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期
2023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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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2年EUIPO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決定選輯(四)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本文為「2019-2022年EUIPO的註冊共同設計無效決定選輯(三)」之第四部分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獨特性審查相關案例

獨特性無效訴訟失敗案例

案例11. 無效編號 109941:Sorin Sirbu(申請人) vs. Wang Yunwei(註冊設計所有人)

該無效決定關於編號006649075-0001共同設計(以下稱系爭註冊設計),於 2019年7月26 日提交,屬於「滑板車(腳踏式)」類別。2020年9月28日,EUIPO的無效部門駁回了無效宣告申請,因為系爭註冊設計與在先設計之間存在許多「非細微(not minor)」的差異。

圖14:RCD 006649075-0001與在先設計的比對圖

無效申請人是一家名為 E-TWOW 的電動滑板車公司的所有者。無效申請人主張,系爭註冊設計與他們自己的註冊的編號:002687988-0001的共同設計(簡稱在先設計)之一相同且缺乏獨特性。鑑於在先設計是已註冊的共同設計,EUIPO 公佈在先設計足以構成共同設計條例下的公開。與上述情況一樣,對在先技術使用較早公佈的註冊共同設計申請始終是一個好主意。

無效申請人主張,爭設計相對於在先設計不具有新穎性。然而,無效部門並沒有被這些論點說服。而認為這兩種設計雖具有一些共同特徵,例如:具有踏板車的整體形狀,就是「其中垂直轉向桿連接到水平放置的車把和腳踏板」。但是,無效部門注意到這兩種設計之間存在大量差異。例如:「胎紋、輪盤紋飾、大小、顏色不同」、「後擋泥板的形狀略有不同」以及「兩種設計中把手的形狀、握把圖案和裝飾元素都不同」;還有「兩種設計的控制機構和放置在車把上的燈在形狀和組成上都不同」。鑑於這些差異,無效部門判定系註冊設計相對於在先設計是具有新穎性。

無效部門接著進行了獨特性審查。與在先設計相比,系爭註冊設計是否會給相當認知的使用者帶來不同的整體印象?在考慮設計者的自由度時,無效部門指出,「設計者的自由度僅在滑板車必須有輪子、車把和踏板連接到轉向桿的範圍內受到限制。它還應該有一個制動系統」。因此,如果先前的設計和系爭註冊設計之間只有微小的差異,不足以對相當認知的使用者產生不同的整體印象。

無效部門發現,儘管這兩種設計具有踏板車的共同特徵,但在這些共同特徵的設計上存在許多差異。無效部門特別指出「手柄的形狀、握把和裝飾元素、控制機構、踏板和轉向桿之間的連接元素以及踏板上的形狀和附加紅色裝飾元素的差異」。這些差異不被認為是次要的。結果,無效部門認為,與在先設計相比,系爭註冊設計給人的整體印象不同,因此,系爭註冊設計具有獨特性。因此,無效宣告申請被拒絕了。

案例12.無效編號 R2283/2019-3:TBL Licensing LLC(申請人)與Vapesol(註冊設計所有者)

該無效決定關於編號003419407-0001的註冊共同設計,於2016年10月14日提交,屬於「鞋底」類。2019年8月14日,EUIPO 的無效部門駁回無效宣告申請。申請人不服,向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2021年2月12日,上訴委員會駁回了無效宣告申請。

圖15:RCD 003419407-0001與在先設計之比對圖

無效部門裁定,註冊的共同設計「明顯偏離了無效申請人提交的在先設計」,並且產生了不同的整體印象。結果,發現註冊設計具有獨特性。無效部門評論說:「先前設計的底部給人的印象是鞋底中央有一塊石頭,前後產生波紋。波紋均勻分佈在鞋底。相反,在系爭註冊設計中,給人的印象是向鞋底中心移動」。無效部門認定系爭註冊設計明顯偏離在先設計。它顯示了與在先設計的特徵差異,這些差異是任意的,且不受任何技術必要性的約束也無須迫使設計者採用特定的形狀和尺寸。因此,系爭註冊設計具有獨特性。

上訴委員會認為:無效部門的決定駁回無效宣告申請並沒有錯誤,因為系爭註冊設計並未給相當認知的使用者帶來與無效申請人所主張的現有設計相同的整體印象。因此,申請人根據歐盟設計規則第25(1)(b)條連同第6條規定,申請無效的理由不充分。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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