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為「歐盟普通法院決定消耗品是否為複合式產品的零組件(一) 」之第二部分。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溜冰鞋刀片(001810342-0002 Invalidity Decision)
2011年1月25日,Bauer Hockey公司向EUIPO提出序號EM 001810342-0002b的註冊設計申請,該設計的指定產品是LOC國際分類21-02小類的「溜冰鞋之部分」(簡稱系爭註冊設計,如圖1所示),圖式中的刀片只有上緣以實線揭露,其餘部分則以虛線揭露。
圖1:Bauer Hockey公司的溜冰鞋刀片的圖式
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第(2)款,應用於或納入構成複合式產品組成部分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僅被視為是新穎的,並具有以下特徵:(a)組成部分一旦被納入複合式產品中,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仍然可見;和(b)組成部分的那些可見特徵本身滿足對新穎性和獨特性的要求。歐盟設計規則第4條第2款第(a)項所指的「正常使用」是指最終使用者使用,不包括維護,保養或維修工作。
在歐盟設計規則第3條©款中定義「複合式產品」為一種產品,該產品由可替換的多個組件組成,允許拆卸和重新組裝產品。在根據第4條歐盟設計規則評估無效理由時,必須考慮(i)複合式產品和(ii)在正常使用期間產品是否可見的問題,尤其要考慮產品的安裝和使用方式從最終使用者的角度來看問題。因此,第4條第2款第(a)款所指的「正常使用」是指最終使用者使用,不包括維護,保養或維修工作。重要的是要了解與註冊設計有關的產品是什麼,如何使用以及如何將其集成到複合式產品中。設計註冊申請中的相關說明應予以考慮,有些情況,設計本身就可以清楚地表明產品的性質,預期目的或功能[1] 。系爭註冊設計與溜冰鞋的一部分有關,系爭設計/呈現溜冰鞋的刀片或滑道,雙方的證據均表明刀片已插入刀片支架中。它構成可以拆卸和重新連接的溜冰鞋的一部分,這一事實發現並未受到各方的質疑。
圖2:圖解溜冰鞋與刀架及刀片之組構關係
確定系爭註冊設計與複合式產品的組成部分的關係後,必須檢視在這種情況下確定「正常使用」的情況。申請人主張應將註冊設計宣佈為無效,因為當與系爭註冊設計相關的零件被裝入溜冰鞋並正常使用時,系爭註冊設計是不可見的。
根據申請人主張,正常使用是當人們戴著溜冰鞋滑冰時。相反,設計權人堅持認為,「正常使用」的概念還涵蓋了以下情況:如果刀片變鈍或需要其他類型的滑冰,則將刀片從持有人上取下並更換另一個刀片以提高性能。必須補充一點的是,刀架具有一種即使是溜冰者也可以輕鬆,迅速地更換刀片的機構。持有人還補充說,刀片是單獨出售的,並裝在透明的箱子中。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溜冰鞋的使用者都能看到整個刀片,而不是固定在靴子上。設計權人的工業設計師Ivan Labonté提供市場上不同刀片的照片(如圖3所示)。
圖3:市場上不同的冰刀刀片產品
最終使用者,也是該設計的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是練習滑冰的人,例如:冰球運動員或教練。提交的視頻是由冰球界的專業人士展示的,他們確實是針對這一群體的,但這些視頻也面向一般的溜冰鞋最終使用者。事實上,由專家操作刀片並在宣傳視頻中展示如何使用它們並不意味著這只能由專業人士完成。毫無疑問,系爭註冊設計的最終使用者是溜冰者,更具體地說是冰球運動員,無論是普通大眾還是職業運動員。
一份由Bauer Hockey Corp.知識產權經理Jacqueline Bertrand簽署的宣誓書被提交,詳細說明了2013年至2016年在歐洲的分銷渠道和包含系爭註冊設計的產品的銷售數量。系爭註冊設計包含一項特殊技術,允許溜冰者,即最終使用者,無需任何工具即可非常快速地更換溜冰鞋的刀片。這項技術是溜冰鞋刀片使用方式的重大變化。因此,體現系爭註冊設計的溜冰鞋刀片的正常使用不僅是在刀架上,而且:(1)在購買時;(2)運輸時間;(3)最重要的是,當他們根據他們的具體特徵和比賽策略被選擇時,以及他們在冰球比賽中被改變時。因此,刀片在正常使用期間對相當認知的使用者來說是高度可見的。此外,考慮到刀片更換方便快捷的特點,不可否認的是,選擇這種類型刀片的消費者很容易認出所討論的設計及其特點,並能夠將其與市場上的其他刀片區分開來。在市場上,他們經常看到和操縱刀片本身,而不是附在溜冰鞋上。
無效部門解釋:歐盟設計規則立法理由(12)說明:設計保護不應擴展到在產品正常使用期間不可見的那些組成部分,也不應擴展到這些部分的那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不可見的組件在安裝零件時可見,或者本身不能滿足新穎性和獨特性的要件。因此,出於評估設計的其他特徵是否滿足保護要件的目的,不應考慮由於這些原因而被排除在保護範圍之外的那些設計特徵。
在本案中,系爭註冊設計以七個視圖顯示了溜冰鞋刀片。在所有視圖中,刀片接觸冰面的輪廓以虛線顯示,而刀片固定到溜冰鞋支架的一側的輪廓以實線顯示。因此可以理解,請求保護的是附接在溜冰鞋上的刀片部分,而刀片的其餘部分僅出於說明目的而顯示,並且該部分未受到保護。因此,以下評估僅涉及實線描繪的部分,即使「溜冰鞋刀片」的指示指的是產品本身。
無效部門認為,立法理由為本案中如何評估溜冰鞋部分的可見性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針。它排除了安裝在整個產品中時不可見的那些組件的保護。換言之,歐盟設計規則拒絕保護那些對整個產品的整體外觀沒有貢獻的組件或其部件。在本案中,所考慮的產品是安裝了刀片的溜冰鞋。在這種狀態下,設計註冊的部分完全插入冰刀架中,不會影響溜冰鞋的外觀。換句話說,冰刀的有效正常使用發生在刀片插入刀架中並且冰刀可以操作時,即可以在冰上滑動。在這些條件下並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系爭註冊設計當其併入複合式產品的正常使用過程中不可見,因缺乏第4條(2)款含義內的新穎性和獨特性而被宣布無效。
2016年12月20日,無效部門做出決定:申請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支持歐盟設計規則第25(1)(b)條連同第4條(2)款規定的無效理由,宣告系爭註冊設計無效。
備註:
參見judgment of 18/03/2010, T-9/07, Metal rappers, EU:T:2010:96, § 56。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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