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曾為文介紹[1]美國法院對專利「充分揭露要件」下「可據以實現」和「書面說明」議題之2021年Amgen Inc. v. Sanofi, Aventisub LLC案[2](下稱Amgen案)和2021年Juno Therapeutics, Inc. v. Kite Pharma, Inc.案[3](下稱Juno案),且兩案系爭專利均在聯邦地院被「陪審團」認為符合「充分揭露要件」而為有效,卻在聯邦地院法官依法即席判決(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JMOL)或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後之法律審時翻盤,且分別因認不合於「可據以實現」(enablement)和「書面說明」(written description)要件而被撤銷,致作為專利權人的原開發藥廠無法取得百億(新臺幣)損害賠償金之案例。鑒於近期美國最高法院針對前述案例作出最新受理與否之決定,本文進一步予以追蹤、介紹,使讀者可以溫故知新。
Amgen案之系爭專利請求項範圍,包含所有可與PCSK9上特定胺基酸殘基(amino acid residue)結合的抗體結構,但未以胺基酸序列另主張任何結構。專利權人並在系爭專利說明書內容闡述專利申請人如何產生並篩選出得以結合PCSK9並避免其破壞LDL-Rs之抗體的「試誤」(trial and error),和如何比較所篩選出的抗體與PCSK9的親和力,以確認何者的結合親和力最強過程[6]。
據此,CAFC指出,其在該案審查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充分揭露要件」時,著重在上述以「功能性定義」(functionally defined claims)來界定的請求項範圍,是否太過廣泛?專利說明書所述的教示和所揭露之「實施例」(embodiment),是否得使PHOSITA不需耗費過度或不合理的實驗,即能實現的該專利權的「全部範圍」(full scope)? 最終,CAFC於2021年依據Wands因素綜合判斷,由於系爭專利說明書所揭露不足,使非專利權人之PHOSITA在嘗試找出系爭專利權範圍中所有其他類似抗體時,需耗費過度實驗才能達成(即實現系爭請求項的全部範圍),故不符合可據以實現要件。
參見李秉燊,抗體專利的充分揭露— 2017年與2021年Amgen Inc. v. Sanofi案,北美智權報284期,2021 年05月12日;葉雲卿、張連成,CAR-T免疫療法的演變、核准與專利戰,北美智權報285期,2021年05月26日。惟CAFC於2021年8月26日在Juno v. Kite案推翻原審判決,認定系爭專利不符書面說明要件而無效,將在本文補充。
Amgen Inc. v. Sanofi Aventisub LLC, 987 F.3d 1080 (Fed. Cir. 2021).
Juno Therapeutics, Inc. v. Kite Pharma, Inc., 10 F.4th 1330 (Fed. Cir. 2021).
專利說明書應「包含發明的書面說明,和以完整、清晰、精簡和正確的用語描述該發明本身,以及如何使用和製造該發明」,要求專利申請人詳細描述發明內容至公眾得以理解,並在專利權期滿後得製造和使用該發明的程度,以達專利申請人揭露發明以換取國家代表社會授予一定期間之專利排他權能的對價平衡目的,學說稱之為「充分揭露要件」。See 35 U.S. Code § 112(a) - In Gener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