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第287條(a)款規定:專利權人及在美國境內製造、提供、販賣或販賣邀約任何專利物品之人,或在美國進口任何專利物品的人,得於其產品上以專利(patent)或其縮寫(pat)的字樣及專利號來告知公眾。如果因物品的性質不能附上前述之字樣,得在產品之包裝或是類似之標籤附上含有該字樣,或是註記有專利號碼之網站,得以公告社會大眾。如果未為前述之標記,則專利權人不得採取任何侵權行動追討損害賠償,除非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已被告知侵權並且此後繼續侵權,侵權訴訟之提起即構成該通知。
※本文摘錄自[誰是售後汽車零組件的一般觀察者----從GM與LKQ售後零組件商業紛爭談起 ]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GM公司的汽車零組件專利和標記
2011年起,美國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 GM)大量申請汽車零組件外觀的設計專利(如圖1),想以設計專利取得該公司在售後汽車零組件市場的優勢,至今已取得7百多件有關零組件的設計專利。
圖1:GM有設計專利的碰撞零組件設計
圖2 GM 的Acadia 汽車及Chevrolet Silverado卡車
GM在該公司GENUINE PARTS的網頁上公布有設計專利保護的零組件產品,2020年4月,GM公布了62頁的零件編號列表[1] ,其中第五欄列出與零件標號相關的設計專利公告號,第六欄打「x」的部分表示GM有排他權(如圖2),亦即並未授權。這意味著列表中取得設計專利的零組件如未經許可的製造、使用和/或銷售,可能會侵害GM的設計專利權。這個聲明很重要,因為這些碰撞零件也使用在較新的雪佛蘭(Chevrolet)、別克(Buick)、GMC或凱迪拉克(Cadillac)汽車上,如果汽車修理廠使用非OEM的零件就可能侵害了GM的設計專利。
LKQ與GM的商業糾紛及設計專利相關訴訟
LKQ公司是一間汽車和其他車輛維修的專用零件和替代配件的供應商,在北美也回收碰撞零件、翻新及再製造。LKQ和CCC(Certified Collateral Corporation)合作提供有關維修零組件的相關訊息與較佳的檢索能力,在CCC平台上銷售汽車零組件,2019年,GM的法律顧問Angela Caligiuri直接發函給第三方CCC,指控列在CCC汽車零組件平台上多項LKQ銷售的零組件產品侵害GM擁有的某些設計專利,要求CCC將這些零組件從清單中刪除並停止出售。2020年3月,CCC發函給LKQ要求售後零件經銷商將與GM設計專利相關的幾項LKQ零組件從產品列表中刪除。
LKQ主張該公司已從GM獲得設計專利的許可協議(Design Patent License Agreement, DPLA),其中包括零組件的設計專利,並依據DPLA一直支付此類零件的專利使用費。然而,GM則聲明LKQ銷售可用於2017年至今的GMC Acadia的替換引擎蓋板,用於2017-2019年GMC Acadia的替代格柵、用於2017年至今的Chevrolet Trax引擎蓋板(如圖3)等都未經許可販售的零組件。LKQ表示,它所出售的Trax引擎蓋與OEM引擎蓋相差太大,不能視為設計侵權。2020年5月,LKQ向美國地方法院對GM提起訴訟,確認售後汽車零組件設計專利的有效性及確認不構成侵權。
圖3 GM未授權的零組件設計專利
LKQ向PTAB提出設計專利之IPR及PGR請求
LKQ認為,GM替換零件其他的專利應該全部被撤銷,包括:2017-2019年Cadillac XT5的下格柵,2018-2020年Buick Regal引擎蓋板和2019年至今的Chevrolet Camaro的前格柵,因為這些都不是適格之設計標的,LKQ也在尋求能撤銷GM的汽車零組件設計專利的方法。2019年10月,LKQ向美國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PTAB)提出關於GM汽車零組件設計專利的當事人間審查請求(Inter Partes Review, IPR),提供證據證明這些設計專利違反美國專利法第102條及第103條之規定,其中包括:前保險桿的IPR2020-00062(US D811,964)、前葉子板的IPR2020-00063(US D828,255)及IPR2020-00064(US D823,741)、引擎蓋板的IPR2020-00065(US D813,120)。另外對GM設計專利的授權後審查請求(Post-Grant Review, PGR),有後保險桿的PGR2020-00002(D847,043)及00003(D847,703),卡車尾門的PGR2020-00004(D840,306)以及前面板保險桿的PGR2020-00005(D841,532)等案件。
在IPR2020-00062及00065案件中,LKQ提出證據來證明GM的設計專利違反美國專利法第102條及第103條之規定,其中有關第102條規定之可預見性(Anticipation)的一般觀察者檢測,LKQ與GM兩造對於的「一般觀察者」身分和資格認定有不同的意見,以下詳細介紹兩造對於一般觀察者的定義及PTAB的見解。
IPR2020-00062案件中可預見性的主張
在IPR2020-00062案件中,LKQ請求審查的是USD811,964的汽車前保險桿蓋的設計專利(簡稱964專利,如圖4左側),該前保險桿蓋應用在GM的Chevrolet Equinox汽車(如圖4右側)。
圖4 GM的964專利及Chevrolet Equinox汽車
LKQ提出三張網頁上「2015年福特Edge」的照片與「USD 721,305汽車前保險桿蓋」的證據(如圖5),來說明964專利是可預見性的,已違反美國專利法第102條之規定。
圖5 LKQ所提964專利可預見之證據
設計專利可預見性之檢測
用於設計專利可預見性的「一般觀察者」檢測與用於侵權的檢測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可預見性審查是將專利設計與所謂的可預見之參考資料或先前技藝進行比較,而不是與被告設計進行比較[2] 。美國最高法院在Gorham 案件[3] 中,首先宣布了針對設計專利侵權的一般觀察者檢測,說明如下:「如果在一般觀察者的眼中,施予購買者通常給予的注意,如果相似之處在於欺騙了觀察者,誘使他購買了一個他認為是另一個設計,那麼兩種設計是實質上相同,第一個獲准專利之設計已被另一個設計所侵害。」
一般觀察者檢測要求事實發現者考慮圖中的所有裝飾性特徵,這些特徵在被告產品的「正常使用」生命週期中即「從製造或組裝完成起」的任何時候是可見的,直到最終毀壞,丟失或消失該物品為止。
強制性總體比較(mandated overall comparison)考慮了兩個設計之間的重大差異,而不是並非完全相同的任何兩個設計之間必然存在的微小差異。正如同「有專利之設計與被告商品設計之間的微小差異無法而且不應阻止侵權的發現」一樣。因此,微小的差異也無法阻止人們發現可預見性之事實。
LKQ所主張的一般觀察者
LKQ主張,在侵權案件中,是以「想要購買的實際產品和該產品的一般購買者」[4] 來界定一般觀察者的身分資格。因此,關於964專利的一般觀察者之定義,LKQ建議,出於本請求審查之目的,一般觀察者將是車輛前保險桿的零售消費者(retail consumer)[5] 。
GM所主張的一般觀察者
GM在答辯書狀主張,在Goodyear Tire & Rubber 案件[6] 中,CAFC將一般觀察者的身分集中於「想要購買實際產品以及該產品的一般購買者」。不過,在Arminak & Assocs., Inc. v. Saint-Gobain Calmar, Inc. 案件[7] 的系爭專利是噴頭罩蓋的設計專利(如圖6),CAFC認為:一般觀察者是「該設計專利物品之購買者或對該物品具有足夠興趣之人,並且在觀察被告物品之設計與設計專利所主張之設計是否實質相同,具有做出合理辨別決定的能力。」如果商品是由商業購買者購買並交付給最終消費者,則商業購買者(而不是最終消費者)可以是一般觀察者。又在Keystone Retaining Wall Sys., Inc. v. Westrock, Inc. 案件中[8] ,CAFC說明:就擋土牆磚塊設計專利而言,一般購買者是磚塊的購買者,而不是組裝好的擋土牆之購買者。如果是在購買時比對觀察產品,以整體觀察的方式加以比對,兩個擋土牆除了前端錐凸面部分相同,牆磚的頂面、底面與兩側面的形狀都不一樣(如圖7),不會構成「實質相同」之設計。
圖6 Calmar的設計專利與Arminak的噴頭罩蓋比較
圖7 Keystone的擋土牆磚設計專利與被告的擋土牆磚比較
在Columbia Sportswear 案件[9] 中,CAFC認為:一般觀察者被認為熟悉先前技藝之設計。在Egyptian Goddess 案件中,CAFC說明:「當請求保護之設計接近於先前技藝設計時,對假設的一般觀察者而言,被告的設計和請求保護設計之間的細微差異可能是很重要的。換句話說,設計專利案件中的相關問題是特定設計標的,在擁擠的領域中,一般觀察者可能對於細微差異是很敏感的。在In re Harvey 案件[10] 中,CAFC指明:「揚聲器設計領域不如裝飾花瓶設計領域來得擁擠」,因此,近似性可能「排除了揚聲器的設計專利」,可能不排除花瓶設計之設計專利的核發。
在本案中,一般觀察者應包括購買替換保險桿蓋板以修理客戶車輛的商業購買者,例如:修理廠專業人員。LKQ本身在其他相關的IPR案件中承認「替換的車身部件通常是由修理廠代表車主購買的」[11] 。LKQ的售後汽車零件的客戶主要包括專業的車身修理廠和機械修理廠,他們對汽車行業有深入的了解。因為維修場的購買者在其工作中會檢查和分析各種產品,所以該購買者會特別關注產品。還有,修理廠的購買者會認知先前技藝之設計,這些認知將讓他或她能辨識和分別出設計之間的細微差別[12] 。
PTAB認為修理廠的商業購買者也是一般觀察者
PTAB認為兩造為一般觀察者提供了不同的定義。LKQ主張「一般觀察者是車輛前保險桿的零售消費者。」不過,LKQ並沒有進一步詳細說明「誰有資格成為前保險桿的零售消費者」。LKQ的定義不僅不受支持,而且與其他相關的零組件引擎蓋板之IPR2020-00065程序(如圖8)中的聲明不一致,即相關的替換車身部件(引擎蓋板)「通常是由修理廠代表車主購買」,但沒有解釋為什麼維修店的購買者不會成為一般觀察者。
圖8 GM的120專利與LKQ所提的引擎蓋先前技藝之比較
GM認為,「一般觀察者包括購買替換保險桿以修理客戶車輛的商業購買者,例如:修理廠專業人員」。GM指出,LKQ在IPR2020-00065案件中承認:「售後汽車零組件客戶主要包括對汽車行業有相當知識的專業車身和機械維修店」。GM也指明:「由於維修店的購買者在其工作職責中會審查和分析各種產品,因此買家特別有關注」。而且,LKQ的售後汽車零組件客戶主要包括對汽車行業有深入了解的專業車身修理和機械維修店。
PTAB說明:GM就一般觀察者為何會成為維修店專業人員提出了可靠的論據和證據。但是,使用任何一方對一般觀察者的定義,我們的分析都得出相同的結果。也就是說,我們收到的記錄中的證據表明,所主張的先前技藝設計具有鮮明的特徵,以至於一般觀察者(零售消費者或維修店專業人員)都不會將先前技藝設計與964專利混淆誤認。因此,依據我們在此過程中進行分析之目的,就算我們採納LKQ對於一般觀察者的理解,就是汽車前保險桿零售消費者。這種一般觀察者也會比一般人更多關注和辨識,因為車輛前保險桿是昂貴的購買,通常是為了將損壞的車輛恢復到原始外觀狀態而購買的。LKQ還表示汽車維修零件看起來一樣的重要性,並指出購買是由相當認知的使用者進行的。
964專利可預見性之審查判斷
PTAB說明:我們依據LKQ提供的兩個證據,一個是2015 Ford Edge的網頁照片,另一個是Ford的US D721,305設計專利(簡稱305專利),我們將這兩個證據放在一起比對,這兩個設計是近似之設計,我們將這兩個設計一起論述。
964專利的兩側開口的凹入開口有較長的長度,並且向內和向前延伸的距離與凹入開口的整個長度相稱(如圖9)。相較之下,這964專利之設計與2015 Ford Edge(和305專利)的凹陷處的相對形狀和尺寸形成鮮明對比,後者的長度僅為整個開口長度的一小部分,並且形狀不同於該請求保護之形狀。964專利的開口處有光滑的圓角;頂部邊緣從右到左向下傾斜,而底部邊緣從右到左向上傾斜;開口的內側和外側邊緣相對於豎直方向具有相似的角度。而2015 Ford Edge(和305專利)開口由尖角限定,尤其是開口的箭頭形內側。開口的頂部和底部邊緣都從右到左向下傾斜,並且內側和外側相對於垂直方向的角度明顯不同。
圖9 GM的964專利正面與LKQ所提的先前技藝之比較
從964專利的側視圖與先前技藝的設計進行比較(如圖10)。964專利包括向外突出的前部,該前部明顯向下傾斜。2015 Ford Edge(和305專利)沒有明顯的突出的前導部分,其下角明顯。凹部相對於開口的相對尺寸在964專利與2015 Ford Edge(和305專利)之間有很大差異,從側視圖的比較可以清楚地看出。
圖10 GM的964專利與LKQ所提的先前技藝之比較
PTAB認為:基於以上所分析的設計之間的明顯差異,以及整體設計中缺乏整體的相似性,我們無法說服一般觀察者將這些設計視為實質上相同。我們不認為一般觀察者會因為另一設計而被欺騙。因此,我們確定LKQ所提供的證據未能合理的發現964專利所請求之設計可預見於先前技藝之中。
其他相關IPR及PGR程序請求案件
LKQ在2020年2月7日,又提出與GM售後零組件設計專利相關的3件IPR程序請求以及5件PGR程序請求(如表1)。2020年4月,PTAB拒絕了LKQ對於GM用於2019-20大型皮卡後保險桿的D847,043、用於2019-21大型皮卡後保險桿的D847,703以及用於2018-20年Chevrolet Equinox前面板的D811,964的IPR程序請求。5月5日,PTAB拒絕LKQ對於用在Chevrolet開拓者前飾板的D841,532、用於2019-20年Chevrolet Silverados卡車尾門的D840,306之PGR程序請求。其他LKQ-GM案件仍在進行中。
表1 LKQ提出GM設計專利相關的IPR及PGR請求案件
結語
一般而言,商業購買者或專業採購者有相當的專業知識,又因為業務責任在購買觀察時會施予更多的關注,也有更佳的辨識能力,讓他或她很容易辨識出設計之間的細微差異[13] ,不會將先前技藝設計與GM的設計專利混淆誤認。值得一提的是,設計專利的可預見性審查與侵權訴訟中Gorham 檢測中的判斷主體都是一般觀察者,GM定義售後汽車零組件的一般觀察者是市場上真正的購買者,是汽車修理廠的商業購買者或是專業採購者,這種一般觀察者的專業知識、業務上的責任使得他們在購買上會施予更多的關注。相對的,他們也會很容易的分辨出被告產品設計與系爭專利之間的差異處。由於這類型的觀察者或購買者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知識及認知能力、較佳的觀察能力以及較好的辨識能力,他們的觀點會比一般消費者的觀點來得嚴謹,會造成混淆、誤認的範圍較小。
由此可知,無論是在專利無效的舉發案或是專利侵權的訴訟中,一般觀察者的資格認定是專利權人和侵權嫌疑人都可善加利用的工具,可依自己的立場選擇或定義出合理且有利於己的一般觀察者 ,不過,無論當事人選擇哪一種一般觀察者都必須是合理且有證據或事實支持。之後,再以所選定的一般觀察者進行Gorham 的實質相同檢測,判斷有嫌疑的被告產品與系爭專利是否構成實質相同,確認是否會有混淆、誤認之虞,如此,才能使法院合理的做出合法且有利於己的判決結果。
備註:
參見GM的Patented Parts List Q1 2020網頁https://www.genuinegmparts.com/src/pdf/GM%20Patented%20Parts%20List%20Q1%202020.pdf 。
參見Int’l Seaway Trading Corp. v. Walgreens Corp., 589 F.3d 1233, 1238, 1240 (Fed. Cir. 2009)。
參見Gorham Co. v. White, 81 U.S. 511 (1871)。
參見Goodyear Tire & Rubber Co. v. Hercules Tire & Rubber Co., Inc., 162 F.3d 1113, 1117 (Fed. Cir. 1998)。
參見Ex. 1003, Gandy Dec., ¶¶ 33–34; Ex. 1004, Hill Dec., ¶¶ 31–32。
同註4。
參見Arminak & Assocs., Inc. v. Saint-Gobain Calmar, Inc., 501 F.3d 1314, 1323 (Fed. Cir. 2007)。
參見Keystone Retaining Wall Sys., Inc. v. Westrock, Inc., 997 F.2d 1444, 1450 (Fed. Cir. 1993)。
參見Columbia Sportswear N. Am., Inc. v. Seirus Innovative Access., Inc., 942 F.3d 1119, 1129 (Fed. Cir. 2019).。
參見In re Harvey, 12 F.3d 1061, 1064 (Fed. Cir. 1993)。
參見IPR2020-00065, Pet. at 21。
參見Egyptian Goddess, 543 F.3d at 681。
參見Egyptian Goddess, 543 F.3d at 681。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科技部 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委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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