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期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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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國會通過逐步開放外觀可視零件市場競爭(二)
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家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競爭原則體現在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和協議中,貿易自由化一直是世界各國努力的目標。壟斷在今天的現代經濟中很少見,這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們給消費者和整個社會帶來經濟損失。反壟斷法、技術創新、放鬆管制和全球化將大多數壟斷企業掃入了歷史的垃圾箱。

※本文為[法國國會通過逐步開放外觀可視零件市場競爭]之第二部分

法國2018年的移動導向法

法國政府於2018年11月,提出了一個龐大的法案---「移動導向法」(Law on Mobility Orientation (LOM))。經過約一年的討論、辯論、修改,2019年11月19日,法國國會終於正式通過這部企圖心龐大的移動導向法,正式引入了汽車備用零件維修豁免條款。該法目的就是要解決法國不同地區、不同階層人民的每天交通問題,並考量到環境能源的發展。其立法目的非常崇高,希望未來能夠徹底改變法國人民的交通習慣,改成永續的方式。其也希望解決交通上的不平等問題,並促進軟性的、永續的、共享的移動方式。法國考量到老舊車輛的使用安全、車輛使用者的維修權益,

在法國,汽車外觀,若符合訴諸外觀、新穎性或創作性,可受設計權保護,保護期間為25年;若符合原創性要件,也可受著作權法保護,保護期間為70年。在該法案第五篇第一章「促進個人安全與交通安全」(TITLE V - CHAPTER I st - Enhance Safety and Security)中,通過最新版本的第110條,規定了汽車備用零件市場的自由化(Liberalization of the automotive spare parts market),納入汽車維修用零件的著作權與設計權的豁免條款。

第110條的維修免責條款

法國移動導向法第110條第1項,是針對維修備用零件,新增著作權法的例外規定。第2項創設了例外規定。第2項:「智慧財產權法第二部分的第五本、第一編、第三章修正如下:...」第2項第1款:第513-1條,新增一項規定如下:「本條第一項所規定的25年保護期間,針對第513-6條第四項所提到的項目,其保護縮短為10年。」該規定從2021年1日生效。第2項第2款規定:「智慧財產權法第513-6條(設計權效力不及事項),新增第四項,第四項規定如下:4.為了回復屬於高速公路法第110-1條所定義的動力車輛或拖車的原始外觀,對下述項目有關之行為:(a)涉及玻璃、燈光、鏡子有關之零件(glazing, optics and mirrors );(b)或設備製造商所製造的原始零件。(made by the equipment manufacturer who manufactured the original part)」而前述(a)部分的玻璃、燈光、鏡子有關的備用零件,從2020年1月1日起生效;(b)部分所指的其他備用零件,從2021年1月1日生效。

維修免責條款因立法程序有瑕疵而違憲

法國政府在2018年11月提案時,並沒有這麼多條文,是在參議院討論時,加入了部分新的條文。後來國民議會也在參議院修正的版本上繼續討論。但此法案通過後,部分議員直接請求法國憲法委員會解釋其是否合憲。於2019年12月20日,法國憲法委員會做出解釋認為,根據法國憲法第45條第1項的衍生解釋,國會在審查法案時,修改或新增的條文必須與原來一讀的草案有直接或間接關連。但包括第110條在內的部分條文,與法案一讀時的其他條文並沒有直接或間接關連,最後認為部分條文因立法程序瑕疵而違憲。

第2021-1104號的氣候與韌性法案[1]

2021年的第2021-1104號「氣候與韌性法案」是關於應對氣候變化和加強其影響的適應力,允許汽車行業的可見零部件逐步開放競爭。由FEDA將「移動導向法」的維修條款內容略做修改後提出,被參議院採用在「氣候與韌性法案」修正案中,2021年7月20日國會通過,反對黨馬上提出法國憲法委員會解釋憲法,8月22日憲法委員會作出解釋說原則合憲,8月24日正式頒布第2021-1104號法案,允許汽車產業的可見零部件逐步開放競爭。

第32條的維修免責條款

「氣候與韌性法案」第三篇:生產和工作,第一章「綠色經濟」,第32條第1項規定:「在智慧財產權法典第122-5條(著作權人不得禁止之事項)的第11項後面,增加第12項:第12項:製造、使用、銷售零件,其目的乃是為了回復屬於高速公路法第110-1條所定義的動力車輛或拖車的原始外觀。」亦即,一旦可受著作權保護的備用零件公開,著作權人就不可禁止該備用零件的製造、使用與銷售,而該項的生效日為2024年1月1日。

第32條第2項創設了例外規定。第2項:「智慧財產權法第二部分的第五本、第一篇、第三章修正如下:...」第2項第1款:第513-1條,新增一項規定如下:「本條第一項所規定的25年保護期間,針對第513-1條第四項所提到的項目,其保護縮短為10年。」該規定從2024年1日生效。雖然維修豁免條款對於維修用零件的製造、銷售可豁免於設計保護,但並不代表該外觀設計就沒有設計權。若是其他車廠也使用相同或近似設計,仍會侵害該設計權。這一項的修正乃是將汽車零件設計權的保護縮短為10年。不過,從2023年1月1日起,(新)提交的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為10年,所有用於修理車輛或拖車的備件[2]

第3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智慧財產權法第513-6條(設計權效力不及事項),新增第四項,第四項規定如下:4.為了回復屬於高速公路法第110-1條所定義的動力車輛或拖車的原始外觀,對下述項目有關之行為:(a)涉及玻璃有關之零件(glazing);(b)或設備製造商所製造的原始零件。(made by the equipment manufacturer who manufactured the original part)」而前述(a)部分的玻璃有關的零用零件,從2023年1月1日起生效;(b)部分所指的其他備用零件仍有10年的保護期間。

結語

壟斷在現代經濟中很少見,從德國及法國兩個汽車大國的修法例,為了解決居高不下的維修成本,開放汽車備件市場已是國際間的趨勢,這對於汽車產業將會帶來明顯改變。無可否認「維修免責條款」對於車廠會有一定的衝擊,政府在研擬政策時應做好溝通角色,確保在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也重視汽車原廠與售後零配件的產業利益,要取得多方平衡。維修免責條款的精神,在於允許使用非原廠零件,消費者在維修與恢復汽車外觀時擁有更多選擇,避免市場因專利權遭受汽車原廠壟斷,對消費者而言,維修與恢復外觀所產生的費用將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2021年5月,國內多名立委提出「專利法第136條修正草案」,納入維修免責條款,就是希望讓台灣零組件業者及消費者,能在不違反專利法的情況下使用副廠零件維持汽車既有功能及恢復外觀。台灣身為國際汽車維修零件的供應重鎮,我國廠商在各式汽車零組件市場上都擁有極大的競爭能力,因此,我國政府相關單位更應積極配合立法院推動修法保障國內業者及消費者權益。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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