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醫藥
生醫科技大考驗
基因改良專利 vs. 專利耗盡原則

呂克行(Kao H. Lu)╱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李淑蓮 整理╱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3.03.18
         

作者簡介:
呂克行

現職:
RLM&K法律事務所美國專利律師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RLM&K)是一所位於美國費城郊區,擁有多位經驗豐富美國專利律師的法律事務所;專精美國知識產權法律,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及商業機密。RLM&K提供客戶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專利及商標申請,侵權分析、訴訟官司;並替客戶在全美聯邦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及美國最高法院出庭。

在種植黃豆如果要增加產量,可以採用不同的方法來達成目標,除了施肥及除雜草外,以生醫技術來改良黃豆的基因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孟山都公司 (Monsanto) 針對黃豆基因作改良,培育出一種新品種的黃豆,特性是能容忍其特製的除草劑(按:除草劑又稱殺草劑,是一類用來殺死植物的藥劑)。基因改良後的黃豆及特製的除草劑都已申請專利且獲得授權。

背景

農夫在種植一般黃豆時,如果只是加肥料及澆水,通常黃豆還沒長出來,雜草就已經長得更好,將水分及養分都搶走;另一方面,一般除草噴灑劑量加多時會傷到黃豆。Monsanto這種經基因改良的黃豆再配上特殊的除草劑,會達到防止雜草生長但不會傷到黃豆的目的。雖然成本比較高,但相對於所增加的收成還是值得的。Monsanto在販售這種基因改良的黃豆種子給農戶時,已要求農戶保證培育出來的基因改良黃豆在收成時不能留做種子。如要再種植這種黃豆必需再向Monsanto購買種子來栽種。

經過

幾百年來務農的傳統都是留下上一季部份收成作做為下一季栽種的種子。雖然Monsanto不准農家保留種子,到下一季栽種時必需全部重新買購買,但仍有許多農家買了這品種改良的黃豆一次以後,便暗自留種子等下一季再使用。Monsanto公司派人監視這些農地,如發現私自使用再生黃豆播種,Monsanto即會出面控告這些農家侵犯其專利;在過去幾年中,Monsanto幾乎贏了所有類似控告農戶的官司。

農夫布朗 (Brown) 向別人買到Monsanto的改良基因黃豆來栽種,在收成後又留下種子做第2季播種。這時Monsanto 發現並對布朗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一審法院判布朗侵權,布朗上訴亦敗訴。後布朗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受理本案。

討論

按照「patent exhausted(專利耗盡)」原則。當用戶合法購買有專利的產品後,該用戶可以全權處置或使用該產品,不再受專利擁有者的約束,除非是雙方另有合約約束;該用戶可以全權將該產品使用,轉賣或送人,甚至毀壞都不必得到專利擁有人的同意。這便是專利耗盡原則。

布朗在上訴時便是要求最高法院根據專利耗盡原則來審理。如果用戶合法購買Monsanto基因改良黃豆,按專利耗盡原則, 用戶應該可以自由處理這些黃豆,包括販賣及用做種子重新種植。

 最高法院在本案需決定對能「自我複制」的專利產品是否適用專利耗盡原則。許多經過基因改良的專利生物產品都能培養複製,除了黃豆等植物,也包括動物及微生物。現在基因改良科技研發進步神速,越來越多的基因改良生物產品存在這類問題;是到了需由美國最高法院做出決定的時候了。

值得一提是美國黃豆農夫協會向最高法院提出支持Monsanto公司的聲明。農夫協會支持Monsanto的理由是雖然Monsanto要求用戶每次播種時必需重新購買黃豆種子,不能將自己收成的黃豆留做種子。但根據他們的經驗,種植這基因改良的黃豆及使用這特殊農藥的純收益會比種植一般黃豆及使用一般農藥高出15%~ 25%,因此用戶相對還是受益的。如果Monsanto研發出來的有專利基因改良產品不能賺錢,那以後誰還會投下大量時間及資源來做類似的品種基因改量?從長遠角度來看,農夫協會反而是站在Monsanto這一邊。

本案會是專利侵權案中非常重要的案例,且靜待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做出判決。這判決對擁有專利的基因改良生物產品將有決定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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