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期
2018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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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GUI設計專利之申請實務及保護範圍
葉雪美╱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權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前一篇文章(淺談我國圖像設計專利之申請實務及保護範圍---電腦圖像篇)已討論過電腦圖像,本文說明GUI的性質、類型及保護範圍,列舉我國與美國相關申請案件對應說明[1],也介紹一些特殊視覺效果的GUI申請案,進一步釐清在圖像設計中物品的角色定位,希望提供給設計界、產業界、專利業者在申請GUI之設計專利作為參考之用。

※本文摘錄自[論GUI設計專利之申請實務及保護範圍]

設計專利保護的電腦圖像(Computer Generated Icons)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以下簡稱GUI)設計,是一種以符號或圖形方式呈現的使用者介面之視覺設計(visual design)或平面設計(graphic design),本質上不同於著作權保護的電腦程式著作,也不同於發明專利的電腦軟體。GUI與電腦圖像在構成元素與變化外觀的樣態上有些不同,電腦圖像係指單一之圖像或圖形單元,可依序變化或依序連續或動態變化其外觀,但無法做選擇性變化;而GUI的構成元素多元,且可做選擇性的選單變化。

GUI之定義與性質

GUI是一種以圖形化為基礎的使用者介面,使用者藉由圖形元素(例如:圖像、選單、捲軸,視窗,過渡動畫,對話框等)、游標及指示器與電子裝置產生互動。我國審查基準中定義GUI係指由二個以上之電腦圖像、對話視窗或其他選單等單元所構成的整體圖形化操作介面,可幫助使用者快速取得訊息或容易進行操作。

GUI是2D的平面圖形

GUI是透過顯示裝置而顯現且暫時存在的虛擬圖形介面,其性質係屬於具視覺效果之花紋或花紋與色彩結合的外觀創作,是一種應用於物品之外觀的創作。GUI是一種具裝飾性的平面圖形,通常是以圖像、圖形、符號、視窗、對話框或色彩或其結合等形式呈現(如圖1所示),有些GUI會以顏色、色差、對比或比例的變化來呈現出3D的立體視覺效果,惟其性質上仍屬於2D的平面圖形、平面設計(如圖2所示)。

圖1:各種不同圖形元素構成之GUI設計專利

圖2:呈現立體視覺效果之GUI設計

有些GUI雖呈現出立體展示空間或是立體舞台實境的視覺效果(如圖3所示),但本質上還是平面圖形,且展示空間及舞台中沒有預留可供變化的留白區域或以虛線表示的不主張設計之部分,使得GUI中無法添加人物、文字或其他圖形。通常,在GUI中如有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文字、數字或圖形則應以虛線的形式呈現之(如圖4所示),如果GUI的圖形中有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或有可變化之部分,則應挖空留白且以虛線框圍繞(如圖4及圖5右側所示)。

圖3:Mangala Iyer公司、Samsung公司呈現立體視覺效果之圖像設計

圖4:統一超商公司將可變化部分挖空留白之GUI設計

圖5:Apple公司將可變化部分挖空留白的GUI設計

2D的平面圖形與3D立體產品的保護範圍

在P.S. Prods. Inc. et al. v. Activision Blizzard Inc.案件[2]中,原告的USD 561,294設計專利是「電擊槍」設計,其商業實施例是現實生活中的3D電擊槍產品(如圖6所示),其專利範圍是「如圖所示的電擊槍外觀整體設計,而不是寬廣的設計概念」,而被告產品則是視頻遊戲(video game)「決勝時刻:黑色行動II(Call of Duty: Black Ops II)」中虛擬武器「電擊槍」的影像(image)(如圖7左側所示)。法院認為,被告的產品完全不同於原告的設計專利,一般觀察者(ordinary observer)不會將原告的電擊槍設計與被告的視頻遊戲中的電擊槍影像混淆,因此不構成侵權。

圖6:P.S. 產品公司的電擊槍設計專利及商業實施例

圖7:Activision Blizzard公司的電擊槍影像及實物樣品[3]

Kellman v. Coca-Cola Co.案件[4]原告的USD387,541是帽子外觀的設計專利(如圖8左側所示),其商業實施例是一頂現實生活中可穿戴的立體帽子,而被告的產品為印有「帽子」設計專利外觀圖形的T恤和瓶蓋(如圖9所示),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的範圍是由5張視圖及1張立體圖所構成的蝶形螺母(wing nut)造形的帽子,是實體物的設計而不是平面圖形。而且,合理之人不可能在購買T恤和瓶蓋時,會誤認為買到帽子,一般觀察者不可能認為被告的T恤和瓶蓋產品會實質近似於(substantially similar)原告的設計專利。

圖8:原告Kellman公司的帽子設計專利及商業實施例

圖9:可口可樂公司的T恤和瓶蓋產品[5]

GUI必須應用於物品

GUI是應用於物品外觀的創作,無法脫離物品僅單獨申請GUI之圖形本身。由於GUI必須應於物品,設計名稱必須記載其所應用之物品,可以是特定物品,例如:TWD 164,801的「內視鏡顯示器」、TWD 167,778的「下肢肌力訓練機」、TWD 166,695的「電動車儀表板」(如圖10所示);也可以是較廣義之物品,例如:「螢幕」、「顯示器」或「顯示面板」等,如此可取得較廣泛的保護[6]。還有,若圖式中僅揭露平面圖形本身而未揭露所應用之物品,則不符圖像設計之定義。不過,可藉由修正圖式在圖形外圍添加一虛線外框(如圖11所示),即可符合圖像設計之定義。

圖10:華德動能科技公司的儀表板介面設計

圖11:以虛線表示GUI所應用之物品

GUI只要充分揭露就能據以實現

GUI是2D的平面圖形設計,可據以實施要件就是在2D的平面圖中清楚地呈現該設計,平面設計並沒有一般所稱的「零組件」,只要在圖式中清楚且明確的揭露,平面圖形不會因其中的部分或零組件無法清楚且明確的揭露,而無法據以實現。

GUI之圖式必須以可明確區隔之表示方式來呈現「主張設計部分」及「不主張設計部分」。例如:以實線表示主張設計之部分,以虛線等斷線方式表示或是其所應用之物品,或在照片中以半透明填色表示其所應用之物品。應注意的是,具變化外觀之GUI設計必須在代表圖中以二個上之視圖呈現出變化前、後或關鍵過程之GUI設計(如圖12所示),才能充分表達該變化設計。

圖12:具變化外觀的GUI設計之代表圖揭露

GUI的設計說明

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式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圖式中有「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因此,設計說明必須清楚記載圖式中「不主張設計之部分」的表示方式。例如:「圖式以虛線揭露之顯示螢幕,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或「圖式中之網點係表示該部分介面圖形在變化過程中及最後呈現時係為半透明狀;該網點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如圖13左側所示)。

通常圖式中以虛線揭露「不主張設計之部分」,有些特殊情況是,GUI的圖式中虛線揭露的部分包含「主張設計之部分」及「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如圖13右側所示),申請人應在設計說明中具體載明二者所表示之意義,例如:「3.圖式中以虛線揭露之『文字』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4.圖式中所揭露之實線與左下角並列之二個虛線框格為本案主張設計之部分」。

圖13:GUI設計圖式中有特殊的表示方式應說明之

GUI的類型

靜態的GUI設計

靜態的GUI設計,係指在使用過程中,該GUI之外觀不會產生變化。目前常見的靜態GUI有4種:(1)黑白線稿中以線條呈現的圖形,以簡單的線條框架形式描繪出的圖形與配置,呈現出想要的圖像;(2)以黑白線稿方式呈現出線條、面及區塊構成的圖形或佈局,呈現出黑白對比強烈之設計。這兩種是以點、線、面所構成的圖形裝飾,其中造形元素略有變更或增減,其所呈現的視覺效果不一樣(如圖14所示),導致各個GUI必須分案獨立申請。不過,在美國的申請實務中,則允許以多實施例方式提出申請(如圖15所示)。

圖14:黑白線稿呈現出不同類型及表現方式的GUI

圖15:通用電子公司多實施例的GUI設計

還有兩種包含色彩計畫的GUI設計:(3)以灰階變化圖式呈現出色彩對比之配置,卻不指定特定色彩的GUI設計(如圖16左側所示);(4)呈現出特定色彩配置之彩色GUI設計(如圖16中央及右側所示),這兩種GUI所主張的保護範圍是不一樣的。值得注意的是,GUI是2D的平面圖形設計,其中的造形元素改變或相關配置變動都會影響該平面設計所呈現的視覺效果,例如:黑白對比、不同灰階層次的配置、色彩的添加等,因此,第1、2類以線條或黑白線稿方式呈現的GUI(如圖17左側所示)之保護範圍不一定比較寬廣,第3類灰階變化呈現之GUI(如圖17右側所示)之保護範圍不一定比較窄,因為這些GUI所產生的視覺效果不相同亦不近似,故無法比較其保護範圍的大小。

圖16:有色彩計畫及配置的GUI

圖17:黑白線稿及有色彩計畫及配置的GUI

除了彩色電腦圖像外,有些特定色彩配置的GUI所產生的視覺效果亮麗、搶眼,給人的印象比較深刻,識別性也較強,Apple公司也將這一類的GUI申請註冊商標(如圖18所示)。

圖18:Apple的GUI設計在我國註冊審定的商標[7]

具變化外觀之GUI設計

具變化外觀之GUI,係指在使用或操作過程中,該GUI之外觀能產生一個以上之變化設計,目前常見的有依序變化與隨意或任意變化兩種類型,而依序變化的GUI有3種態樣,使用時(1)依序產生變化之外觀(如圖19所示),(2)依序連續變化外觀(如圖20所示),(3)依序產生連續動態變化外觀(如圖21所示)。進一步言,以具變化外觀之GUI申請設計專利,應於設計說明中敘明其變化順序。如果是動畫GUI,應記載為「本案設計係依前視圖1至前視圖3之順序產生連續動態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如果是依序變化之GUI設計,則記載為「本案設計係依前視圖1至前視圖4之順序產生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

隨意或任意變化的GUI,是指可變化的GUI設計彼此之間沒有特定的順序,或可依使用者的選擇而變化外觀,例如:TWD 178,664的選單式圖形介面(如圖22所示),或是TWD184,717的圓盤狀的選單介面。這一類型選擇性或選單式的GUI設計,在設計說明中應記載為「本案設計前視圖1至前視圖8之彼此間沒有特定變化順序」。

圖19:台灣行動支付公司 的具變化外觀之GUI設計

圖20:勁網科技 公司申請的具變化外觀之GUI

圖21:Samsung公司的動畫GUI

圖22:聯順光電公司的選單式GUI

不同變化過程的動態視覺效果

有些特殊的GUI設計,著重的是在使用或變化過程中產生的動態視覺效果,而不是變化前後的圖形介面,例如:宏碁公司申請3種不同翻轉變化的GUI(如圖23、24、25所示),這3個GUI變化前與變化後的圖形或影像都一樣,但是3種不同的翻轉變化所產生的動態視覺效果截然不同。

圖23:宏碁公司的具變化外觀GUI設計

圖24:宏碁公司的具變化外觀GUI設計

圖25:宏碁公司的具變化外觀GUI設計

物品是圖像設計所應用之載體

電腦圖像及GUI須在顯示裝置或螢幕顯現,才能以肉眼觀看、辨識及確認,具備視覺效果,符合圖像設計之定義。同一顯示螢幕或顯示裝置可以同時或先後顯現出許多不同的電腦圖像及GUI,因此,顯示螢幕或顯示器僅是顯現電腦圖像及GUI的一種載體或媒介物。

在我國設計專利的申請實務中,允許電腦圖像及GUI的圖式可以虛線或點鏈線揭露的矩形框、圓形框或其他不規則形狀的外框(如圖26所示)來表示顯示裝置或螢幕或其一部分。而且,設計名稱記載其所應用之物品,記載為「顯示螢幕之圖像」、「顯示器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或「顯示面板之操作介面」等,這種申請方式的保護範圍較廣,只有申請人指定特定物品的情況,例如:「洗衣機之圖形化使用者介面」、「ATM的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實體審查或侵害鑑定時,才需考量該具有顯示螢幕之特定物品。

圖26:中華電信、福永生物科技、Apple公司的GUI的設計專利

結語

目前雲端運算與服務已是不可擋的趨勢。2018年由App Annie[8]公布的最高下載量的10個App(如圖27所示),第6名的Google Maps幾乎是所有人手機上必備的「路癡神器」,第1名的Facebook是目前全球下載量最強大的社交App,第2名的Messenger,因為方便聯繫幾乎是所有FB的玩家都會使用的App。

現在消費者所購買的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必須上網下載所需要的App,安裝後通常以相關的電腦圖像形式呈現在螢幕,該App包含軟體、電腦圖像及GUI,例如:Apple的「健康管理」App中應用的一些GUI及電腦圖像,這些都申請設計專利保護(如圖28所示),如果這些應用程式的電腦圖像與GUI取得設計專利的保護,而第三人因模仿或竊用而產生侵權行為時,侵害鑑定要比對應該是在顯示螢幕上顯現的電腦圖像與GUI,而其所應用的顯示螢幕、顯示器或行動裝置,都只是一種顯現圖像設計的載體或媒介物而已。

圖27:App Annie 2018年公布的10大App下載量排行榜[9]

圖28:Apple的「健康管理」應用程式所包含電腦圖像及GUI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任: 世新大學智慧財產權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級專業技術人員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簡任專利高級審查官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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