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期
2023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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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設計維修條款立法再度迎來曙光
許慈真/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2022年11月,歐盟執委會(Commission)提出共同體設計指令(CDD)及共同體設計規則(CDR)之修訂草案,旨在使設計保護更貼近單一市場目標與數位時代需求,並且化繁為簡,提升中小企業與個人設計者使用的便利性與速度。在諸多提議中,最為令人矚目的便是立法延宕多時的維修條款。

爭議前半場:各方未達共識

從CDD及CDR制定之初,可說是從未就設計維修免責與否議題達成共識,不僅各會員國態度如此,執委會、歐洲議會(Parliament)與歐盟理事會(the Council)的立場也不一致。在此僵局之下,不得不於CDD第14條訂定「附加型凍結條款」(freeze-plus clause)以資因應,原則上允許各會員國維持既有之零備件保護規範;與此同時,亦僅於CDR第110條過渡條款設置零備件之維修豁免(repair right),而非全面性決定是否賦予保護。

2004年,執委會依據CDD之承諾要求,提案建議於指令增訂維修條款,此舉雖獲得議會大力支持,但理事會卻遲遲未予通過,執委會遂於2014年撤回該項提案。

維修條款之所以無法完成理事會程序,其原因實則不脫各國產業利益不一。然而,即使撤回提案,但歐盟已開始思索改革設計保護規範之可能性。執委會於2018年展開歐盟設計保護立法評估工作,確認其在實踐規範目標上之效率、合適性、有效性、相關性與一致性,並於2020年作成評估報告。2022年,執委會據此結果提出CDD與CDR之修正草案,爭議日久的維修條款立法終於「再度」迎來曙光。

爭議後半場:維修條款立法有望

規範選擇

根據過去二十多年採行附加型凍結條款之經驗,顯然無法敦促會員國「自願地」調整立法或要求國內產業自律,僅只有少數會員國引進維修條款。面對該如何處理維修零備件的競爭障礙與保護問題,執委會考量了三種規範選項,最終選擇選項1.2:

  • 選項1.1:所有設計適用自由化規範,亦即全歐盟的must-match零備件市場開放競爭,範圍包括既有設計與新設計。指令將納入現行CDR第110(1)條所載之維修條款,允許基於維修目的而完全複製受保護之複合產品零備件;且此等條款具溯及既往之效力
  • 選項1.2新設計立即適用自由化規範,而既有設計於10年過渡期間過後方為適用。此一選項的修訂方式與前者相同,惟所納入的條款只有向未來發生之效力,修訂生效前已授予之設計於過渡期間內仍繼續受保護。
  • 選項1.3:與選項1.2相同的是,新設計適用自由化規範,且惟所納入的條款並無溯及既往效力;惟不同的是,既有設計的保護期間如原先規範所定,可長達25年之久

修訂旨意

本次提案旨在將目前訂於CDR第110條之過渡條款轉變為永久性條款並且納入CDD,以落實零備件單一市場,避免因各會員國保護不一而扭曲歐盟市場的競爭秩序與貿易,並造成法律上之不確定性[1]。執委會指出,在所有規範選項中,直接置入維修條款(亦即選項1.2)的行政成本最低,堪稱實踐單一市場自由化的合適作法:在歐盟層級,不會立即致生費用;而在會員國層級,僅需取消原先保護規定即可。

就反壟斷制度而言,維修免責條款則是用以補充汽車產業競爭障礙排除規則(Regulation (EU) 461/2010 (the Motor Vehicle Block Exemption Regulation, MVBER)),期望透過零備件市場自由化,保護汽車零備件、服務及維修市場的有效競爭,並使售後市場參與者與消費者受益(得選擇較低價位的競爭性零備件)。此外,維修條款也作為永續性產品倡議(Sustainable Product Initiative)之補充規範,共同促進維修及循環經濟。

維修條款及其過渡期間

本次提案於CDD第19條與CDR第20a條增訂維修條款,兩者規範大致相同且相當於現行CDR第110(1)條。鑑於該過渡條款旨在使所有權人無法主張註冊設計與未註冊設計之保護範圍,故維修條款係作為設計侵權抗辯事由之一[2]

  • CDR第20a(1)條[3]:「如複合產品其組成元件之設計係依賴該產品外觀,且按第19(1)條定義,該設計僅用作維修複合產品以回復其原始外觀,則此類組成元件之歐盟設計不受保護。
  • CDR第20a(2)條[4]:「如未於用以維修複合產品之組成元件上提供清晰可見之指示、或以其他適當形式充分告知消費者該組成元件之來源,以便消費者明智地選擇用於維修之競爭性組成元件,則此類組成元件之製造商或銷售商不得主張本條第(1)項規定。

執委會進一步解釋,維修條款僅適用於「依賴外觀形式」(form-dependent)的must-match零備件,以反映歐洲法院在Acacia案[5]之判決旨意。再者,唯有充分告知消費者該用於維修複合產品之零備件其原產地時,廠商才得以援引維修條款作為抗辯事由。

為保障既有設計權人之合法利益,本次提案於CDD第19(3)條規定[6],現有設計自指令通過時起仍享有10年過渡期間的保護,維修條款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預計效益與監控作為

解釋備忘錄(explanatory memorandum)提及,10年過渡期間過後,在價格競爭之下,維修條款可望為售後市場消費者帶來可觀的費用節省,金額約為3.4億至5.44億歐元;而在過渡期間,每年受益金額將以400萬至1300萬歐元幅度增長,最後一年的增長幅度則達到0.4億至1.3億歐元。至於市場競爭方面,在過渡期間內,新設計所適用的自由化規範將提升新型車輛碰撞零備件的競爭程度、大幅放寬市場進入;而該期間屆滿後,原始設備供應商(OES)與獨立供應商(non-OES)都同樣受益於更大的營運自由度,藉此強化、鞏固自身市場地位。

為確認在全歐盟適用維修條款是否確實能夠減省費用,執委會將持續監控歐盟零備件市場,並檢視所生效益,同時也將展開相關研究與調查,特別是著重在後續的市場定價與顧客行為變化。

結語

追隨著歐盟商標的改制腳步,CDR之修正草案第1條明定,將以「歐盟設計(EU Design)」一詞取代現有的「共同體設計(Community Design)」,已然透露出一絲變革新氣息。儘管執委會首度提議之維修條款草案鎩羽而歸,但畢竟當年已獲得歐洲議會大力支持,如今在完整單一市場之目標敦促下,本次提案頗有機會在理事會闖關成功,為維修條款爭議劃下等候許久的句點。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許慈真
學歷: 輔仁大學外語學院財經法律翻譯學程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博士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法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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