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9期
2021 年 0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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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生物藥品監管與專利策略 — 由Humira案例談起
葉雲卿╱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張連成╱陽明交通大學 藥物科學院藥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AbbVie(艾伯維)如何利用全球藥證申請策略與專利保護策略,以維持Humira市場優勢地位,值得國內生物藥品產業借鏡。本文分析我國監管法規與Humira專利策略提供產業者參考。


圖片來源 : 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AbbVie藥廠所有的Humira,自2002取得美國FDA上市許可後,自2013年至今,已經蟬聯全球銷售最高之藥品多年。2018-2020年間,Humira年銷售額高達200億美金。Humira的主要專利於2018年失效,但藉由專利延長及專利申請策略,其專利保護延長至2034年。

生物藥品與監管法規

依據我國所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所謂「生物藥品」係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與傳統化學藥品相比,生物藥品分子量為化學藥品之上百至上千倍,因此常被稱為大分子藥品。其生產過程涉及之技術範圍廣泛,包括分子生物學、蛋白質體學、基因工程與細胞工程等領域,各國主管機關之技術審查文件自然也因應產品開發上市需求,不斷完善。我國生物藥品相關技術性要求之參考文件如表1。

表1:我國生物藥品相關技術性要求之參考文件

項次

法規文件名稱

1

藥品臨床試驗計畫-技術性文件指引

2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 人用血漿製劑
  • 新型流感疫苗
  • 基因工程藥品、生物相似性藥品
  • 疫苗類藥品、生物相似性單株抗體藥品
  • 過敏原生物藥品

3

人類細胞治療產品臨床試驗申請作業與審查基準

4

人類細胞治療產品查驗登記審查基準

5

基因治療產品臨床試驗基準

6

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生物技術/生物性藥品之安定性試驗

7

生物技術生物性藥品比較性試驗基準

8

十大醫藥先進國藥典

9

WHO和醫藥先進國(FDA、EMA、CANADA等)公告指引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

生物藥品涉及跨領域的技術,細胞或基因工程製劑主要製造來源為生物體,且分子體積龐大,生物體再生成此類生物藥的過程,如何確定分子內每一部分的特性具有相當程度的一致性至關重要。因此,相較化學合成的傳統製劑,化學製造管制部分為審查重點,我國為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for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ICH)會員國,該組織對於生物藥品之起始物和物料管制、製程開發、關鍵步驟管制、製程管制與確效等,均設定相關基準,供各國法規單位審查時得以參考依循,ICH對生物藥品之化學製造管制規範如表2。

表2:ICH對生物藥品之化學製造管制規範

項次

法規文件名稱

1

ICH Q5A:viral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y products derived from cell lines of human or animal origin

2

ICH Q5B:quality of biotechnological product: analysis of the expression construct in cells used for production of R-DNA derived protein products

3

ICH Q5C : Stability testing of biotechnological/ biological products

4

ICH Q5D:deriva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cell substrates used for produ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products

5

ICH Q5E Comparability of biotechnological/ biological products subject to changes in their manufacturing process

6

ICH Q2(R1) 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cedures: Text and methodology

7

ICH Q6B Specifications: tests procedure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biotechnological/ biological products

資料來源:https://www.ich.org/page/quality-guidelines,作者整理

相對於複雜的製程開發與方法確校,一個生物藥品自研發至上市,於各階段均可能產生新穎性的技術,其專利佈局自然較一般化學藥品綿密,而且只要生產製造條件稍微改變,即可能導致生物藥品在結構、修飾、甚至有效性產生差異,因此原廠生物藥品與生物相似藥品(Biosimilars)在專利佈局上,將衍生出許多挑戰與新的專利契機。

2018年12月29日,我國增訂藥事法第4章之1「西藥之專利連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亦完成「西藥專利連結登載系統」建置,未來生物藥品原開發廠為延續其產品於市場銷售之生命週期,必定會在產品製程開發技術、臨床使用的適應症與專利延長制度上,與生物相似藥品展開新一輪的專利競爭。

人類史上至今最成功的生物藥品:Humira的故事

Humira是治療自體免疫疾病的一種生物製劑,可用於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乾癬性關節炎僵直性脊椎炎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乾癬、化膿性汗腺炎、葡萄膜炎幼年特發性關節炎[1]。Hurima的中文商品名稱為「復邁」,其英文命名係根據“human monoclonal antibody in rheumatoid arthritis”(類風濕性關節炎中的人類單株抗體)。在納入健保給付之前,自費施打一年花費約為四十萬元。[2]在臨床上,復邁對於免疫風濕疾病患者,可對於引發「不正常免疫反應(發炎)」的腫瘤壞死因子( tumor necrosis factor-alpha, TNFα)等,製造出一種可以阻止免疫系統異常反應的「腫瘤壞死因子抑制劑」(anti-TNF-α monoclonal antibody ),藉以中和腫瘤壞死因子,而達到減輕發炎反應。

2002年12月,亞培實驗室(Abbott Laboratories)向美國FDA申請Humira上市之後,目前已成為世界上銷售金額最高的藥物。有關Humira開發可以回溯自1991年12月,最初是由BASF生物研究公司與劍橋抗體技術團隊共同研發之成果。藉由基因工程的技術,研究團隊創建一個人工免疫系統,該系統能夠有效地複制人類抗體,最後開發出治療性抗體技術。[3]直到1998年,BASF公佈臨床I期試驗結果,其以人類單株抗體D2E7,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140名患者,結果呈現陽性。緊接在2001年亞培實驗室以69億美元的現金收購收購了BASF,該收購行動使亞培實驗室獲得D2E7技術。2002年,FDA通過Humira第一個適應症,用於治療風濕性關節炎, FDA批准後D2E7,更名為Humira。

在2012年12月,亞培拆分為兩家公司,而後AbbVie管理和銷售Humira。Humira上市兩年後,其市場銷售額超過10億美元。2006年銷售額已達到20億美元。2013年,Humira成為世界上最暢銷的藥物,其在60多個市場的銷售額為107億美元,2018年創下199億美元的歷史新高,2020年將達到198億美元[4]

Humira反托拉斯案看專利佈局與生物相似藥之競爭

2015年Amgen(安進)申請Humira生物相似藥申請的上市許可,AbbVie隨後對其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此後陸續有多個Humira生物相似藥取得藥證,然而由於專利保護,AbbVie與競爭對手達成協議,延緩生物相似藥上市,導致藥品價格高居不下。Humira持續數年為全球第一銷售藥品,與其專利策略有莫大關聯。

In re Humira(Adalimumab) Antitrust Litig.[5]案中,原告對於Humira專利策略有完整的描述。本案肇始於2019年,Humira消費者控告AbbVie為Humira建構專利叢林,並與競爭對手達成和解延後生物相似性藥品上市與反向給付(reverse payment)協議,違反了Sherman Act第1條與第2條。2020年北伊利諾州聯邦地方法院將本案駁回,確認AbbVie申請專利行為與Humira生物相似藥商間的專利和解契約並未違反Sherman Act第1條與第2條。

根據2019年8月共同原告在修正起訴狀中之陳述,Humira的主要專利於2016年到期,而AbbVie為尋求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佈局密集的專利保護叢林,以防止潛在的競爭對手以成本更低的生物相似要進入市場。原告於起訴狀指稱,AbbVie為保護Humira的多種適應症、製造方法、成分和替代配方,共提出247項有關Humira專利申請,其中有132項專利獲證,而其中90%以上專利權係在Humira的主要專利到期前兩年所獲得。原告更指出,AbbVie與潛在Humira競爭對手,在專利連結相關爭議程序中,利用其所架構的「專利叢林」迫使競爭對手同意推遲生物相似性藥進入美國,以換取部分競爭對手在歐洲於2018年上市。

另外,原告認為Humira的強大專利壁壘,使得競爭對手取得美國FDA提出生物相似藥上市許可後,仍無法上市,其與競爭對手契約違反Sherman Act1。首先,Amgen於2015年11月申請Humira生物相似藥申請的上市許可,AbbVie隨後對Amgen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該訴訟於2017年和解。AbbVie對其他尋求銷售Humira生物相似性藥的製造商,包括Samsung Bioepsis、Sandoz、Fresenius Kabi USA都因申請生物相似藥,而被控侵害專利權,而與AbbVie簽署專利侵權訴訟和解契約。原告訴狀指出,在和解協議中AbbVie與這些製造商約定,Humira生物相似性藥在2018年下半年於歐洲上市,但必須至2023年才能在美國上市。這些和解協議推遲生物相似藥上市之安排,係由AbbVie所架構之「專利叢林」構成壟斷,違反Sherman Act第2條以及州法律。此外,原告指控AbbVie與Amgen、Samsung Bioepis、Sandoz和Fresenius Kabi USA的市場分配協議與反向給付協議,違反Sherman Act第1條以及州法律。

訴訟主要爭議在於,生物藥原廠架構專利叢林以阻礙生物相似藥進入市場的相關行為,是否違反Sherman Act1條與第2?法院認為AbbVie架構專利叢林受到Noerr-Pennington原則之保護。Noerr-Pennington係指,當人民的聯合行為係由被動行使立法權、實施法律權利的結果,則不構成Sherman Act2條之違反。換言之,AbbVie利用專利制度造成專利期間的延長,適用Noerr-Pennington原則,因此不違反Sherman Act第2條。

另外,針對原告針對Abbvie市場分配和「延遲付款」構成聯合行為違反Sherman Act第1條之主張。法院認為AbbVie與其競爭對手之間的協議,是否構成結合行為,而有限制競爭的結果,應適用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進行分析。本案AbbVie與其競爭對手之間的協議適用該規則分析後,法院認為對不同司法管轄區有不同和解條件,應有正當理由。因此,專利訴訟和解協議中,允許生物類似藥產品進入,而Abbvie無須支付生物類似藥競爭對手延遲進入市場的費用,且AbbVie協議進入時間不同,增加了美國和歐洲市場的競爭,這對消費者來說是一項優點,特別是品牌藥物製造商承諾不與生物相似藥競爭。

結論

大分子藥的開發已是未來藥品開發的趨勢,由Humira案例可知,不管是藥品的開發與專利佈局均影響藥品的市占率。一個公司對於單一藥品申請200多個專利以架構專利壁壘,其專利申請範圍除了主要成分,還包括製造方法、配方等,即便主成分專利到期後,仍有許多重要的專利保護其獨佔地位。

In re Humira(Adalimumab) Antitrust Litig.判決中指出,AbbVie使用連續案等各種專利策略均為專利法合法之策略,而有效取得專利並延長專利至2038年,其專利申請策略與訴訟策略均值得更深入之研究,以窺其堂奧。

 

備註: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作者: 葉雲卿
現任: 世新大學 智慧財產暨傳播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學歷: 美國舊金山金門大學 法律博士(SJD)
美國華盛頓大學 法律碩士(LLM)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環境工程所 工程碩士
經歷: 台灣科技大學專利所 助理教授
美國舊金山 Suzan See Law Office法務
美國矽谷 Vivian Lu Law Office法務
台灣建業律師聯合事務所律師
台灣環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產學合作計畫: 美國訴訟管理產學合作計畫
代表著作: 營業秘密刑事責任
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建置
專利意見書在訴訟上之運用
證照: 律師、台灣專利代理人、環境工程技師、仲裁人、ISO14000管理師

作者: 張連成
現任: 中央研究院 智財技轉處 科長
陽明交通大學藥物科學院藥學系 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博士
經歷: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技正、副研究員、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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