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期
202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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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議院2020年9月通過強化公平競爭法:限制寄發警告信及引入外觀設計維修豁免條款
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20年9月10日,德國聯邦議院( Bundestag)會通過了聯邦政府所提的「強化公平競爭法」(law to strengthen fair competition)。該法的主要內容,主要是為了避免廠商為了因為輕微的違法行為就寄發警告信,遏止濫發警告信之行為。其次,該法也附帶基於車輛駕駛人的維修需求,該法也新增了設計專利維修的豁免條款。該法預期將於10月9日於德國聯邦參議院(Bundesrat)通過。


圖片來源:Pixabay

提案與通過

德國聯邦司法部長於2018年9月就提出「強化公平競爭法」草案,2019年5月聯邦政府正式送出此草案。此後,經過將近一年多的政黨辯論,終於在2020年9月10日,德國聯邦議院正式獲得多數投票通過[1]

限縮可寄發警告信之競爭事業

在德國,可以對其他相關事業廠商所為的各種違法行為(包括侵害智慧財產權)寄發警告信,請求違反者停止該行為。此規定明確寫在德國的不正競爭防止法(The Act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第8條中。而此次修法,為了避免競爭事業濫發警告信,更進一步限縮可寄發警告信的事業。

未來可寄發警告信的競爭事業,只限於所銷售的產品或服務,不屬於無足輕重的量,也並不是偶一為之的事業。線上的網路商店,若單純只有空泛的頁面要約,也應該被排除;另外,倘若事業已經破產,不再參與競爭,也應該被排除。

原本不正競爭防止法第8條,允許企業協會亦可寄發警告信。但此次修法進一步限縮,若成立該協會只為了透過警告信賺取收入,則被排除於可寄發警告信的協會之外。此外,第8a條進一步規定,必須滿足該條之要件(至少要有75家事業加入之協會,該協會之宗旨乃追求專業利益與公平競爭等),並且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者,才是有資格寄發警告信的企業協會。聯邦司法部會定期確認,這些企業協會是否滿足這些要件。

何謂不適當之警告信?

該法對不正競爭防止法新增第8b條,明確禁止何謂濫發警告信。下述幾個情形,屬於「不適當之警告」:

  1. 進行請求宣稱的目的,主要是想要對違反者請求法律訴訟的花費或支出,或者請求支付違約金;
  2. 競爭事業對於違反同一法規的行為,舉報了相當數量的行為,但所主張的行為數量,相對於自己的事業活動不成比例,或者可推定該競爭事業並沒有考量法院外及法院程序的經濟風險;
  3. 競爭事業對警告信所設定的客觀價值,乃不適當的過高;
  4. 所約定的違約金或索取的違約金過高;
  5. 所提出的停止行為之義務,比起所警告的違法行為,還要廣泛。

濫發警告信可能會被反訴求償

若是合法寄發的警告信,在事後向對方求償時,可同時求償因寄發警告信產生的花費,包括律師費用。但是,此次修法,若是所警告之行為,屬於較輕微的行為,則不得請求賠償費用。修法後規定,如果所警告之違反行為,乃是違反網際網路上的資訊義務和標示義務,或者小於250名員工的公司違反個資保護規定,其不能請求寄發警告信之成本(亦即律師費用)。

此外,任何人若是錯誤的提出警告,將可能會被提出反訴,請求賠償因為提出法律防禦所必要之支出。因而,要寄發警告信前,必須小心地檢查每一個警告的合法性,以避免更多損失的風險。

汽車大國德國也通過設計專利維修豁免條款

歐盟1998年設計保護指令(Directive 98/71/EC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designs),乃是要求歐盟各會員國的國內設計法規。其中,設計保護指令第14條規定:「等到歐盟執委會根據本指令第18條規定提出本指令的修正提案通過前,各會員國應該維持現有設計法規中,為了維修複合產品使其回復原來產品外觀,而使用零組件設計的規定;如果要修法,也只能基於開放該零組件市場的目的而修法。[2]」但是該指令並沒有強迫各會員國一定要通過複合產品的維修豁免條款,只是規定,若要修改國內設計法規,一定要朝向開放備用零件市場的方向進行修法。

根據指令第18條的要求,2004年9月14日,歐盟執委會正式提出歐盟設計指令的修法建議[3],希望將原來的第14條,修改為「引入複合產品之零組件維修免責條款」[4]。但部分歐洲國家有生產汽車者,例如德國、法國、瑞典等國的反對,該草案經過了十年的爭辯,仍然無法通過,最後歐盟執委會於2014年5月,撤回該修法提案[5]

此次德國聯邦議院通過之強化公平競爭法,修法說明中很清楚的指出,是根據1998年歐盟設計保護指令第14條之要求,開放零組件市場自由化之目的,引入外觀維修零件的設計保護例外條款。

新增德國設計法第40a條

強化公平競爭法第5條,主要乃在德國設計法的第40條之後,新增了第40a條。條文內容為:「第40a條 維修條款(Repair Clause)。 (1)對於複合產品的元件,為了用於維修該複合產品之目的,使其能夠恢復原始外觀,該元件產品不受設計保護。但如該元件產品之主要目的,是在維修該複合產品以外之其他目的而進入市場,則不適用前述規定。」

修法說明中強調,該條第1項所適用的例外,僅限於那些零件的外觀,乃依附於整體產品設計的外觀而定。亦即,倘若屬於可以自由替換的配件,不一定要嵌入整體產品就不適用,例如汽車輪框,在此法中仍然可申請設計保護。

讓消費者有充分理解原廠與附廠之區別

第40a條第2項規定:「(2)第1項只適用於經由標示或其他適當的形式,該消費者已經適當地得知該產品之來源乃用於維修目的, 故消費者已經知悉該產品屬於用於維修目的之競爭性產品。」所謂適當的標示,可以在產品上標上該產品之商標或公司名稱。此條文是為了讓消費者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購買的是副廠的備用零件,而非原廠的零件。

幾個支持該維修豁免條款的立法理由

在政府的修法提案書中,提到了幾個支持維修豁免條款的修法理由。
第一,對於消費者來說,由於備用零件的特性,消費者必須購買同樣形狀的備用零件,以取代壞掉的零件。而整個車的原始形狀不再改變後,維修次級市場的獲利會慢慢減少。因此,不需要對備用零件給予獨立的保護,亦即不需要給予其創作誘因以鼓勵備用零件之創作。立法理由中說明,給予備用零件設計保護,將造成原始汽車製造商的獨占。在備用零件之次級市場,要發展獨立競爭是很難的,因為第三方要獲得市場機會,必須先支付金額給原始汽車製造商。

第二,引入該條文,並不會損害安全和品質。其提到,該法並不認為引入該條文會損害備用零件的安全性。因為對於安全性的標準要求,也適用於這些複合產品外觀的零件,例如汽車前後保桿,以及車頂棚等。這些標準同時適用於原始汽車製造商的原廠備用零件,以及其他廠商的附廠備用零件。不論哪一家廠商,只要不符合相關標準,都不能進入市場銷售。因此,維修豁免條款並不會對道路安全性造成負面影響。

不影響生效條款之前就註冊的設計

汽車生產大國德國終於通過了維修豁免條款,但是該條文的生效日,規定於設計法第73條之第2項:「第40a條之規定,不適用於該法生效日以前註冊之設計之權利。」德國的設計保護期限為25年,而此次「強化公平競爭法」的預計生效日原本為2020年1月1日。因為立法通過比預計的還慢,正式生效日尚未確定,可能會在通過(2020年9月)起二年內生效。

因而,雖然德國的消費者團體樂見這個法的通過,但這個法真正能夠讓德國消費者買到便宜的副廠備用零件,可能只限於未來註冊設計保護的新車。而之前已經註冊設計保護的新車,在德國仍享有25年的設計保護。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楊智傑
現任: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 教授
經歷: 真理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學歷: 台灣大學法律系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博士
專長: 智慧財產權、美國專利法、美國著作權法、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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