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應用
最佳研發抵減會計處理原則
(根據與林松樹會計師訪談整理)

作者/北美智權 李儀
財會顧問:鼎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林松樹會計師

2011.06.20

根據跟林松樹會計師請教後的結論,最好的會計處理原則,就是符合申請規定, 可列為資本的就列資本,不符合的就列為費用。做法應該照法令規定,而不是以人為控制,沒有太多討價還價的空間。如果可以選擇的話,公司會願意列帳為資本或是費用,就在於一開始虧損的公司,自然會希望列為資本,將損失藏在資產中好對股東有交代,賺錢的公司就希望立即將所有支出當成費用,這樣才能少繳稅。

但是,法令規定得很死也很清楚,如果可以自行選擇或是人為控制的話,台積電和聯電的財務報表就會長得不一樣了。唯一可以選擇的,就是選擇申請或是不申請研發投資抵減,其他的規定因為都很清楚與固定,所以並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

任何公司,取得專利的會計帳目處理原理及方式,就跟取得一部車子的會計帳目是一樣的,無法取巧。如果專利年限是20年,為取得專利所產生的支出,就得用直線法,20年有效期限的專利,就除以20。其實,重點都只是在RD減免能不能做上面,才比較重要而已,其他的法令及規定都非常死與固定,沒有多餘人為操作的空間。用年限攤提,必須固定平均攤提,不可以前三年多攤提,後十七年少攤提。若是可以多或少方式攤提,就成了人為操縱。獲利少就攤少,獲利多則攤多。

實務建議

目前,在現行主要三點不同之下(較嚴格、送交工業局先期審核、由原先50%與30%降至15%的抵減率),應當如何做,才會對企業比較有幫助?就是要讓主管機關知道,自己所屬的機構是真正在從事創新及原創開發,若只是產品外表的改變以及產品內部局部的改善,工業局是不會核准的。至於何者是局部?怎樣是原創?這部分就是創新研發等專業領域的認定,而不是屬於會計處理能解答的了。但是在會計上,能認定是否符合研發抵減,被駁回或是被接受,都還是因為是否有創新性所決定的。準備給工業局的佐證資料,必須要能清楚證明所研發的物品具有創新性。除了研發的物品要有原創性外,要能確定工業局能接受並認可這份原創性,否則就不可能有下一步。「產業創新條例」施行一年以來,被駁回的案件毫無例外,全都是因為沒有創新性。條例的申請細項也都訂得很清楚,譬如:薪資、專利等等,只要有的項目就可以申請,如果沒有的項目,就不用費心煩惱了。

如果取得專利已經2~3年了,但直到最近才想申請抵減,依法這還是可以申請的,但第一步還是要通過工業局先審核,因為是依專利的有效年限攤提的,所以還是得照20年攤提費用,前2~3年的費用並未攤提,就等於自行放棄,就由申請通過的這時間點開始算起。也有些申請案前一兩年被駁回,但是後來在產品本身加了些修訂,還是原來的專利,是否有可能在第三年或是之後,就被接受准予抵減呢?這也是有可能的,但是,關鍵還是在於是否有原創性。

總之,租稅抵減是一年一年地認列,若是取得專利的前幾年,不申請抵減無法獲得抵稅,純屬企業自行負責。這種自動不爭取抵減優惠福利的情況,就類似健保制度,投保健保的人,可以享有看病的優惠醫療服務,但是生了病不去看病,無法享受到健保制度的福利,這屬於個人的決定,而不是健保局或是政府應負責的部分。
如個人綜所稅,有時某些所得被先行扣稅,若是申報了所得稅就可獲得退稅,但是不主動申報時,國稅局也不會主動退稅,因為個人可能有多項所得,只有在彙總所有所得後,方能顯現應退稅額,國稅局也並無義務幫任何個人做決定,要還是不要退稅。

「研發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方面,稍有放寬。就是,若是想要把它資本化,就是將支出列為資產,必須這項支出能有明確的未來經濟效益。例如:銀行存款可隨時領出使用,存貨未來可以賣掉,應收帳款可以收回來,這樣才符合資產的定義,但研究發展,譬如投入的薪水、買的專利,未來會不會成功並不知道,除非是買入的專利,但是在申請專利前的投入,不論是人員薪資或是相關費用,風險太大,所以基本上都是列作費用為多。研究發展支出,除非是符合抵減項目的部分,才有可能讓企業列在資產。

公司若以利潤最大化作設定前提,將研發支出列為費用或是資產,在單一年度和整體上有何差別?在整體是沒差,只有時間價值可能會有差而已。100萬分每年10萬、10萬攤提,或是100萬整體全放在一開始,或是放在年限結尾,時間價值上是會有不同,但是絕對數字則是相同的。頂多是每年通貨膨脹,會因利率變動賺到一些利差的問題,這些都屬於太細的部分。會賺錢的人是管大方向,而不是定在小細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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