到保護。
EUIPO的BoA站在設計權人一邊,確認消耗品不是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類似的推理後來在涉及真空吸塵器袋的案件中得到了依據)。根據BoA的說法,區分消耗品和零部件的主要標準是如果沒有它,產品是否會被認為是「完整的」。根據決定中給出的示例,如果手電筒的扳機丟失,則手電筒將被視為「損壞」並需要維修。但是,如果手電筒缺少電池,則不會被視為「損壞」,而只需更換電極即可。電池為消耗品,不適用正常使用時的可視性要件。BoA認為系爭設計有效的理由論述如下:
- 為了確定註冊設計涉及的產品,根據判例法,需要考慮註冊申請中的相關說明(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36條(2)款)和註冊設計本身,只要它更詳細地描述了產品的性質、預期用途或功能[2]、LOC分類包含術語「真空吸塵器袋」作為產品的可能指示。LOC分類09-05類產品「吸塵器袋」申請註冊設計;圖式中顯示了這樣的一次性袋子。根據委員會的說法,包含一個術語作為產品的指示是沒有意義的,但隨後拒絕對在所有情況下引用它的註冊設計提供保護。
- 委員會進一步認為,真空吸塵器無疑是一種複合式的產品,由多個不同的部件組成,可以更換的部件。但是,與作為複合式產品真空吸塵器吸嘴的組件的提線器不同,真空吸塵器袋不構成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含義內的複合式產品真空吸塵器的組件。市面上的吸塵器種類繁多,有帶吸塵袋的也有不帶吸塵袋的。儘管真空吸塵器的預期用途需要吸塵器袋,但後者並不被視為一個組件。相反,真空吸塵器袋是消耗品,其可能在購買時已經隨真空吸塵器附送但可以單獨購買。真空吸塵器袋在市場上獨立做廣告,在不同地方銷售,因此不同於例如提線器。真空吸塵器袋也不同於輪箍,輪箍是複合式產品「汽車」的組成部分,因為沒有輪箍,汽車無法正常運作;事實上,它不會離開現場。
- 根據委員會的說法,真空吸塵器袋也不適用於真空吸塵器的維修、維護或保養。根據需要更換吸塵器袋;一個完整的真空吸塵器袋被丟棄而不是重複使用。更換吸塵袋時,吸塵器不拆裝;相反,袋子被放置在為其設計的隔間中或從中取出。真空吸塵器袋不是測試真空吸塵器功能的先決條件。真空吸塵器袋丟失或裝滿都不是將真空吸塵器送修的理由。
- 委員會最終認為,如果真空吸塵器袋被視為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將存在異常高的保護壁壘,不再符合更高級別的法律。類似地,任何外觀設計保護將因此停止適用於例如燈泡、電池、膠片捲軸或咖啡膠囊,儘管這些產品已集成到設備中,但也受制於獨立的分銷渠道和系統。
設計權人不反對將電極插入到複合式產品中,或者如果沒有電極,複合式產品將無法運行。然而,設計權人主張電極是消耗品,而不是複合式產品的耐用部件,因此,就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的應用而言,不得將其視為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為支持這一主張,設計權人將汽車發動機的火花塞命名為耐用部件的示例。作為消耗品的例子,也提到了印表機墨盒、燈泡和兒童玩具電池。
此外,根據設計權人的說法,手電筒不帶電池出售以及電池單獨出售是司空見慣的。申請人提到了海牙地方法院的一項判決[3],該判決認為印表機墨盒不能被視為印表機的一部分,因為沒有墨盒,印表機仍必須被視為完整的產品。因此,BoA 認為系爭設計有效。
無效申請人不服,根據第4條(2)款規定對BoA的決定提出上訴。歐盟普通法院必須就消耗品是否被視為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給出期待已久的答案及法律說明。
2023年3月22日,普通法院在判決中說明:(1)電極的消耗品,使用時間在二到五個小時左右,缺乏牢固耐用性。與焊槍的連接。必須定期購買和更換。更換相當容易執行,通常由最終用戶完成。法院還考慮到用戶能夠感知和評估電極的特性,而不管電極在插入焊槍後是否仍然可見。另外,法院考慮了這些因素來反對電極是一個組成部分。(2)更換電極時無需拆裝,法院提到了「複合式產品」的定義,即由多個部件組成的產品,可以通過允許拆卸和重新組裝產品來更換[4]。法院從這個定義中推斷,如果一個產品的更換不需要拆卸和重新組裝它所在的產品,並且如果它專門用於由最終用戶以直接的方式定期更換。更換電極的過程只需要擰下保護罩、固定帽和割炬噴嘴,更換電極後將它們重新裝回。法院認為這不是焊槍的拆裝,因為它很簡單。這說明電極不是一個組成部分。(3)沒有電極,焊槍是完整的,法院也考慮了相關公眾的感受。如果沒有其中一個組成部分,一個複合式的產品將被認為是不完整的。一個複合式的產品可以在沒有其所有組成部分的情況下購買,這也是不尋常的。
因此,法院推斷,相關公眾並不認為沒有電極的焊槍「損壞或不完整」。B & Bartoni關於沒有電極就不能使用火炬的論點被駁回,因為這種解釋過於寬泛,並且會將大量產品排除在設計保護之外。(4)電極的互換性,法院認為Hypertherm公司的電極與其他公司的焊槍兼容,以及Hypertherm公司的焊槍與其他公司的焊槍兼容。根據這一系列相關因素,最後,普通法院認為:Bo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都沒有錯誤地認定系爭註冊設計相關的電極構成單獨的產品,而不是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系爭註冊設計並不適用歐盟設計規則的第4條(2)款規定中可見性之限制。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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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雪美(Sherry H.M. Yeh) |
學歷: |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
經歷: |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著作: |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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