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期
2023 年 06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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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三)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二)」之第三部分。

吸塵器吸嘴(R 763/2019-3)

2007年3月16日,Vorwerk & Co. Interholding GmbH提出申請序號690 482-0003「吸塵器吸嘴;用於應地板的轉移板」(簡稱系爭註冊設計,如圖4所示)。

圖4:系爭註冊設計「吸塵器吸嘴之移轉板」的所有圖式

2017年3月23日,申請人提出系爭註冊設計的無效宣告申請。主張系爭註冊設計是複合式產品的集成組件,刷子轉移板在真空吸塵器的正常使用過程中是不可見的。實際上,轉移板是在吸塵器的板下使用的,在吸塵器的正常使用過程中躺在底部。因而違反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之規定。而且,與系爭註冊設計外觀相關的所有特徵均由功能因素決定,與任何視覺效果無關,因此,系爭註冊設計也違反歐盟設計規則第8條(1)款和(2)款的規定。

無效部門說明:系爭註冊設計的產品是吸塵器的刷子轉移板,是真空吸塵器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申請人的文件顯示,系爭註冊設計被放置在吸塵器吸嘴底部,吸塵器過程擱在地板上。申請人未證明系爭註冊設計中顯示的產品在其插入的複合式產品的預期使用期間保持不可見。與申請人引用的決定中的產品不同,刷式移位板在複合式產品中的構建方式並沒有使其在安裝後不再整體可見,並且只有在複合式產品中才會形成,比如在其維修過程中,被遮蓋掉了。在安裝到真空吸塵器上之後,刷子移位板在視覺上不再是整體可見的,並且例如當它位於地板上時也不及時可見。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構成元件完全不可見。在真空吸塵器的正常使用過程中,刷子轉移板在任何情況下都保持部分可見,因為它總是可以通過刷毛看到,另一方面,它的背景基本上保持可見,即當它在地板上不是立即可見。

圖5:真空吸塵器的正常使用狀態

2019年2月12日,無效部門駁回了宣告無效的申請。申請人不服,於2019年4月8日提交上訴。

申請人的上訴理由主張:刷子移位板的所有特徵具有功能性和匹配連接。因此,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8條(1)款和(2)款,系爭註冊設計無效。系爭註冊設計還違反了第4條(2)款規定,因此,系爭註冊設計應無效。系爭註冊設計是一個組成元件(刷子移位板),在真空吸塵器(複合式產品)的正常使用過程中,在其預期用途期間是看不到的。視頻清楚地表明了這一點。刷子轉移板組件用於真空吸塵器的板下方,完全位於底座上,如下所示(視頻中的單一圖像 - 帶有紅色箭頭 - 帶有紅色箭頭;該板顯示在移動的pawn上帶綠色箭頭,如圖6所示):

圖6:申請人在無效程序中提供的視頻影像

從真空吸塵器的模擬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真空吸塵器的使用者不會使刷毛或橡膠邊緣從真空吸塵器突出。真空吸塵器未運作時刷開關板可能可見的事實沒有任何意義。無效部門認為,在使用真空吸塵器期間,至少可以看到刷子轉移部分的外部前輪廓、刷毛或從圖7關注在無效程序中提交的視頻中的個別圖像。為了看到一些方式,必須在地板上實際放置一個並觀察刷子交換,並在這方面宣布他們在地板上的意圖(「極端情況」,這不完全是那些真空吸塵器的預期用途)。即使存放真空吸塵器,也看不到刷子更換板,因為相關真空吸塵器的設計是為了阻擋,因此保持在左側位置-放置位置。其他細節來自提交的視頻(如圖7所示)。

圖7:其他觀察刷子交換方式

刷子移轉板僅有的純理論上可見的部分(即在地面上)本身不滿足新穎性和特性的要件,其特徵由其技術決定單獨發揮作用。這將涉及(i)簡單的刷毛,從技術角度來看,它是從地板上收集灰塵的基礎,以及;(ii)從所有美學意義來看都缺乏塑料邊緣,但由於技術原因仍然不可避免。在任何情況下,「部分」可見性是不夠的。這符合EUIPO的解釋[1]。產品的可見性必須通過添加或併入操作複合式產品時的使用者情況來證明。EUIPO也對類似案件作出裁決,在本案中,參照既定的判例法以不同的方式作出判斷。在T-11/08判決中,決定複合式產品(割草機)在其預期使用過程中與地面接觸的部分並非都是可見的。刷子轉移板的更換須被視為「維護工作」。因此,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3)款規定,維護被排除在正常使用的概念之外。這與EUIPO的類似決定相對應[2]。同樣,鞋製造商被歸類為在溜冰鞋和冰刀支架使用期間不可見[3]

委員會的決定理由中說明: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 款,如果包含在複合式產品中的組成部分在產品的正常使用過程中仍然可見,並且(b)就產品的組成部分本身的那些可見特徵滿足新穎性和獨特性的要件,只有當它被結合到一個產品中併入複合式產品,一項設計才會被認為是新穎的、具有獨特性。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3)款,「最終使用者的預期用途」,除了服務、維護或修理工作是按照預期目的使用的。在本案中,可以陳述以下內容:(ⅰ)刷子轉移板是否為複合產品吸塵器的組成部分;(ii)如果是,真空吸塵器的「預期用途」是什麼意思;(iii)以及在吸塵器的預期用途下刷子轉移板是否可見。

首先應該回顧的是,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對組成元素的保護只能擴展到在複合式產品的正常使用過程中仍然可見的特徵。最後,這一原則也包含在歐盟設計規則的序言中,即第12點,其中強調共同設計的保護不應擴展到在產品正常使用期間不可見的組件或特徵在安裝組件時。具體而言,根據上述標準,系爭註冊設計因此在真空吸塵器產品的正常使用期間必須至少部分可見。

法院已經裁定,真空吸塵器吸嘴中的提線器作為真空吸塵器預期用途的一部分是不可見的,即出於清潔目的,這是不可見的[4]。本案的情況與判決書的情況具有可比性,在吸塵器使用過程中,上述所有再現的視圖中的設計都隱藏在吸塵器外嘴的後面,在吸塵器的圖片中已經清楚地顯示出來。雙方提交的真空吸塵器。當事人提交的大量視頻和圖片顯示,刷子轉移板在抽吸過程中是可見的還是不可見的。從這些圖片和視頻中可以得出結論,這裡涉及的真空吸塵器被稱為「手提式」或「背負式」。預期用途,意味著使用吸塵器的人,也就是說,出現在底部,位於設備的後部/頂部,而吸塵器的前部是看不見的。委員會不相信業主的論點,註冊的轉移板是刷子轉移板的一部分在錄像的影像上可見。最好的情況是,從前面的監控人員出現的人可以看到硼條(boron strip)(如圖8所示)。,但使用者本身看不到。提交的其餘影像還顯示,當吸塵完全定位時,刷子移轉板不可見。特別是,在插圖 0003.5 揭露的硼條可能在吸塵中可見,這是不可想像的。

提交的其餘影像還顯示,當吸吮完全定位時,刷子更換板不可見。特別是,在0003.5或0003.6和0003.7圖式中,它們可能在吸塵中可見。正如申請人正確解釋的那樣,只有從底部觀察真空吸塵器時才有可能出現這種角度,而這根本不是正常使用的情況。該結論也對應於法院在先前案例[5]中的調查結果,其中涉及割草機,但在該判決中,法院明確表示,同樣的原則也可以適用於地面上的其他機器。

圖8:吸塵器的使用過程及0003.5-0003.7圖式

BoA認為:鑑於複合式產品真空吸塵器的預期用途的事實,本案中核准的轉移板作為一個組成元件,且刷子轉移板在真空吸塵器中是不可見的,因此,系爭註冊設計並未滿足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2)款(a)項的條件。

2020年5月20日,BoA做出上訴決定,根據第25條(1)款(b)項連同第4條(2)款規定,必須宣布系爭註冊設計無效。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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