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灣11月1日修正生效的設計專利審查基準,外界的注目眼光多半放在電腦圖像、虛擬人機介面上(可參考前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修正案》公聽會分析與探討)。然而,若從商業應用角度來看,當企業愈發注重消費者體驗、產品整體包裝、全通路品牌形象塑造時,審查基準對於建築物及室內設計可為設計專利標的再次確認的意義恐怕還更大,也讓企業有了再次認識服務表徵重要性的機會。
過去談論智財侵權,被侵害的不外乎專利技術、產品設計或者商標;然而,現在有愈來愈多的侵權案例,都是行為人藉由「致敬」或者「學習」的名義,高度模仿知名廠商的產品包裝、實體店裝潢……等,企圖營造高度相似的消費體驗。對於這些「被致敬」帶來的風險與潛在商業損失,到底該如何防範呢?
今(2020)年年初時,北美智權報曾經就無印良品的商標訴訟一案,分析企業的商標維護與布局問題(可參考前文:無印良品不再是「無印良品」?從無印良品一案談商標維護與布局問題)。當時本刊的專欄作家許慈真提醒,企業除了須留意商標的攻防,還得小心防範服務表徵(trade dress)被抄襲的潛在損失(圖1)。
由於企業競爭的面向愈來愈多元,除了技術、商品必須精益求精,對於消費者的體驗也愈來愈計較。舉例來說,無印良品實體店面的木質裝潢風格、蘋果直營商店(Apple Store)的極簡式商品陳列、或者乾杯燒肉的8點乾杯活動,都是在既有的商品或服務銷售之外,創造獨特、新奇、符合企業文化的消費者體驗,成為吸引消費者一再上門的關鍵原因。
商業表徵為消費者體驗經濟的核心
圖1:北京棉田的店面裝潢與日系品牌無印良品十分相似
這些產品或服務周邊的創意,尤其是肉眼可見的部分,多半都可以歸類為「商業外觀」或「服務表徵」。廣義來說,商業外觀因為可用來辨識、區別不同的商品,故也屬於商標範疇之內,如美國在1988年修訂蘭哈姆法案(Lanham Act)時,也特別將未經註冊的商業外觀,納入商標法的保護體系中[1]。
但這樣的保護並不週全。雖然服務表徵確實具備商品辨識的功能,但這些服務表徵「本身」的價值,卻未必能藉由商標法來保護。試想:若其他資通訊品牌廠商的實體通路,除了供識別的品牌商標外,完全照抄蘋果直營商店的展場設計與產品陳列方式,對蘋果公司將造成多大的損害?
這個時候,就可以考慮使用設計專利來加強保護。根據經濟部智慧局(TIPO)的定義,設計是指「對物品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的創作」;換句話說,只要符合「應用於物品(可包括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即GUI))」且「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就具備了設計專利的適格性[2]。在此原則之下,智慧局特別指出,建築與室內設計若能滿足法定的專利要件與揭露要件,一樣可以取得設計專利[3];而今年剛修正通過的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中,更再次明訂建築物、室內空間、橋樑等設計,亦可申請設計專利,並在部分設計的章節中,以「廚房之部分」來例示室內設計的揭露方式(圖2)。
圖2:新修正設計專利審查基準中,關於「廚房之部分」的揭露例示。
資料來源:https://www.tipo.gov.tw/tw/dl-275764-9e930642380d4ddabc28d0ce445cd6d1.html
商標與設計專利雙重保護,可降低「被致敬」的風險
使用設計專利來保護服務表徵有兩個好處。第一,設計專利的要件為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創作性,與商標著重產品識別的目的並不相同。因此,在取得設計專利後,就算服務表徵不具備產品識別的功能而無法註冊商標,仍然無礙於專利權的行使。如此一來,包括產品的包裝陳列、桌椅的尺寸比例、門市的裝潢色調,以及這些元素的組合成為設計專利的保護標的後,外界欲「致敬」的空間也必然愈來愈小。
圖3:蘋果公司紐約實體店的玻璃樓梯設計,已經取得了設計專利。
資料來源:https://www.flickr.com/photos/jlascar/7181853588/
第二,商標與設計專利兩者可以並存。若服務表徵足以產生識別商品的功能,即可同時以商標和設計專利進行保護。事實上,蘋果公司就是這種雙重保護的高手,除了將已註冊的咬一口蘋果商標廣泛使用在各類型的商品包裝或店面陳設,也大量地將實體店內的空間視覺設計申請設計專利(圖3、圖4)。於是,只要蘋果發現可能的侵權行為,就可以依據實際情況選擇最佳維權策略,對於潛在侵權人的嚇阻效果也會加強。
圖4:蘋果公司於2017年在台灣取得之「房間之部分」設計專利
在現今的商業環境中,有愈來愈多的企業重視消費者體驗,但該怎麼避免這些創意被外界抄襲,又往往不得要領。如果覺得商標的保護不夠完整,不妨學習蘋果的作法,將消費者能直接感知的服務表徵也申請設計專利,讓保護的力道更加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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