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應用
研發及購置專利支出的租稅減免效果

作者/北美智權 李儀

2011.05.17

緣起

筆者於過去半年來,在多次產官學界官方層級的高層研討會中,至少有兩次以上遇到與會者踴躍提問,都是與"專利、研發等活動在企業租稅減免上,可能達到的優惠與策略" 有關。再加上今年4月下旬,於全國工業總會(CNFI)擬定全國工總白皮書會議中,工總秘書長蔡練生先生(前TIPO局長)也特別請在場委員發表意見,期望能在這個部分提供政府建言,達到促進業界產業發展,以及兩岸專利活動更加順暢與密切的目的。

筆者也曾兩次聽過鴻海前法務長周延鵬先生,在公開研討會中提過類似的議題,討論企業可將研發,規費及維持費當作會計帳目上的費用。也建議如果將專利在帳務上妥善處理設為資產,可望為企業達到相當高的租稅減免效果。

三方面蒐集

在嗅到這個議題的重要性之後,筆者除了搜集相關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演算法,以及因為研發或者購入專利而配套的相關租稅減免優惠辦法之外,更專程請教鼎信會計師事務所的林松樹會計師(目前任職於與北美的合作夥伴鼎信會計師事務所)。因此可以精確掌握一般專利研發界頗陌生的會計處理項目,以更進一步探索企業在購入專利、申請專利以及研發活動等方面,可以爭取到的租稅減免為何,以及應當注意的要點以及策略。

專利資本化

可以資本化的企業研發支出,包括自己研發申請的專利,委託專利事務所幫企業申請專利時的相關費用,外購專利的支出等等,才可以在會計帳目中列作為資產(無形資產),也就是資本化。這些支出視為資產的理解,就如同買車子,可將買車的支出按車子的年限,逐年分攤折舊,因此可根據專利的年限去分攤所付出的費用,亦即以支出數額除以專利年限。基本上,只要將專利當作一種會折舊的資產方式作處理,就能當作資產(無形資產)。

一般企業購入可折舊有形資產,會計帳面上的處理如下:
借:折舊;貸:累計折舊

若是購入專利(或是自行申請專利產生支出),會計帳目的處理是可以資本化。因為專利或是申請專利產生支出,是一種無形資產,處理方式名目與有形資產不同,但是原理相同。
無形資產資本化,會計帳面上的處理如下:
借:各項攤提;貸:無形資產

有形資產是貸累計折舊,無形資產則是貸無形資產。因為隨著時間過去,資產(不論有形或是無形資產)就逐漸沒有用了(如:無形資產是有效期限減少),所以這些"減少",會一直把成本以會計帳上的貸方貸除。隨時光飛逝,一般在20年後,所購買的專利或是申請專利產生的成本,就會逐漸沖銷光了。

有形資產折舊到了最後一期,成本淨值已經為零,但是東西尚在,所以成本處理不會將這部分貸除。有形資產因此會貸累計折舊,是當做成本的減項,一旦得到淨值後,還是會一樣一直遞減的。例如:買一輛車花費200萬,今年攤提50萬,會貸累計折舊,成本還是200萬,但是會減去累計折舊50萬,剩下的值稱為帳面價值,今年的帳面價值就是150萬。所以,帳面價值也可能隨時間遞減變成零。

若是自己申請的專利,必須是相關的費用才可能將之資本化。這也意涵某些費用是不能資本化,只能當作費用。不能資本化,只能當作費用者,如中間研發的費用。必須是多樣且具體的東西或是成效,才可能資本化,如未來具體的效益可以將之量化者,例如:研發的軟體,可以模組化之類的,才可以將之資本化。

研發支出可抵稅的政策依據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謝幕以「產業創新條例」代之

公司研究發展相關支出,99年之前適用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99年5月已廢除)(註1),以前抵減可到30%,最高部分可以到50%。目前改為「產業創新條例」 (註2), 兩者內容專案很類似,但是能抵的稅已經比較低了,只能抵到15%了。

兩種新舊條例中,基本上列有類似的八項研究發展,可以當做抵稅的項目。例如:委託國外,財團法人或是各大專院校研發相關的支出、研發人員薪水、R&D 使用的租金,折舊、購買的儀器設備折舊、資料庫及軟體、外面購買近來的專利攤提、及材料等等,細目可參閱兩新舊法所個別適用的"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註3)及(註4)。

研發抵減更替營所稅亦配套變動

營利事業所得稅原本是25%,過渡時期降為20%,目前更進而降至17%,「產業創新條例」所提供的租稅抵減,因此也只能抵到15%。租稅抵減降低並不表示政府不鼓勵研發,因為營所稅已經相對低了8%,所以其他的租稅優惠不可能仍舊保持原來的高額抵稅率。
以前有人才培訓、投資抵減、自動化、防治污染投資抵減等等減免,現在則一概沒有。所好的是,還有研究發展可以抵減,稱為扣抵。例如:某公司經核定符合「產業創新條例」中八項的研發支出的總額為100萬,則准予將這100萬的研發支出乘以15%的扣抵率,也就表示有15萬元是可抵減稅額。

相對應的營所稅配套變動部分,則另由專文解說。至於"如何申請研發租稅減免最有利"的部分,礙於篇幅及本期焦點,將在下一期智權報中以"焦點延續"專欄中,提供進一步觀察及解析。

註1: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註2: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註3:96年度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
註4:99年度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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