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政府於2018年11月,提出了一個龐大的法案---「移動導向法」(Law on Mobility Orientation (LOM))。經過約一年的討論、辯論、修改,2019年11月19日,法國國會終於正式通過這部企圖心龐大的移動導向法,正式引入了汽車備用零件維修豁免條款。該法目的就是要解決法國不同地區、不同階層人民的每天交通問題,並考量到環境能源的發展。其立法目的非常崇高,希望未來能夠徹底改變法國人民的交通習慣,改成永續的方式。其也希望解決交通上的不平等問題,並促進軟性的、永續的、共享的移動方式。法國考量到老舊車輛的使用安全、車輛使用者的維修權益,
在法國,汽車外觀,若符合訴諸外觀、新穎性或創作性,可受設計權保護,保護期間為25年;若符合原創性要件,也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保護期間為70年。在該法案第五篇第一章「促進個人安全與交通安全」(TITLE V - CHAPTER I st - Enhance Safety and Security)中,通過最新版本的第110條,規定了汽車備用零件市場的自由化(Liberalization of the automotive spare parts market),納入汽車維修用零件的著作權與設計權的豁免條款。
第110條的維修免責條款
法國移動導向法第110條第1項,是針對維修備用零件,新增著作權法的例外規定。第2項創設了例外規定。第2項:「智慧財產權法第二部分的第五本、第一編、第三章修正如下:...」第2項第1款:第513-1條,新增一項規定如下:「本條第一項所規定的25年保護期間,針對第513-6條第四項所提到的項目,其保護縮短為10年。」該規定從2021年1日生效。第2項第2款規定:「智慧財產權法第513-6條(設計權效力不及事項),新增第四項,第四項規定如下:4.為了回復屬於高速公路法第110-1條所定義的動力車輛或拖車的原始外觀,對下述項目有關之行為:(a)涉及玻璃、燈光、鏡子有關之零件(glazing, optics and mirrors );(b)或設備製造商所製造的原始零件。(made by the equipment manufacturer who manufactured the original part)」而前述(a)部分的玻璃、燈光、鏡子有關的備用零件,從2020年1月1日起生效;(b)部分所指的其他備用零件,從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3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智慧財產權法第513-6條(設計權效力不及事項),新增第四項,第四項規定如下:4.為了回復屬於高速公路法第110-1條所定義的動力車輛或拖車的原始外觀,對下述項目有關之行為:(a)涉及玻璃有關之零件(glazing);(b)或設備製造商所製造的原始零件。(made by the equipment manufacturer who manufactured the original part)」而前述(a)部分的玻璃有關的零用零件,從2023年1月1日起生效;(b)部分所指的其他備用零件仍有10年的保護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