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 專利官方動態
2020/9/15 USPTO宣布,AFCP 2.0試辦期間再延長一年,2021/09/30或當日前仍可請求參加適用
2020/8/26 USPTO發布新指南
說明申請人自己承認的先前技術(applicant admitted prior art;AAPA)在IPR程序如何適用:35 U.S.C. 311(b)規定IPR程序引用基礎僅能是先前技術專利文獻或其他印刷刊物,標的專利內有關先前技術的AAPA聲明文字不能用以提出IPR程序,但這類AAPA可用以證明相關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一般知識水準,並可配合其他已公告專利文獻及/或印刷刊物,用以論證被挑戰專利範圍不具非顯而易見性
2020/8/26 USPTO公告,為反映匯率波動,自2020/09/01起,該局受理的PCT案若指定澳洲/俄羅斯專利局執行國際檢索,應付的檢索費將由US$1341/532調整為US$1507/578
2020/8/14 USPTO PPAC 2020/08/13召開季度會議,會中官員簡報已釋出供公眾參考。
簡報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目前發明/植物/Reissue案1st OA平均可於申請日起15.9個月製發,24.2個月內審結-2020年度截至6月底止 延續案申請件數增加1.3%,RCE申請件數減少7.7%,PA申請件數減少2.4%,設計案申請件數減少0.2%(本季截至2020/08/11為止,上升0.4%) CA申請案量快速增加,10年期間成長三倍,授權專利26%再有CA,70%的CA有已領證的母案,多數CA只有單一一件母案,但有複數母案的CA數量與日俱增、CA申請逾半來自美國申請人,外國申請人則以日本、中國為大宗 PCT Bypass案量自2000年以來成長逾6倍,占所有CA約15%,許多案源來自日本、中國申請人
2020/7/31 USPTO發布修法提案,預定調整多項代理人執業相關細則規定,向美國律師協會ABA準則靠攏
2020/7/22 USPTO更新電子簽名範例
2020/7/17 USPTO公告,IP5 PCT CS&E已在2020/06/30結束試辦,不再受理參加申請
2020/7/17 USPTO PTAB發布新版公告後審理(Trial)程序修正動議(Motion to Amend;MTA)研究報告,報告統計截至2020/03為止該局所收到的MTA
2020/7/17 USPTO公告,該局受理的PCT案若要指定俄羅斯專利局Rospatent執行國際檢索,檢索費自2020/08/01起調整為US$532
2020/7/3 USPTO公告,以該局為受理局(RO/US)的PCT案,若指定由澳洲專利局IP Australia執行國際檢索(ISA/AU),所應繳納的檢索費自2020/07/01起由US$1,483降至US$1,341
2020/7/2 USPTO公告推出快軌訴願試辦計畫Fast-Track Appeals Pilot Program
2020/6/17 為配合Supernus Pharm., Inc. v. Iancu案Fed. Cir.判決,USPTO確認修訂37 CFR 1.704(c)(2)、(c)(3)、(c)(6)、(c)(9)、(c)(10)條文
為配合Supernus Pharm., Inc. v. Iancu案Fed. Cir.判決,USPTO確認修訂37 CFR 1.704(c)(2)、(c)(3)、(c)(6)、(c)(9)、(c)(10)條文,修改PTA制度部分申請人延誤項目的起迄計算時點。修訂條文預定於2020/07/16生效,適用2000/05/29起申請並於2020/07/16起核准的原始發明/植物申請案。
2020/6/17 以USPTO為受理局(RO/US)的PCT案雖可指定由以色列專利局執行國際檢索(ISA/IL),但有一季100件的名額限制。
以USPTO為受理局(RO/US)的PCT案雖可指定由以色列專利局執行國際檢索(ISA/IL),但有一季100件的名額限制。USPTO公告,因本季100件名額已滿,2020/07/01起開始的下季才能再接受新的PCT案指定ISA/IL,而不在名額內但已請求交以色列專利局執行國際檢索的PCT案,將再通知申請人另擇ISA
2020/6/16 美國正式案若要主張外國/暫時案優先權,依規定需取得優先權期間的申請日
美國正式案若要主張外國/暫時案優先權,依規定需取得優先權期間的申請日,萬一非因故意延誤錯過優先權期間,但在優先權期間剛過的2個月內提交美國正式案,依法仍可提Petition恢復優先權主張效力。為因應疫情衝擊,USPTO現進一步提供應變優惠:原外國/美國暫時案優先權期間在2020/03/27到2020/07/30(含首尾兩日)截止但未及在美國提交後申請案者,只要在1)原2個月期間內或2) 2020/07/30或該日前(兩項期限取後截止者)送件,並聲明係因疫情延誤,即毋須另繳37 CFR 1.17(m) Petition規費
2020/6/16 USPTO公告,該局受理(RO/US)的PCT案若要指定由澳洲專利局IP Australia執行國際檢索(ISA/AU),所需繳納的國際檢索費自2020/07/01起由US$1482調整為US$1341
2020/6/8 USPTO公告修法提案 预备修订AIA公告后审理程序规则,依美国最高法院SAS案判决,IPR/PGR/CBM等程序若确定成案,程序请求人所列全部挑战Claim及不具可专利性事由都将纳入考虑,合并新增其他修改内容,征集公众意见
2020/6/8 USPTO成立疫情應變資源中心,彙整相關資訊供使用者參考
2020/5/29 USPTO再依CARES Act延長部分
先前准予延長的小/微實體官期,現進一步延至2020/07/01截止
2020/5/29 USPTO公告修法提案
預備修訂AIA公告後審理程序規則,依美國最高法院SAS案判決,IPR/PGR/CBM等程序若確定成案,程序請求人所列全部挑戰Claim及不具可專利性事由都將納入考慮,合併新增其他修改內容,徵集公眾意見
2020/4/27 USPTO公告2019年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2019 PEG)影響報告
USPTO局長表示,2019年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2019 PEG)公告後,審查官及申請人皆有人認為於相關專利法條文的解讀分析大有助益。根據USPTO Alice案宣判後的專利審查結果報告,在最受衝擊的技術領域中,可預測性及確定性皆有改善。報告指出,在Alice案判決公告後18個月,33個相關技術領域所發1st OA內含101核駁的機率提高31%,專利審查不確定性上升26%,但在2019 PEG公告後一年,相關技術領域1st OA內含101核駁的機率下降25%,不確定性減少44%
2020/4/27 USPTO就DABUS AI發明人案作成Petition決定,確認美國案發明人限定為自然人。
2020/4/20 2020/04/21 USPTO公告開放所有使用者使用新一代線上送件文管平台Patent Center Beta
2020/04/21 USPTO公告開放所有使用者使用新一代線上送件文管平台Patent Center Beta,即日起任何人皆可使用DOCX檔Spec./Claims/摘要在Patent Center送件。EFS-Web/PAIR尚無下架時程表,目前Patent Center尚未上線的部分功能,仍需使用EFS-Web/PAIR
2020/4/17 USPTO公告,PTAB新增指定一件先例意見及兩件參考意見
2020/4/17 美國案主張PDX/DAS參加局優先權時,USPTO改自申請案走完OPAP形式審查時調取權證電子檔
2020/3/3 USPTO 2020/02/19舉辦今年第一場Patent Quality線上論壇
USPTO 2020/02/19舉辦今年第一場Patent Quality線上論壇,由審查委員的角度看申請人新案品質。當天錄影檔現已釋出供公眾參考
2020/3/3 USPTO公告,1970-2019年的專利轉讓數據
USPTO公告,1970-2019年的專利轉讓數據已開放免費下載
2020/3/3 針對廢案請求恢復原狀、逾期補繳年費、逾期補主張優先權等Petition,USPTO公告
針對廢案請求恢復原狀、逾期補繳年費、逾期補主張優先權等Petition,USPTO公告: - 是否符合Unintentional Delay事由要件,自2020/03/02起,該局在以下狀況將(Will)要求請求人提交額外資料: .在申請案廢案之日逾兩年後才提Petition to Revive; .在專利權因未繳年費屆期逾兩年後才提Petition補救; .在補聲明優先權主張官期到期逾兩年後才提Petition補主張。 不過USPTO也特別指出,前述辦法,不代表在兩年內提交Petition就一定不會被要求補提額外資料。 - USPTO提醒,依過去判例(In re Rembrandt Technologies LP Patent Litigation, Fed. Cir. No. 2017-1784 (August 15, 2018)),實際非Unintentional Delay,卻不當提出Unintentional Delay聲明,可能導致所取得的專利因Inequitable Conduct無法行使其專利權。
2020/2/18 USPTO公告
USPTO公告,2020/03/01起該局受理(RO/US)的PCT案若選擇由以色列專利局執行國際檢索(ISA/IL),檢索費將調整為US$1037
2020/2/10 UUPTO修正境外申請許可FFL規則,現正徵集公眾意見
根據現行境外申請許可FFL規則,美國申請人無法在取得FFL後利用ePCT製作PCT相關文件向RO/US提交申請,USPTO於是提案修改FFL法規文字以准許此一操作,現正徵集公眾意見
2020/2/10 USTO 2020/02/06召開PPAC季度會議
USTO 2020/02/07召開PPAC季度會議,當天簡報檔及錄影檔已釋出供公眾參考
2020/1/30 USPTO及墨西哥專利局IMPI 2011年起開辦PPH雙邊服務
USPTO及墨西哥專利局IMPI 2012年起開辦PPH雙邊服務,現兩局協議開辦新的工作成果共享服務,IMPI將可利用USPTO檢索及實審結果核准墨西哥對應申請案,為PPH的進階模式
2020/1/22 USPTO針對PTAB訴願及公告後審理程序推出入門介紹網頁
2020/1/17 USPTO上月更新選組相關內部訓練教材
U.S. Restriction Practice Computer Based Training (CBT)
Unity of Invention Computer Based Training (CBT)
2020/1/17 中歐日韓美五局同意延長IP5 PPH試辦期間三年,暫定於2023/01/05結束試辦
2020/8/27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中心建設工作的通知》
在疫情防控常態化和加快推進復工複產的新形勢下,印發《通知》,優化快速維權中心佈局,對於加強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建設,推進智慧財產權工作深入基層,支援縣域經濟發展,促進傳統產業轉型升級,服務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釋放勞動密集產業就業需求,具有重要意義。《通知》提出了到2023年的工作目標:形成以保護中心為基礎、快速維權中心為延伸,國家、省、市、縣協調發展的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體系。明確了快速維權中心的重點任務在於強化快速維權,優化快速預審,加強統籌協調。《通知》在智慧財產權快速維權試點工作基礎上,繼續開展快速維權中心建設,明確了申報建設快速維權中心的程式和條件。
2020/7/21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關於印發《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指南》《專利行政保護覆議與應訴指引》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進一步提高專利行政執法保護工作效率和水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重新修訂了《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範案件指南》《專利行政保護覆議與應訴指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0/2/4 關於電子專利證書和專利電子申請通知書電子印章相關事項的公告(第349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優化營商環境,為創新主體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專利電子申請的專利證書和通知書相關事項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2020/2/3 與疫情相關的恢復權利手續具體問題解答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決策部署,便於當事人辦理恢復權利相關手續,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佈了第三五零號公告。公告發佈後,受到申請人、專利權人、代理機構等當事人的高度關注。當事人提出了一些問題,現就與專利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相關問題解答說明如下。
2020/1/18 關於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決策部署,切實維護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辦理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的合法權益,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現對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辦理的相關期限事項公告如下:

  一、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二、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不能正常辦理相關商標事務的,相關期限自權利行使障礙產生之日起中止,待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繼續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權利行使障礙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請求恢復權利。

  三、當事人因疫情相關原因延誤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適用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請求恢復權利。請求恢復權利的,無需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但需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附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同時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

  四、辦理專利、商標、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事務的各類期限,屆滿日在2020年春節假期期間的,期限屆滿日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春節假期的安排順延至假期結束後第一個工作日。
2020/1/17 大陸商務部發布中英文美中第一階段經貿協議
大陸商務部發布中英文美中第一階段經貿協議,其中第一章為知識產權相關,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第四節第1.12條提及專利有效期的延長,即未來中國將有類似美國PTA、美國PTE/歐盟SPC的制度,若因專利審查過程延宕或新藥上市相關審批縮減專利權可行使期間,專利所有權人將有機會請求予以補償性質的延長保護。第九節第1.27條規定,大陸針對IP竊取/侵權行為將從重處罰,未來並將修法提高法定賠償金/刑期/罰金
2020/9/16 EUIPO更新英國脫歐EUTM/RCD相關事務公告
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在歐洲經濟區EEA無居所/主要營業處所/真實有效工商據點的自然人/法人
.毋須指派代理人,即可由申請人自行提交EUTM/RCD新申請案。EUIPO只在發生必須委任代理人的事件時(例:被人異議、請求准予辦理轉讓登記等),才會發函請這類自然人/法人指定代理人,若應指派但未在官期內指派符合資格的代理人,EUTM/RCD申請案或相關請求將被拒予接受
.毋須指派代理人,即可由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已註冊EUTM/RCD展延、繳維持費
- 過渡期結束後,自2021/01/01起,英國代理人不再有代表客戶與EUIPO涉事的執業資格,EUTM/RCD相關程序案卷將自動予以剔除,但若仍有EUIPO程序在過渡期結束後尚未完結,則不在此限
2020/9/15 UPC籌備委員會2020/09/10召開線上會議
UPC籌備委員會2020/09/10召開線上會議,距前次會議已有2年半時間。會中報告指出,德國已再提出UPCA及相關法規批准法案,並啟動必要的國會審議程序,且歐洲產業界也積極呼籲讓歐盟單一專利制度盡快生效,UPC籌備委員會有信心找出務實合法的解決辦法,讓UPC及歐盟單一專利制度在不久的未來開始運作
2020/9/15 自2020/09/12起,EUIPO也可依請求以查詢局Accessing Office身分自DAS平台調取權證電子檔
EUIPO 2020/07/11以交存局Depositing Office身分加入WIPO DAS,現又宣布自2020/09/12起,EUIPO也可依請求以查詢局Accessing Office身分自DAS平台調取權證電子檔
2020/9/7 EPO發布最新一期OJ
內容包含但不限於: A104: Interlocutory Decision of 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 3.3.01 dated 7 February 2019 - T 318/14──本案申請人訴願人先於2009年提EP申請案,隔年再主張其優先權提PCT案,EP被主張案已核准授權,PCT案進入EPO的Euro-PCT案Claim 1與EP被主張案完全相同,於是被EPO以重覆授權(Double Patenting)問題拒予專利,隨後進入訴願程序,申請人直指EPC規範的拒予專利事由不含Double Patenting,且本案申請日較其EP被主張案晚一年,可享有較晚到期的專利權存續期間,負責本案的EPO技術訴願委員會遂提請EPO擴大訴願委員會EBoA審理,取得編號G 4/19。
2020/7/15 EPO發布3D列印研究報告
2020/7/11 EUIPO通知WIPO:2020/07/11起,該局將以交存局Depositing Office身分開始參與DAS平台作業
EUIPO通知WIPO:2020/07/11起,該局將以交存局Depositing Office身分開始參與DAS平台作業, 2020/07/12起申請的設計案,申請人可請求EUIPO將其權證置入DAS系統供他局調取以及EUIPO所有文件及資訊都將以黑白/彩色PDF格式提供
2020/6/20 PCT細則新增Rule 20.5bis,預定2020/07/01生效,根據新增條文
PCT細則新增Rule 20.5bis,預定2020/07/01生效,根據新增條文,若PCT案新案送件時主張優先權,可一併作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聲明,萬一申請案誤送部分圖文內容,但正確圖文內容已包含在被主張案內容中,有機會請求以被主張案所載正確圖文內容置換PCT案錯送內容,並保留原申請日。但EPO已通知WIPO,新增條文牴觸EPC法規,EPO無法完全適用
2020/6/20 EPO發布訴願委員會2018、2019年判例
2020/6/16 EPO公告修改Arrangements for Deposit Accounts (ADA)附錄,並自2020/07/01生效。
為減輕使用者負擔,未來再收到關閉Deposit Account (DA)請求,毋須使用者撤銷剩餘自動扣款指示,EPO將依職權自行撤銷前述指示並關閉DA
2020/6/8 EPO依Rule 71(3) EPC製發核准預先通知後,若申請人再有修改意見,依Rule 71(6) EPC,EPO需再製發一份Rule 71(3) EPC官函通知申請人其考慮結果
EPO依Rule 71(3) EPC製發核准預先通知後,若申請人再有修改意見,依Rule 71(6) EPC,EPO需再製發一份Rule 71(3) EPC官函通知申請人其考慮結果;對此,申請人可主動聲明,若EPO無後續核駁意見,申請人放棄收到第二份Rule 71(3) EPC官函的機利,此舉有利加快公告流程、提升EPO審結授權速度。但因實務上少有申請人主動作此聲明,EPO決定撤銷前述辦法,自2020/07/01起製發的Rule 71(3) EPC核准預先通知,若之後申請人再有修改,EPO將統一依Rule 71(6) EPC另外製發一份Rule 71(3) EPC官函通知申請人其考慮結果。
2020/6/1 依EPO先前公告,年費繳費期限日落於2020/03/15或該日後者,一律展延至2020/06/02。
依EPO先前公告,年費繳費期限日落於2020/03/15或該日後者,一律展延至2020/06/02。為進一步緩解疫情期間申請人財務負擔,該局2020/05/29再發通知,自2020/06/01起三個月,暫時凍結Rule 51(2) EPC寬限期後補年費需繳滯納金的規定,也就是EP案年費繳費期限日落於2020/03/15或該日後者(含2020/03/31、2020/04/30、2020/05/31、2020/06/30、2020/07/31),只要在2020/08/31或該日前繳年費,毋須額外繳納滯納金
2020/5/29 因應疫情問題,EPO提醒
依Rule 134(5) EPC,EP案若未能於指定官期內送件,但申請人能提證據證明①官期屆滿前十天內係因疫情影響無法如期送件,且②已於問題結束之日起5天內後補,可視為已於官期內送件
2020/5/29 EPO發布最新一期OJ
EPO發布最新一期OJ,內容包含但不限於:A57: Decision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dated 31 March 2020 on the filing of priority documents──自2020/07/01起,EPO作為EP案受理局及PCT案指選定局,將依申請人請求,利用其提供的Access Code,免費自WIPO DAS取得相關權證複本置於EP申請案卷。若申請人未主動請求或EPO未能自WIPO DAS調到所需權證複本,但優先權案為EP申請案、RO/EP PCT案、CN發明或新型申請案、KR發明或新型申請案、US暫時或正式申請案,EPO亦會免費調取權證複本置於EP申請案卷。
2020/4/30 EUIPO先前已主動將2020/03/09至2020/04/30到期官期展延至2020/05/01,現又宣布,原定2020/05/01至2020/05/17到期官期展延至2020/05/18截止
2020/4/30 EPO發布最新一期OJ
2020/4/27 EPO報導,韓國特許廳KIPO最近修訂特許法施行規則,修改後條文自2020/03/30生效
EPO報導,韓國特許廳KIPO最近修訂特許法施行規則,修改後條文自2020/03/30生效。部分重要變化包括:

- 進一步放寬發明及新型案申請日取得要件:毋須提交正式的Spec.,即使只是一篇韓文或外文研究報告之的刊物,亦可用以申請韓國案,但需於最早優先權日起14月內後補符合規定的Claim/Spec.、韓文譯本

- 開放第三方匿名提交Observation:韓國發明新型案申請期間將接受第三方匿名提交Observation,毋須再揭露第三方身分
2020/4/20 EPO公告,官期原定2020/03/15及該日後到期者,現進一步展延至2020/05/04
2020/3/3 EPO發布最新一期OJ
2020/2/10 EPO針對英國脫歐發布公告
EPO針對英國脫歐發布公告:英國退出歐盟不影響其在歐洲專利組織的成員資格,也不影響其《倫敦協議》簽署效力,故EPO歐洲專利申請、異議、訴願等程序並無改變,德法文EP案未來也毋須為進入英國另提英譯
2020/2/10 EPO與柬埔寨達成Validation協議後相關資料公告
EPO官員透露,自EPO與柬埔寨達成Validation協議後,每月約有75件領證EP案循此管道在柬埔寨取得專利保護
2020/2/10 EPO發布最新一期OJ
2020/2/10 EPO彙整2020訴願委員會程序規則、相關修訂及其說明,供公眾參考
2020/2/4 EUIPO公布新的設計與商標審查指南自2020/2/1起生效
2020/1/30 2018年秋季兩件以AI系統DABUS為發明人的申請案EP 18 275 163、EP 18 275 174,EPO現公開核駁內容,兩案申請人仍可於兩個月內提出訴願。
2018年秋季兩件以AI系統DABUS為發明人的申請案EP 18 275 163、EP 18 275 174,2019年11月被EPO拒予專利,理由是EPC法規規範須揭露所請發明發明人,且唯有自然人可為一EP申請案之發明人。EPO現公開核駁內容,兩案申請人仍可於兩個月內提出訴願
2020/1/22 EPO公告,編號EP2771468的CRISPR基因編程發明案訴願決定書

EPO公告,編號EP2771468的CRISPR基因編程發明案,因申請人不同於優先權被主張美國暫時案申請人,導致EP申請案未能有效主張到優先權、喪失新穎性,雖經提起訴願,EPO訴願委員會BOA已就T 844/18該案作成駁回訴願決定,書面決定不日即會發布。因未再移交擴大訴願委員會EBOA審議,形同肯認原異議程序結論,維持該專利無效決定。
2020/1/17 EPO及UPC籌備委員會高層會面評估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方案推動現況,
EPO及UPC籌備委員會高層會面評估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方案推動現況,力主UPC及單一專利應盡快生效實施,雙方皆樂觀期待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能迅速作成判決、清除德國批准相關協議的障礙,有信心及時完成必要安排,讓單一專利方案在年底投入運作
2020/9/16 疫情後第一大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2020「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9月24日至9月26日將於世貿一館隆重登場
2020「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即將在本(109)年9月24日至9月26日於台北世貿一館盛大展出。這是全球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延燒後,於世貿一館所登場最大型的國際展覽活動。2020「台灣創新技術博覽會」以「韌性台灣 智慧未來」為主軸,打造「創新領航館」、「未來科技館」及「永續發展館」三大主題館,並特別企劃科技防疫、防災解決方案、數位服務、精準健康、綠色產業鏈等科技專區。「發明競賽區」也是觀展的重點,徵集國內優秀企業、學校及個別發明人逾500件專利作品,共同角逐各類發明獎項,爭取最高榮譽「鉑金獎」。全場預計展出超過上千件專利與技術的應用。另外在國際展區更集結歐、美、日及新南向等逾40家國際機構與企業參與,包括微軟、CISCO、西門子、康寧、羅技、泰國國家科技發展局(NSTDA)等,國際發明菁英匯聚於此,展出內容精彩絕倫。
2020/9/14 「專利網路公報」與「發明公開網路公報」進行全新改版並自即日對外開放試運行,歡迎多加使用!
為提升網路公報瀏覽便利性,智慧局以使用者操作介面友善度為出發點,重新設計整體網頁架構與風格呈現,並支援行動裝置瀏覽,提供更便捷之公報閱覽體驗,歡迎多加利用
2020/9/4 「COVID-19國際上具潛力治療藥物之我國相關專利資訊
界衛生組織(WHO)已於今年3月11日宣布新冠肺炎(COVID-19,俗稱武漢肺炎)疫情達全球大流行程度,而目前國內外皆對其相關診斷及治療研發投入高度關注,本局以目前於美國臨床試驗資料庫網站註冊之新冠肺炎相關臨床試驗為資料來源,整理其中揭露之小分子及大分子蛋白質試驗藥品,將其原臨床用途、取得本國藥品許可證狀態及相關主要專利資訊列於附表,其中專利資訊部分再依其申請專利範圍之標的進行分類,包含物質、組合物、用途及製法等類型。
2020/9/1 臺韓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自109年9月1日開始實施
繼104年臺日及106年臺英啟動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之後,臺灣與韓國於本(109)年8月順利完成「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瞭解備忘錄」簽署,並於本年9月1日開始實施,再次擴大與外國相互承認生物材料寄存效力的版圖。
2020/9/1 9月1日起 參與專利公眾審查更easy
利品質是智慧財產局向來追求的目標,由於發明專利案件在申請後18個月會進行公開,此時如何強化相關領域產業公眾(即第三人)參與前案資訊提供,是國際上確保專利權穩定性的有利措施。智慧局於109年8月25日訂定發布「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並於9月1日開始施行。希望藉由要點訂立,明確規範公眾參與程序,另也在智慧局對外專利公開檢索系統中,提供便利的提交意見管道,並且對於公眾提供的引證資訊,均會通知申請人並且公開引證書目,將公眾寶貴的第三方意見作為提升專利審查品質的最大運用。
2020/8/30 預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
設計專利實體審基準」之修正草案已於109年7月23日辦理公聽會完畢,本局參酌公聽會中各界意見,修正完成「專利審查基準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一、二、三、七、八、九章節內容」。另就公聽會各界意見彙整成「設計專利實體審基準修正草案公聽會會議紀錄暨研復意見」,供外界參酌。
2020/8/10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已於109年6月26日起修正生效,歡迎繳交年費時符合資格者,向本局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自109年6月26日起,凡中小企業符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得向本局申請減收專利年費。
2020/7/31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審查第三章,並自中華民國109年8月1日生效。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新型專利形式審查」,篇名修正為「新型專利審查」及增訂第三章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2020/7/24 預告訂定「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
為落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就專利審查中公眾審查之第三方意見制度更為完善,爰研提「發明專利申請案第三方意見作業要點」草案,如附件。
2020/7/21 公告修正「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及「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共2式,並自109年7月21日生效。
配合109年6月24日「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第4條、第5條修正,調整申領專利證書及申請延緩公告申請書及專利年費繳納申請書,有關中小企業減免年費之相關書表文字。調整內容如下「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1億元以下」,及「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
2020/7/8 公告修正「電子申請約定」
為優化電子申請服務並做為服務中斷應變機制,自109年7月1日起提供電子傳達替代方式,當「電子申請檔案超過500MB」或「本局公告系統服務發生臨時性故障」時,申請人可將匯出之電子申請文件存放於光碟,並以書面檢附光碟遞送進行電子申請。
2020/6/30 臺韓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永久型計畫-自10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臺韓PPH MOTTAINAI試行計畫於本(109)年6月30日屆期,鑒於實施成效優異,雙方合意自本年7月1日起改為永久型合作計畫,以持續提供兩國申請人穩定及便捷的服務。
2020/5/29 2020.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登載本局網頁
2020.01版國際專利分類相關資料已登載本局網頁,自109年6月1日起之新申請案本局將依新版(2020.01)國際專利分類予以分類,專利公報自109年6月21日起(公告)、109年9月16日起(公開)以新版(2020.01)國際專利分類刊登。
2020/5/4 關於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遲誤法定或指定期間者之處理方式
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遲誤各項法定期間或指定期間者,其處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法定期間:

(一)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等規定申請回復原狀者,請來函說明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之事由致遲誤法定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有關專利法、商標法規定之法定期間,請參考附件1、2)

(二)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如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影響其與代理人間之聯繫致申請人遲誤法定期間者,代理人可提具相關事證,本局將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二、指定期間:

(一)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而遲誤指定期間,於本局處分前,仍可補正相關行為;如申請人因疫情影響而認原指定之期間有展延之必要者,請檢具事證來函說明,本局將依具體個案情形予以從寬處理。

(二)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申請展延指定期間時,有關指定期間展延,依現行審查基準等實務規定;如申請人因COVID-19疫情影響仍無法於原指定期間為相關行為者,請申請人來函檢附事證說明,本局審酌認有必要時,原則上將就原指定期間屆期日再展延1個月;惟依申請人相關事證,有須展延1個月以上之指定期間者,可視具體個案情形再展延1個月以上之適當時間。
2020/5/1 公告修正「發明專利PPH審查申請書」
公告事項:為配合「台日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計畫」於109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爰修正旨揭申請書,相關檔案請至本局網頁「首頁>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申請表單>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使用。
2020/2/27 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公告期間外界修正建議之研復說明
本局前於109年1月30日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2月6日已公告期滿,感謝外界於公告期間提供之建議,本局經審慎研議後,茲將所有的意見分類並彙總回應如附檔,再次感謝各界對本案的關注與意見,有助於本次修法更臻完備。
2020/1/31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持續擴大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重申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中國大陸新型冠狀病毒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擴大導致遲誤各項申請之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2020/1/30 公告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因應CPTPP)
一、我國為推動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藥事法已導入專利連結制度,並於108年8月20日施行,為配合專利連結制度運作,專利法須配套修正,爰擬具「專利法第60條之1修正草案」,當學名藥申請上市許可時,如主張新藥專利權無效或其學名藥不侵權,明確規定新藥專利權人可於學名藥審查程序中提起訴訟,其未起訴者,學名藥藥證申請人亦可提起確認之訴,以健全我國專利連結制度之運作。

二、本草案內容為配合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之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一,已於105年3月30日辦理公告,並於同年4月13日召開公聽會,經充分諮詢各界意見後,研提草案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行政院於105年8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因美國106年1月退出TPP,另由日本主導CPTPP於107年12月生效。我國以加入CPTPP為續推政策,故相關規定有修正之必要;又因立法院第9屆立法委員屆期未審議完成,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基於我國推動加入CPTPP之政策,考量本草案曾已充分諮詢外界意見,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爰縮短本次公告期間為7日。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草案刊登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2020/9/15 日本特許廳JPO:目前該局平均可在9.5個月時製發1st OA,並在14個月審結
2020/9/7 自2020/09/01起CIPO更改證書樣式
自2020/09/01起CIPO更改證書樣式,且為求環保,寄發證書時不再附帶其他專利文件,若有需要,專利所有權人可在CIPO官網自行檢索下載
2020/9/7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OS公告,先前推出的專利加速審查辦法SG Patent Fast Track programme,自2020/09/01起擴大適用於其相關商標及設計案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OS公告,先前推出的專利加速審查辦法SG Patent Fast Track programme,自2020/09/01起擴大適用於其相關商標及設計案:申請人須先有發明案申請加速審查,待發明獲准進入加急軌道(placed on SG IP FAST)後,IPOS將發官函通知申請人,此時申請人將有一個月的時間一併為相關商標/設計案申請加速審查,目前無額外規費;進入加急軌道後,發明案/設計案最快可於6個月/1個月授權,Straightforward及non- Straightforward商標案最快可於3個月/6個月內完成註冊。這項辦法預定2022/04/29結束試辦
2020/8/25 加拿大專利局CIPO再次公告延長發明/商標/設計指定期間截止日
CIPO依法宣告2020/03/16至2020/08/28為Designated Days,原於這段期間到期的相關案件指定期間,可延至2020/08/31繳費交件
2020/8/25 CIPO公告,發明案部分規費預定2021/01/01上調2%
2020/8/25 CIPO公告,設計案部分規費預定2021/01/01上調2%
2020/8/25 UKIPO公告
UKIPO公告,自2020/10/01起,使用者提交需付費紙本表格給UKIPO時,除例外項目(因涉外國局如EUIPO、PCT國際階段各局等,無法逕由UKIPO整合簡化),將毋須另行填具繳費表單
2020/8/12 印度專利局幾度宣布展延指定期間截止日,但因法院有不同意見
印度專利局幾度宣布展延指定期間截止日,但因法院有不同意見,印度專利局撤銷2020/05/18所發公告,改而通知:規費繳納/文件提交指定官期期限日落於2020/3/15或該日後者,實際期限日需以法院決定為準。
2020/8/12 根據日本特許廳JPO與印度專利局達成的PPH協議,印度方面的名額仍有9件,自2020/08/10開始再次開放受理參加請求
2020/8/7 澳洲專利局IPAustralia公告將自2020/10/01調整部分發明/商標/設計規費
2020/8/7 加拿大專利局CIPO再次公告延長發明/商標/設計指定期間截止日:相關案件指定期間原截止日落於2020/03/16至2020/08/24者,統一改以2020/08/24為期限日。CIPO並表示這應是最後一次因應肺炎疫情展延指定官期到期日
2020/7/31 如先前英國專利局UKIPO公告,英國脫歐過渡期將在2020/12/31結束
如先前英國專利局UKIPO公告,英國脫歐過渡期將在2020/12/31結束,指定歐盟的海牙案,若2020/12/31當天仍處Pending狀態或歐盟尚未製發授權通知,需自2021/01/01起的9個月內另外向UKIPO提交設計案申請
2020/7/22 英國2017年批准UPCA及相關協定,但又在2020/07/20正式撤回前述批准,明確斬斷英國參加UPC及Unitary Patent的可能
2020/7/17 加拿大專利局CIPO先前已公告2020/03/16-2020/07/17為發明/商標/設計案Designated Days,現CIPO雖已開始恢復上班,但又追加公告2020/07/20-2020/08/07為發明/商標/設計案Designated Days,這段期間到期的指定官期,皆延至非Designated Days的CIPO正常工作日截止
2020/7/17 英國專利局UKIPO發布2019/20年度報告
2020/7/17 UKIPO先前已依法指定2020/03/24至2020/07/29為Interrupted Day,部分官期若恰在這段期間到期,可延至下一非假日/Interrupted Day的正常上班日繳費交件。
關於年費,目前UKIPO無法寄發年費相關官函,提醒使用者應自行控管繳費時程,相關官函需等該局正常重啟才會寄出
2020/7/17 紐西蘭專利局IPONZ先前宣布自動展延部分發明/商標/設計案指定官期
紐西蘭專利局IPONZ先前宣布自動展延部分發明/商標/設計案指定官期,IPONZ現再提醒,前述自動展延應變措施只到2020/07/31
2020/7/15 奧地利專利局公告自2020/10/01起加入WIPO DAS
作為交存局Depositing Office,可依申請人請求,提供該局受理發明(含PCT)/新型/設計/商標案權證黑白/彩色PDF電子檔作為查詢局Accessing Office,可接受官期在2020/10/01仍未截止的任何類型申請案權證黑白/灰階/彩色PDF電子檔
2020/7/15 為協助對抗疫情,加拿大專利局CIPO公告小實體相關醫療產品/方法發明加速審查試辦計畫
為協助對抗疫情,加拿大專利局CIPO公告小實體相關醫療產品/方法發明加速審查試辦計畫,初步名額為50件,無額外規費,但所請發明限需加國衛生部核可的指定項目,且若申請案尚未公開,請求參加時需一併請求提前公開。CIPO收到參加申請後,預定於3個月內決定是否准予加速審查,一旦獲准參加但在申請期間請求延期、錯過官期,將喪失加速審查資格。獲准參加者,隨時可退出加速審查
2020/7/7 日本特許廳JPO負責維護PPH入口網站,現宣布該入口網站已於2020/07/06更新,同日並有祕魯專利局INAPI加入Global PPH
2020/7/6 加拿大專利局CIPO整理發明案轉讓更名規範供公眾參考
加拿大專利局CIPO整理發明案轉讓更名規範供公眾參考,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PCT案尚未進入加拿大國家階段時,若向CIPO請求辦理PCT案轉讓登記,CIPO將通知請求人不予登記,相關規費也可退費
2020/7/6 俄羅斯2020/03/20至2020/11/30到期的發明相關規費,可於以下後截止的時點前請求展延至2020/12/31: 原官期到期日起1個月內以及辦法生效日
2020/7/2 加拿大專利局CIPO推出新整合平台Decisia,可供公眾線上檢索查閱CIPO訴願決定
2020/7/2 英國專利局UKIPO因應疫情依法宣告2020/03/24及後續日期為Interrupted Day
英國專利局UKIPO因應疫情依法宣告2020/03/24及後續日期為Interrupted Day,原於這些Interrupted Day截止的發明/商標/設計案多數官期,延至下一UKIPO正常工作日截止。現UKIPO宣布,Interrupted Day到2020/07/29結束,2020/07/30回歸正常運作
2020/7/2 因Interrupted Day只到2020/07/29,UKIPO宣布自2020/07/30至2021/03/30,部分發明/商標/設計案規費將有調整
因Interrupted Day只到2020/07/29,UKIPO宣布自2020/07/30至2021/03/31,部分發明/商標/設計案規費將有調整,包括但不限於: 免收延期費、發明案申請日後才補繳申請規費,毋須額外繳納滯納金
2020/7/2 UKIPO更新該局發明案審查基準,Sections 14-15、17-19、46、73、117、125及SPC等章節皆有修訂
2020/7/1 烏克蘭設計案最長保護年限延長為25年
2020/6/20 澳洲專利局IP Australia公告自2020/04/22起加快疫情相關官期展延請求處理作業
澳洲專利局IP Australia公告自2020/04/22起加快疫情相關官期展延請求處理作業,受影響者可經該局eServices平台提交制式文字請求,免費取得發明/商標/設計案多數官期最多三個月的延期,但不適用年費繳費期間展延。這項應變方案原定5月底失效,但現進一步延至2020/07/31,該局將視情況決定是否進一步延長方案有效期間
2020/6/17 紐西蘭專利局IPONZ更新專利審查手冊
紐西蘭專利局IPONZ更新專利審查手冊,除修訂修正相關說明,並新增說明PCT國家階段申請案文件翻譯、DIV/母案Claim範圍重疊等事項的審查作業規範
2020/6/16 加拿大專利局CIPO先前已指定2020/03/16至2020/06/12為發明專利/設計/商標法規範的Designated Days,意為原應於期間截止的指定期間,將延至下一非Designated Day截止。CIPO現宣布進一步展延前述期間,新增指定2020/06/15至2020/07/03為Designated Days,也就是原定應於這段期間屆滿的指定官期,現延至2020/07/06結束
2020/6/16 英國已正式通知歐盟,英國不會接受、也不會尋求延長脫歐過渡期間
2020/6/9 因應疫情,越南財政部發布編號45/2020-TT-BTC公告,調降多項規費,降幅達50%,有效期間自2020/05/26至2020/12/31
2020/6/1 英國專利局UKIPO先前指定2020/03/24及該日後為發明、SPC、商標、設計案法規定義的Interrupted Days
英國專利局UKIPO先前指定2020/03/24及該日後為發明、SPC、商標、設計案法規定義的Interrupted Days,凡有指定期間於Interrupted Days截止者,皆順延至下一非Interrupted Days的工作日截止。UKIPO 2020/05/29再作檢討,暫不取消前述指定,並表示若要終止Interrupted Days指定,將提前兩週公告。UKIPO下次檢討時間落於2020/06/22
2020/5/29 日本特許廳JPO公告,該局與埃及專利局EGYPO雙邊PPH將延長試辦,初步預定在2023/05/31結束試辦
2020/5/29 墨西哥2020/06/06將納入海牙體系
墨西哥2020/06/06將納入海牙體系,指定進入墨西哥的海牙案申請及年費需繳個別指定費,若設計人為自然人,或申請人/所有權人為微/小實體、公私立高等教育機構、公共科學技術研究機構,可享規費優惠
2020/4/30 日本特許廳JPO公告,未能完成特定程序而以無法歸責事由、正當事由尋求救濟注意事項
日本特許廳JPO公告,未能完成特定程序而以無法歸責事由、正當事由尋求救濟時,JPO通常依方式審查便覽相關規定辦理,但為因應此次疫情,JPO公告彈性處理辦法,若無法歸責事由、正當事由與疫情有關,申請人毋須為此提交證明文件
2020/4/30 JPO公告,依原新穎性喪失之例外適用辦法

JPO公告,依原新穎性喪失之例外適用辦法,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30日內提交附具簽名或鈐印的原證明文件,但若申請人因疫情緣故無法及時取得簽名鈐印,可先提交無簽名鈐印的證明文件並附制式文字說明,之後在狀況排除時再盡速後補相關缺件。若之後未能後補所缺項目,實審時將無法適用新穎性喪失之例外
2020/4/29 因應疫情,加拿大專利局CIPO 2020/04/27再發公告
因應疫情,加拿大專利局CIPO 2020/04/27再發公告:發明、商標、設計案指定期間原於2020/03/16至2020/05/15間到期者,皆延至下一工作日截止。若有需要,CIPO有可能再追加發布展延公告
2020/4/29 韓國特許廳KIPO再度就疫情發布官期展延公告
韓國特許廳KIPO再度就疫情發布官期展延公告:公告附件PDF檔列出多項發明、新型、設計、商標案指定期間,凡前述指定期間原定於2020/04/30至2020/05/30間截止者,皆自動展延至2020/05/31(恰逢週日,故實際可再展延一日到2020/06/01)到期
2020/4/27 澳洲專利局IPAustralia公告自2020/04/22起加快疫情相關官期展延請求處理作業,
澳洲專利局IPAustralia公告自2020/04/22起加快疫情相關官期展延請求處理作業,受影響者可經該局eServices平台提交制式文字請求,免費取得發明/商標/設計案多數官期最多三個月的延期,但不適用年費繳費期間展延。目前該局仍在調整eServices系統,適用前述作業者,請求延期暫時仍需繳交延期費,之後再由官方退費。這項應變方案至少在2020/05/31前有效
2020/4/27 日本特許廳JPO彙整多局疫情相關應變措施訊息連結供公眾參考
2020/4/20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公告,目前該局仍接受線上送件繳費,但原定2020/04/07至2020/05/07到期的指定官期,統一延至2020/05/08截止
2020/3/6 2020/04/01起新申請的日本設計案,權利存續期間由20年延長為25年,JPO已公告第21~25年設計案年費繳費規則一如第4~20年年費
2020/3/3 根據英國政府的說法,英國現已無意參加歐洲統合專利法院(The Unified Patent Court;UPC)及歐盟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UP)
2020/3/3 JPO整理設計案早期審査暨設計訴願案早期審理辦法重點,供申請人及訴願人參考
2020/3/3 WIPO公告,自2020/04/01起新申請的海牙國際設計案,將調整指定日本的申請及展延規費,且其權利存續期間延長為25年
2020/3/3 俄國國會2020/02/18一讀通過新法,未來發明專利證書預設為電子證書
俄國國會2020/02/18一讀通過新法,未來發明專利證書預設為電子證書,但仍保留專利所有權人取得紙本證書的選項。此外,目前申請案只能附具2D模型,未來若有需要亦可附具3D模型
2020/2/18 日本特許廳JPO發布的參考審決英譯再增20篇
2020/1/30 挪威專利局NIPO通知WIPO,該局自2020/01/01適用DAS的說明
挪威專利局NIPO通知WIPO,該局自2020/01/01起
作為DAS交存局,可依申請人請求,以黑白PDF格式提供2018/01/01及該日後所受理的發明/商標/設計/PCT案權證電子檔
作為DAS查詢局,其受理各類型申請案皆可接受自WIPO DAS平台調取的權證電子檔,含彩色及灰階PDF格式檔案,但申請人應於新案送件或後續交件正式提出請求,且排除權證提交官期已於2019/01/01前到期者之適用
2020/9/16 WIPO公告,墨西哥將自2020/11/03加入WIPO DAS
自該日起可依請求:擔任交存局Depositing Office,經DAS提供該局受理的發明/新型/設計/PCT案權證電子檔、擔任查詢局Accessing Office,經DAS調取該局發明/新型/設計/海牙案所需權證電子檔
2020/9/7 WIPO發布2020年全球創新指數GII報告
2020/8/25 WIPO公告,哥倫比亞將自2020/08/28加入DAS平台
作為交存局(Depositing Office),可依請求提供其受理發明/新型/設計/PCT案權證黑白PDF格式電子檔;作為查詢局(Accessing Office)可依請求調取其他交存局提供的權證彩色/灰階/黑白PDF格式電子檔
2020/8/25 WIPO公告,為配合USPTO 2020/10/02部分專利規費調整,海牙案指定美國個別指定費瑞朗應繳金額屆時將同步調整
2020/8/13 WIPO發布最新一期PCT電子報
2020/8/11 WIPO公告,義大利專利局自2020/10/01開始加入DAS作為交存局Depositing Office,可依申請人請求,提供該局受理的發明/商標/設計/PCT案權證黑白/彩色PDF檔到DAS平台
2020/7/1 WIPO發布最新一期PCT電子報
RO/IB先前已宣布暫不寄發未於官期內繳特定規費導致PCT案視撤的通知,現又決定延長此一措施至2020/06/30
2020/6/1 WIPO發布海牙案新聞
WIPO發布海牙案,-斯洛維尼亞、西班牙、敘利亞等國專利局分別自2020/03/29、2020/03/14、2020/04/29暫時關閉
2020/4/27 WIPO公告相關各局因應疫情的時間IBM關閉期間到期,將自動展延到該局重新恢復上班後才截止
WIPO公告,義大利、西班牙皆已公告暫時凍結官期倒數,亞塞拜然、摩爾多瓦、突尼西亞、越南等國則時暫時關閉,等侯進一步通知。其中義大利專利局UIBM表示,該局所有行政類程序官期在2020/03/23至2020/05/15間暫時凍結,不排除進一步延長凍結期間,該局海牙案相關官期如原應在UIBM關閉期間到期,將自動展延到該局重新恢復上班後才截止
2020/4/27 WIPO國際局IB公告,經海牙體系所提國際設計申請案申請人、註冊權利所有權人若因疫情未能於官期內回覆官函、補正錯誤、繳交年費及其他規費處理方式
WIPO國際局IB公告,經海牙體系所提國際設計申請案申請人、註冊權利所有權人若因疫情未能於官期內回覆官函、補正錯誤、繳交年費及其他規費(但不含個別指定費第二部分規費),可請求予以寬限,毋須另附受疫情影響的證據
2020/4/20 WIPO發布最新一期PCT電子報
2020/3/13 海牙案指定進入以色列的相關規費將自2020/04/09開始調整
2020/3/13 2020/06/06起,海牙協定正式在墨西哥生效,當地申請人將可申請海牙案,當日起提交的海牙案也可指定進入墨西哥取得其設計保護
2020/3/4 WIPO發布最新一期電子報PCT Newsletter
WIPO發布最新一期電子報PCT Newsletter,更新PCT案進入各局之後可以申請的專利類別清單
2020/2/10 WIPO針對英國脫歐發布公告
WIPO針對英國脫歐發布公告:英國與歐盟簽署的脫歐協議訂有過渡期,在2020/02/01至2020/12/31的過渡期期間,指定歐盟的海牙案仍可繼續取得英國設計保護
2020/2/10 WIPO公告,PATENTSCOPE現可檢索PCT案專利家族資訊
WIPO公告,PATENTSCOPE現可檢索PCT案專利家族資訊,且可利用CPC技術分類碼設定檢索條件
2020/2/10 WIPO公布更新的PCT申請指南
2020/1/31 WIPO公布更新的PCT申請指南
2020/1/30 中歐日韓美五大設計案受理局ID5代表上月在日本集會
中歐日韓美五大設計案受理局ID5代表上月在日本集會,會中確認五局都將在2020年底前開放使用WIPO DAS權證電子交換
2020/1/22 WIPO發布最新一期PCT電子報