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期
2022 年 01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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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爭議與風險問題
陳秉訓/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無論是專利權或著作權,其在我國發展已有多年的歷史。這些權利對設計產業產生多少保護效果卻缺乏實證研究。本文在根據過去接觸設計產業個案的經驗,闡述設計產業所面對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問題,並提供與設計產業有關的商業風險的觀察。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文化創意產業是我國當今重點產業之一。政府將電視、電影、流行音樂、數位內容、設計及工藝產業等視為重點發展產業。這些產業能健全的發展其必須依賴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在這些產業中,設計產業涉及較廣的內涵,從二維到三維,包括平面設計、工業設計、空間設計、和數位內容設計。針對設計產業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有論者常關注設計專利的主題,但這比較是關於工業設計。工業設計通常涉及實體產品,其比較適合以專利權來保護。不過,平面設計、空間設計、和數位內容設計比較屬於著作權所保護的內容。

風險因子一:組織型態

設計產業所實際面對的智慧財產權爭議問題與其他商業風險,其受到個案組織型態的影響。設計產業大致上有三類組織:

  1. 設計家工作室:以個人或合夥型態設立的工作室,其在管理組織上比較沒有嚴謹的設計,設計家本身會身兼數種功能,例如業務開發、財務管理等等。
  2. 設計服務公司:以公司型態經營的組織,其具有一定的組織架構,且公司內部有適當的專業分工。此類組織又細分為兩種。第一種是純粹提供設計服務的公司,而第二種是自己有設計品牌且委託他人製造,不過其仍保有設計服務之業務。
  3. 具有設計能力之產品製造公司:為一具規模的公司組織,其能夠自行設計和自行生產。

風險因子二:商業模式

設計產業的商業模式也影響相關風險的嚴重性。基本上,商業模式即設計服務接案模式,包括主動開發客戶、客戶主動洽詢、及有穩定客戶。在執行面向,設計創作模式有個人創作、集體創作、或指導式創作(設計想法提供者和具體化設計想法之人員是不同人)。在與委託人溝通時,可能情境包括:委託人主導、設計服務提供者主導、或雙方居於平等地位。設計完成品確認模式則有:事先約定驗貨標準、驗貨標準隨時變動、或未曾有明確的驗貨標準。關於設計完成品交貨模式,可能有標準程序、或無遵循標準程序。最後,在付款模式部分,有分期付款、事前付清、或事後請款。

重要的智慧財產權

對於設計公司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是著作權和營業秘密。如果設計公司本身沒有販賣產品,設計專利不會是主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具。或雖有行銷具體的產品,但因為該產品屬於流行性商品或限量商品,而無長期經營之必要,所以可能無申請設計專利之需求。

營業秘密管理之問題

營業秘密管理包括:公司建築物的人員出入控管、Email管理、書面文件流動和存放管理、書面或電子文件的機密等級管理、會議參與人員管理、內部人員保密合約、外部人員保密合約、和作廢文件管理等等。

保密合約是最基本的營業秘密管理,但是設計產業少數有和員工簽訂保密合約,或是雙方的雇用合約中少有提到營業秘密的保護義務。另關於外包人員或委託製造商,於委外合約中有保密條款是罕見的現象。

甚至曾有個案,當其把設計圖樣拿給外包製造商生產時,該製造商竟然把該圖樣向其他設計同業兜售,以期望其他設計同業可以在該製造上那生產與該圖樣有關的產品。對此,營業秘密法提供刑事責任的救濟制度;但受害業者可採用民事訴訟,或於合約中約定商務糾紛處理選擇,例如商務仲裁、調解等等。至於對後續商業關係之影響,業者可在契約形成時制訂防止違約風險之方式。

著作權管理之問題一:內部因素

若未與員工事先約定著作權歸屬,或甚至在設計成品完成後也無約定著作權歸屬,這樣的實務可能造成「設計完成品」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爭議風險。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員工「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以該員工為著作人;但雙方可以契約約定以雇主為著作人。若以雇主為著作人,則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雇主自然享有著作權,而著作財產權則歸雇主。

在「設計完成品」視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之情況下,若設計公司未和員工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員工仍有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可能。此源自於法律文字的不明確問題。著作權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此句的問題是可有二種解釋。一是「如果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則…」;二是「如果以契約約定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則…」。前者是指無論員工是如何成為著作人,該職務上完成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於雇主;後者則指僅在契約有約定員工為著作人時,則當該契約未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時,雇主可取得著作財產權。

如果採第一種解釋,設計公司可透過法律強制規定而取得著作財產權。但如果採第二種解釋,當設計公司和員工間無契約約定時,員工仍能保有著作財產權。因此,在法律規範不確定的情況下,如果設計公司未與員工約定著作權歸屬,則員工可能仍擁有著作財產權。

應注意的是員工所「設計完成品」不一定屬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例如,如果設計圖樣是在下班後完成的,該設計圖樣可能不會視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是,如果設計圖樣不是在公司內完成的,此也可能視為「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一旦「設計完成品」被視為「非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則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員工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管理之問題二:外部因素

若有使用外包人員從事設計,在未與外包人員簽訂著作權歸屬合約之情形下,此會造成該外包人員擁有與設計完成品有關的著作權。由於設計公司和外包人員是處於「出資人」和「受聘人」的關係。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此法條架構類似第11條第1項「職務上完成之著作」的規範。因此,在無契約約定時,外包人員為「著作人」。

不過,二者在著作財產權的規定上卻不同。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亦即,關於外包人員的著作財產權歸屬,著作權法採取契約自由原則;但當無契約規範時,著作權法強制規定由外包人員所有。

另應注意的是客戶因素也會影響著作權歸屬,因為修改的過程中,客戶方的員工可能對內容表達有原創性的貢獻而成為共同著作人,進而以共有人身份擁有「設計完成品」的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歸屬不確定之風險

在無契約事先約定的狀況下,設計公司對客戶提出的設計完成品其著作權可能屬於設計公司、員工、外包人員或客戶。關於員工部分,如果員工在工作時間內,於工作場所中完成設計內容,則該設計的著作財產權會歸屬於設計公司。如果設計內容完成於工作時間之外、或工作場所之外,則員工可能保有該設計的著作財產權。關於外包人員和客戶部分,只要無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則該權利仍保留在外包人員或客戶上。設計公司最好的狀況是與外包人員或客戶共有設計的著作財產權。

一旦著作財產權歸屬不明確,將造成二個負面效果。第一,如果設計公司與客戶約定著作財產權移轉給客戶,則因為著作財產權原本不是屬於設計公司,或是與外包人員或客戶員工共有,而導致無法實際將與設計完成品有關的著作財產權移轉給客戶,進而造成設計公司無法避免的違約。

第二,設計公司或客戶將不能以著作權人身份對侵害設計完成品的侵權人採取法律行動。如果他人侵害設計完成品,當案件進入法院時,侵權人勢必會挑戰設計公司或客戶的著作權人身份。一旦挑戰成功,設計公司或客戶不具著作權人身份,則法院會駁回起訴。

智慧財產權管理之思考

設計家工作室、設計服務公司、及具有設計能力之產品製造公司等因其組織規模不同,而能夠採取的風險控管措施亦有異。但基本的設計創作紀錄管理是必要的,包括:創作人身份管理、創作人思考紀錄管理、創作時外部意見紀錄管理、和設計半成品管理等。

此外,若設計圖樣都是以單一計畫結案的方式歸檔,這些智慧財產並無法再利用,例如產生延伸創作、或當作圖庫商品等等。因此,在智慧財產權管理部分,建議業者可建製內部的設計內容資料庫,以將設計完成品或設計過程中的半成品等等圖樣納入資料庫,而予以保存與利用。資料庫建置時,可以設計性質分類,以便於檢索。

最後,設計產業運作現況與智慧財產權保護之間是相輔相成,或是有理論上的落差,有待更深的瞭解。本文建議經濟部或文化部可投入實證研究,以瞭解或改善智慧財產權制度在設計產業的實施狀況。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陳秉訓
現任: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副教授
經歷: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助理教授
華邦電子公司製程工程師
聯華電子公司製程整合研發工程師
台灣茂矽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禹騰國際智權公司專利工程師
威盛電子公司專利工程師
亞太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案副理
學歷: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法律博士
美國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智慧財產暨科技法律法學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所碩士
台灣大學化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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